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2005年4月),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取得学籍的硕士研究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学院正式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应持入学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照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凭有关证明,书面向研究生部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两周内既不请假也不报到,或者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应当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接受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发给研究生证、填写学籍登记卡,取得西安财经学院研究生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取弊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新生的健康复查由学院指定医院负责。经复查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经医院诊断证明在短期内能治愈者,报研究生部审核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如本人在开学后两周内未办理有关手续,或者未接到经批准的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而擅自离校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保留期满并经治疗康复者,应当在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向研究生部提交入学申请,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按照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随下一级相同专业学习。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者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学院规定的日期返校,本人持研究生证到研究生部办理注册手续。研究生因病或者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校注册者,须书面向研究生部请假,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未批准超过两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未按学院规定缴纳有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院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条 研究生所修课程及应修学分数按学院研究生培养方案执行,研究生课程考核及有关学籍处理按照《西安财经学院研究生考试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按照《西安财经学院研究生考试管理规定》和《西安财经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三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或学院认为研究生应该休学的,经批准后可办理有关休学手续。休学时间计入在校学习总年限内。
因病、出国、生育或其它原因休学累计时间以一年为限。
第十四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院相应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休学期间有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者,学院视其情节,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应当在休学批准书中规定的时间,向研究生部提交复学申请书,因病休学者应同时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康复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研究生部审核批准,予以办理复学手续。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七条 研究生原则上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因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本校无法继续培养,或因其它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者可申请转学。
第十八条 研究生转学,须经转出和转入培养单位批准,由转出单位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招生时与学院或与其他单位签定协议书的;
3.应予退学的;
4.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2.休学期满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3.硕士生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4.经过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或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
5.经过院医院或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以及患有其它疾病不能再继续学习者;
6.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7.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退学应由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经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退学研究生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二条 退学研究生应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退学研究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院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第二十三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有关规定办理,委托代培生退回生源地。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因各种原因需延期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为四年。
第二十五条 确因学业优秀的硕士研究生可申请提前毕业,经所在二级学院主管院长审核后报研究生部批准,否则不得提前答辩。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符合硕士学位条件授予者,学院授予硕士学位。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内容,毕业论文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研究生通过补作论文、修改论文等达到毕业要求的,可申请毕业证书。毕业证书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八条 在校学习期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由学院颁发肄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每年向省教育厅申报一次。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但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定向、委托培养的研究生
第三十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在校期间,按学院规定管理。其福利待遇按定向、委托协议书办理。
第三十一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在校期间要求转专业、出国或者继续深造者,须定向、委托单位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在学期间因故受到退学或其它学籍处理,由学院通知定向、委托培养单位,根据考生来源及协议书,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三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毕业后一律按协议派遣至定向、委托单位工作,由学院将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学位证书及有关学籍档案寄给定向、委托单位。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