近日针对社会各类研究生课程进修班鱼龙混杂的现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重申了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管理办法。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有权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有资格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专业,一般要求已有五届以上硕士毕业生,并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作为支撑学科。
学位授予单位在异地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所依托的合作单位,应具备良好的教学条件。依托的合作单位只是为课程进修班提供教学地点和教学设施,协助学位授予单位进行办班过程管理,没有招生权。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拟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的人员,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硕士学位申请。学位授予单位应从三个方面对申请人是否具备了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进行认定:
一是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即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二是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三是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其中,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要求申请人除了通过学位授予单位组织的课程考试以外,还应通过国家组织的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应自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四年内完成。若四年内未完成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本次申请无效。为此,申请人应向学位授予单位了解所申请专业课程考试的科目和考试时间,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安排课程学习,具体学习方式可到申请单位咨询。
申请人在通过了上述水平认定后的一年内,须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硕士学位论文。学位授予单位将指定导师对提交的论文进行初评,申请人根据导师的意见在半年内完成论文的修改并通过论文答辩。申请人在通过上述的全部环节后,学位授予单位将申请人的全部材料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后授予硕士学位。据悉,我国目前已有388个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开展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就近向这些单位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