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有关法律硕士联考的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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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有关法律硕士联考的政策规定

 一、报考条件
  1.符合全国统考报考条件中的各项要求;
  2.在高校学习的专业为非法学专业的。(下列13个专业不得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法学、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法、商法、公证、法律事务、行政法、律师、涉外经济与法律、知识产权法、刑事法)
  二、报名地点
  参加“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办公室确定的报名点报名。
  考生可以填报试办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两个学校。
  三、考试
  1、初试科目共五门:政治(文)、外语、刑法、民法、综合考试(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其中政治(文)、外语用全国统考试卷,三门业务课的命题教育部委托“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承办。
联考科目的考试大纲为“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编写,并已下发至28所试办法律硕士专业的院校。
  2、初试地点:与全国统考同。
  3、必须进行面试。
  四、录取
  1.2001年各试办法律硕士专业教育的学校,招生时,只从参加“法律硕士联考”的考生中选拔。各试办学校不再为该专业组织统考或单考。
  2.考生可被录取为定向或非定向硕士生,也可被录取为委培或招生单位自筹经费硕士生。
  全国试办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的28所学校是:
  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南开大学、山西大学、辽宁大学、吉林大学、黑龙江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学院、南京大学、苏州大学、浙江大学、安徽大学、厦门大学、山东大学、郑州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湘潭大学、中山大学、四川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云南大学、西北政法学院、兰州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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