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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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定(试行)

   
  课程教学是研究生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课程教学管理主要包括课程设置、教材建设、课程教学与改革、课程教学质量评估等方面的工作。为确保课程教学质量,对课程教学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各学科、专业应建立面向21世纪较为科学、完整的课程体系。硕士生课程要在本科教育的基础上充分体现研究生层次的特点,课程体系要有足够的宽广度和纵深度,并具有前沿性和前瞻性。
 
  第二条 研究生课程分公共学位课(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学位课、专业非学位课、选修课、专业学术专题讲座等。
 
  公共学位课由研究生主管部门根据上级要求统一拟定课程设置及教学大纲;各学科、专业的硕士生课程应按二级学科统一设置若干门学位课和非学位课,各学科、专业制定的培养方案中确定的公共学位课、专业学位课和专业非学位课程均应保持相对稳定,三年内原则上不再改动。因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专业学术专题讲座允许有所调整。
 
  第三条 研究生课程实行学分制。学分的计算方法:以课内学时18学时为1学分。研究生学位课每门为3—4学分,非学位课每门为2—3学分。凡研究生开设课程均应确定学时、学分、开课日期及任课老师。需要新开的课程应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意见,并填写“研究生课程审批表”报研究生主管部门审批备案。未办理审批手续的课程不得开设。
 
  第四条 研究生学位课程应有教学大纲,包括课程名称、课程编号、总学时数、开课学期、考核方式、说明(包括:教学目的与任务、教学方式)、教学内容、参考书目等,非学位课应有内容简介。每一门研究生课程(英语除外)原则上应在一学期内授完。
 
  第五条 各学院开设的研究生课程均按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名称和教学大纲执行。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新的培养方案。
 
  第六条 加强研究生教学的过程监控,提倡各学科、专业对研究生的课程教学情况进行检查和调研,课程结束后教师要进行总结;研究生主管部门和相关学院要组织力量每学期对研究生的课程教学情况进行教学质量检查,以便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根据目前现有的教学规模和学科结构,有关期中检查的方式方法由研究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第七条 要不断地改进研究生课程的教学方法,建立以研究生为主体的教学模式,充分发挥研究生的主动性和自觉性,采用启发式、讨论式及参与式的教学方法,课程教学中要重视和促进研究生个性的健康发展。
 
  第八条 积极开展课程教学研究是提高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各学科、专业应适时组织人力,对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为推动此项工作,研究生主管部门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支持学院研究生教育的各项改革项目,并鼓励广大指导教师、研究生教学管理干部参与研究生课程教学改革研究。
 
  第九条 承担研究生课程的教师原则上要有副高以上职称(或相当技术职务)。第一次开课,教师必须由所在学院的学术分委员会认同其已达到相应水平。任课教师要相对稳定,以利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条 研究生主管部门及各学院必须严格执行《甘肃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任课教师条例》的规定聘任任课教师,并根据条例对教师制定的教学进度表、教学日志以及任课过程和各个教学环节中的表现做及时的了解与考核,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以保证研究生课程的教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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