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修订)
为了发展我院研究生教育,提高我院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培养目标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培养路线,培养符合以下要求的高级专门人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具有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能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门知识和现代实验方法和技能,了解本学科的发展现状和趋势,较为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能够熟练地阅读本学科、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身心健康。
第二条学制和学习年限
全日制硕士生学制为两年半。学习年限一般为两年半,最长不超过三年半。提前完成培养计划且成绩优异者,经过规定的审批程序可以提前毕业。
第三条培养方式
1、采取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相结合的培养方式,贯彻课程学习与学位论文工作并重的原则,倡导理论联系实际,注重研究生知识获取能力、知识应用能力、科学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既注重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的传授,又强调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和技能的训练。
2、硕士生培养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提倡成立以导师为主的指导小组,借助个体教师的业务专长,发挥集体指导的作用,拓宽硕士生的知识面。
第四条培养方案
1、凡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必须制定硕士生培养方案,培养方案由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组织制订,由学院组织审定。培养方案是实现本学科硕士生培养目标的具体实施方案,它是培养硕士生的基本教学文件,也是进行培养工作、教学管理和质量检查的主要依据。鉴于我院处于研究生教育初期,培养方案每学年应修订一次。
2、培养方案应根据国家建设的需要,把握学科发展的主流和趋势,体现较高的学术起点,结合本学科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并根据学科发展适时调整。
3、培养方案应本着科学、规范和拓宽的原则,尽可能按一级学科制定。培养方案应包括本学科的培养目标、学习年限、研究方向、课程设置与学分安排、课程教学大纲、学位论文的工作要求和其他内容(如教学实践、科研实践、文献阅读、学术活动等)的明确规定。
4、硕士生课程教学大纲由设置该课程的硕士授权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
第五条培养计划
1、针对硕士生个人的培养计划必须根据本学科培养方案的要求制定。硕士生入学后三周内,导师应根据硕士生本人的具体情况,确定其研究方向并制定培养计划。
2、培养计划中应对硕士生的研究方向、课程学习(学位课和任选课)、文献阅读、教学实践、学术活动、论文开题(第三学期内)和论文完成的时间等做出具体安排。
3、硕士生的培养计划是导师指导硕士生学习的依据,也是对硕士生毕业和授予学位进行审核的依据。培养计划一旦确定后,硕士生和导师均应严格遵守,在执行过程中,若因特殊原因需要修改,必须在授课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后报研究生部审批、备案。
4、培养计划经导师签字,报研究生部审核、备案。
第六条课程学习与学分
一、课程学习
硕士生入学后先进行课程学习。主要加强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学习,扩大和加深专业知识、提高实验技能和初步接触科研实践。
硕士生课程的教学内容要及时更新,课程授课时数不应过多,每门课程最多3学分。注意提高培养硕士生的自学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认真安排教学实践、科研实践,适当安排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或调研;开设高等实验课,加强实践能力的培养。
硕士课程分学位课和非学位课两类,学位课包括按一级或二级学科设置的必修课程和选修课。
硕士生学位课程包括马列主义理论课(自然辩证法、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第一外国语三门(基础外语、听力和口语、专业外语阅读)、专业基础课(数学课)二门、专业课两门。学位课程总学分不低于19学分。限定选修课的学分不低于5学分,包括体育课、教学实践、科研实践、社会实践、实验课等。
为了拓宽硕士生的知识面和学科交叉性,任选课的选修应根据本学科、专业培养的要求,在导师的指导下选定,鼓励硕士生适当选择跨学科、专业的课程作为选修课。
研究生部根据各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制定课程教学工作计划,并由研究生部和各系部共同组织实施。
二、任课教师
硕士生课程任课教师一般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系部在选择时应向优秀的教学经验丰富的高学历、高职称教师倾斜。硕士生课程任课教师由相关系部选定,报研究生部备案。硕士生课程任课教师应相对稳定。
三、学分
硕士生课程实行学分制,所选课程经考核成绩按百分制在6O分(含60分)以上方能取得相应学分。各学科、专业门类最低额定标准学分为33学分。各学院或学科、专业可确定不低于额定标准的学分,学分的基本组成如下:
1、学位课(至少19学分)
1)自然辩证法2学分,科学社会主义1学分;
2)第一外国语4学分,其中基础外语3学分,专业外语阅读1学分
3)专业基础和专业课不少于12学分。
2、非学位课(至少修满额定的最少学分)
为提高硕士生的学习主动性和保证所学课程质量,每学期选课一般不超过 15学分。未经导师批准和未在研究生部办理选课手续的课程不能取得学分,且不予记载成绩。
任选课在开学后两周内经导师批准可以调整。学位课和限定选修课在培养计划中一旦确定后一般不得改动,若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动,必须在授课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提出申请,经导师批准后报研究生部审批、备案。
硕士生所选课程必须参加考核,无故缺考者以“0”分记入成绩档案。对于硕士生理论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实行补考制度。
跨学科、专业入学的硕士生,入学前为非本学科、专业或相近学科、专业毕业的因课程学习或论文工作需要选修本科生的课程,可以列入培养计划,但其学分一律不计入额定学分。
第七条实践环节
1、教学实践、科研实践和社会实践
教学实践的目的是为了使硕士生对大学教学工作有直接的初步体会,并锻炼其表达能力。教学实践的形式一般为:辅导本科生一个班32学时的课程及习题课;指导实验或生产实习等。教学实践为2学分。教学实践为必修。
科研实践可以是专题研究或专题实验,可结合教师的科研进行,专题研究与专题实验不能分别取得学分。科研实践为2学分,科研实践为选修。
鉴于学科与企事业单位的密切联系性,各学科可选择一些对口企事业单位作为硕士生社会实践的场所,社会实践为2学分,社会实践为选修。凡入学前有一年实际工作经验者,可不选做社会实践。社会实践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主要形式有参与公司企业或研究所的课题、项目;社会调查等。
教学实践、科研实践或社会实践由学科、专业根据需要予以安排,一般应安排在第三学期末之前完成。
每位硕士生完成教学实践、科研实践或社会实践后,从研究生部培养办公室领取教学实践、科研实践或社会实践成绩评定表,由导师写出评语(包括在实践中的态度、工作量、完成质量及工作能力等),给出成绩,系部提出审核意见、盖章后交回研究生部培养科备案,考核合格者,记入学分,不通过者须重新进行。
2、实验课
硕士生至少修一门3学分的实验课,但同类实验课,只记一门课的学分。
3、学术交流
为了使硕士生能够在浓厚的学术氛围中开阔眼界,扩展思路,鼓励硕士生参加院内外各种学术交流活动,在导师经费许可的情况下尽可能让硕士生多参加学术交流活动。
第八条学位论文与答辩
学位论文工作的目的是使硕士生在科学研究方面受到较全面的基本训练,培养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技术工作的能力。论文准备工作应尽早进行,一般于第三学期开始。硕士生在导师指导下,通过查阅文献资料、收集资料和调查研究后确定论文题目,并于第三学期末最迟第四学期开学前两周内提出开题报告。硕士生在导师安排的正式会议上就课题的研究范围、意义和价值、拟解决的问题、研究方案和研究进度做出说明,并进行可行性论证,经认可通过后才能进行课题研究。开题报告通过后,经导师签字,将正式书面报告交到研究生部培养科备案。
学位论文应结合导师的科研任务进行,选题应当具有实际意义或理论意义,鼓励选择直接面向工程或具有探索性的应用课题。学位论文必须在导师指导下由硕士生独立完成,论文作者对研究的课题应有新的见解,学位论文应反映作者掌握本学科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技术工作的能力。硕士生导师对论文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要求的论文,不能推荐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硕士生取得各学科培养方案要求的最低额定学分,且学位课加权平均不低于 75分,通过论文答辩才能申请硕士学位。硕士学位论文的具体要求、评阅、答辩以及硕士学位授予等按《西安邮电学院硕士学位授予暂行实施细则》执行。
第九条管理
1、学院按国家教育委员会《研究生学籍管理》文件(教学[1995]4号)之二十二条规定,对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硕士生做退学处理。对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的硕士生,学院将向其出示退学警告,并追踪检查其以后的学习情况。凡被出示退学警告的硕士生,在以后的学习中,每学期末须向研究生部培养科递交学习情况自我检查,其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人由研究生部指定,其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研究生部聘请的专家组成。
2、硕士生的学位课考试试题及试卷、开题报告和学位论文等应归入硕士生的业务档案。上述材料经审查合格者,其学位论文方可提交院学位委员会讨论。
3、硕士生的培养必须重视德育和综合素质教育。通过马克思主义理论课程教育、社会实践以及教书育人等各种活动,提高研究生思想觉悟、道德修养和综合素质。
4、硕士生导师和任课教师都应将教书育人贯穿于培养的全过程,同时接受学院对其自身教学和培养质量的评定。
第十条 本规定经院学位委员会评议、院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审定之日起开始执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