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大学硕士学位点负责人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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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大学硕士学位点负责人制度实施细则

  随着学科建设的不断深化和学位点数量的增加,学位点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成为一项十分繁重的工作。为了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学校决定在现有各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设立学位点负责人(学科组长),在学位点学科带头人的指导下,负责学位点教学、科研及研究生培养的有关日常工作。为更好地落实学位点负责人制度,进一步明确学位点负责人职责,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学位点负责人的任职条件
  学位点负责人应为现任研究生导师,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下,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副教授以上职称,建有省(部)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的学位点负责人,原则上应为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学位点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一般应是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学科带头人也可兼任学位点负责人。
  二、学位点负责人的选聘
  1.每个学科、专业点设一名负责人。具有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的学科,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在二级学科学位点设负责人,也可以只设置一名一级学科学位点负责人。
  2.学位点负责人应从学位点所在学院符合条件的导师中产生,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推荐,报学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3.学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4.学校聘任学位点负责人。
  三、学位点负责人职责
  1.提出本学位点的建设思路,起草和编制本学位点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2.按照国家、山东省及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管理规定,组织本学位点的研究生培养工作:
  (1)制定和修订本学位点研究生培养方案;
  (2)组织本学位点相关研究生课程的课程建设工作;
  (3)组织本学位点研究生招生宣传,组织或参与复试、录取工作;
  (4)审核本学位点研究生培养计划,组织论文开题、中期筛选、论文中期检查、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
  (5)组织本学位点导师及研究生的学术交流活动,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
  (6)推荐本学位点新增研究生导师,参与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及师生双向选择等工作。
  四、学位点负责人权利
  学位点负责人在所在学院分管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的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本学位点的建设规划具有建议权,对申请在本学位点招生的导师的招生资格进行初审,对违反各级管理规定的行为具有批评与规范的权利,有优先参加国内外研究生教育研讨和交流的机会。学校对在学位点建设与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学位点负责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学位点负责人任期
  1.学位点负责人聘期一般为四年,期满后自然解聘,学校组织新的学位点负责人选聘工作。
  2.任期内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更换学位点负责人时,由学院提出更换申请并推荐新的人选,报主管校长批准。
  六、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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