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从严治校,促进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学生,要进行帮助教育,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实事求是。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开除学籍。
学校将学生的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条 留校察看的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间每半年向所在学院学生工作组书面汇报一次本人思想、学习、纪律等方面情况。一年内能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可以继续学业,由学生本人提出解除察看的书面申请,所在学院学生工作组根据学生的表现以及班主任的意见提出书面意见,上报学校审批,按期解除察看,但处分不能撤销。
毕业班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间表现良好的,可以在毕业或结业前解除察看。
察看期间,再次出现违纪行为应该受到学校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凡受开除学籍处分者,从处分决定送交本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由所在学院督促其办理完所有离校手续。因受处分学生本人的原因导致处分决定无法送交给其本人的,学校以挂号信的方式将处分决定寄送受处分学生的近亲属,并通知其代为办理离校手续。
第七条 在违纪事实发生后,学校着手调查之前主动交待并承认错误者,可酌情从轻处分。
第三次违纪应受到处分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因违纪受处分的学生,不得参加该学年度各项奖励的评选。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 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者;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组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故意观看、查阅、存储、传播反动书籍报刊、音像制品(含电子出版物)和传媒信息者;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活动者;组织封建迷信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刑事处罚者,视情节轻重处理:
1.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被劳动教养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⑴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⑵被处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其中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且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⑶违反其他行政法律法规受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1.制作、出售、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故意藏匿、观看、复制淫秽物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参与集体观看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为首者或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藏匿、吸食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偷窃、诈骗、侵吞、冒领公私财物者,除缴回赃款赃物外,按下列情形处理;
1.作案价值不足10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2.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不足2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上,不足5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4.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不足2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作案价值在2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明知是赃物而接受、购买或帮助销售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被处分后重犯者,不论价值多少,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偷窃或出卖公章、保密文件、档案、试卷、科研成果及材料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重大损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抢夺他人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未经申报、登记、批准等程序,私自在网上(包括局域网)开设BBS论坛的;
2.未经申报、登记、批准等程序,组织建立不健康主页、网站的;
3.利用网络造谣、传谣、散布他人隐私、恶意攻击他人或散布不健康信息的;
4.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公共管理系统或使用计算机网络管理资源的;
5.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6.未经允许,对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数据、应用程序及功能进行增加、删除或修改的;
7.恶意传播系统漏洞知识,教唆他人攻击、入侵系统,或对计算机系统进行试探攻击而屡教不改的;
8.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十七条 赌博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1.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参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提供赌具或赌博场所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 酗酒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1.酗酒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酗酒肇事者或因喝酒引发事端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打架事件责任人,按下列情形处理:
1.策划者,策划并导致他人打架但未伤人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人受伤或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打架者:
(1)先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人轻微伤,给予记过处分;致人轻伤,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后动手打人(正当防卫者除外),未伤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致人轻微伤,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人轻伤以上,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聚众斗殴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微伤,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轻伤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其他参与者或提供打架工具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侮辱、威吓、殴打他人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1.侮辱他人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威吓他人、寻衅滋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殴打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指使别人殴打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纠集团伙行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广西大学学生课堂纪律考勤办法》,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上两次,作旷一节课计算。一学期内,迟到、早退的次数累计达到30次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凡未经请假、请假未经批准或未经批准超过假期不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一律以旷课论。无故旷课者、擅自离校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1.16-24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25-32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33-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41-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50学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旷课时数以当学期累计计算。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课堂管理规定、扰乱课堂秩序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考场纪律,考试(含测验、考查,下同)作弊者,除按《广西大学期末考试管理规定》处理外,按下列情形处理:
1.在考试中有以下违反考场纪律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⑴未经监考老师同意,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⑵考试终止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老师警告后仍不改的;
⑶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⑷未经同意使用考场规定以外的笔和纸,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⑸其他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2.在考试中有以下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进入考场,并且不按监考老师要求放置者;
(2)交头接耳、互打暗号者;
(3)传递有相关信息的资料或传递、核对答案等协同作弊者;
(4)使用掌上电脑、电子字典、手机等不允许带入考场的工具作弊者;
(5)偷看或抄袭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位于各种载体上的信息者;
(6)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者;
(7)有其他轻微作弊行为者;
3.在考试中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作弊提供方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使用通信设备或其他形式作弊,以及有其他严重作弊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实习期间,违反实习单位的有关规定,影响正常工作秩序,但未造成事故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责任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或损失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广西大学学生实验守则》,未造成财产损失,但影响正常教学科研秩序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责任事故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者损失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广西大学学生证管理规定》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1.将学生证转借他人使用或借用、盗用他人学生证实施不良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弄虚作假,拥有两本以上相同学历学生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在校内哄闹、砸、烧物品等扰乱公共秩序者;
2.妨碍、拒绝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校规办事者;
3.破坏学校公共设施者;
4.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者;
5.私刻公章和他人印章;偷盖公章;涂改、伪造证件、证明、档案;篡改学习成绩等虚假行为者;
6.为违纪者通风报信、提供伪证者;
7.在教室、宿舍等校内公共场所打麻将者;
8.未经学校有关部门许可,在校内摆摊设点进行营业性活动,经教育不改者;
9.在校园内饲养猫、狗等宠物,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者;
10.在学生宿舍出现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行为,经教育不改者;
11.参与封建迷信、暴力、凶杀、恐怖等宣传活动,教唆犯罪者;
12.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者;
13.违反校园管理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者。
第三十条 违反《广西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更严重的处分。有下列行为者,从重处分:
1.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学生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在学生宿舍私自留宿校外人员。如留宿作案潜逃人员、所留宿人员作案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宿外人者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违反用电、防火规定,违章使用加热器具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火灾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在学生宿舍以外的地方住宿,不听从学校劝阻,不按要求回到学生宿舍住宿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受处分后七日内仍然不回到学生宿舍住宿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三十一条 凡违反《广西大学学生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裁定,学生有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凡触犯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除送交司法机关处理外,按本条例第十一条及有关条文处理。
第四章处分程序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处分程序、处分决定的公布及送交
1.对学生的违纪情况由学校相关部门组成调查小组调查取证。调查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尊重被调查人的隐私权。进行调查取证的人数应不少于两人,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经被调查人同意签字。凡需对当事人的身体、物品、住处等进行搜查取证时,须报请公安部门执行。
2.给学生以处分,由所在学院提出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学校批准,以学校的名义下文,全校公布执行。对跨学院学生的违纪事件由校学生工作处协调处理。
3.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同时寄送给受处分学生的近亲属。
4.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文件要规范化,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学号、专业班级,所犯错误的事实和证据,给予处分的种类和依据,作出处分决定的日期,并加盖学校印章。
5.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其所在学院送达的工作人员纪录在案,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履行备案和其他有关手续。
6.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自处分决定送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必须办清离校手续(提出申诉的学生暂缓办理)。逾期不办又无正当理由者,由所在学院和学校保卫处按有关规定执行。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五条 申辩、申诉的受理
对学校的处分,学生享有提出申辩、申诉的权利。
1.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院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2.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3.学生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申辩、申诉的具体细则详见《广西大学学生申辩、申诉处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我校其他各类学生、学员违纪,参照本规定处分。留学生的违纪处分由国际交流处提出意见,学校直接作出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均包括本项。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