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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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

  为了完善我国口腔医学学位制度,加速培养口腔医学高层次人才,提高口腔临床医疗队伍的素质和口腔临床医疗工作水平,以适应社会对高层次口腔临床医师的要求,特此设置口腔医学专业学位。

  一、授予学位的级别和名称

  口腔医学专业学位分为两级:

  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Master of StomatologicalMedicine,S.M.M)

  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Doctor of StomatologicalMedicine,S.M.D)

  二、授予学位的对象

  口腔医学专业学位授予符合条件的口腔临床医学研究生、口腔医学七年制毕业生和在职口腔临床医师。

  三、授予学位的标准

  (一)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团结协作,身心健康,愿献身于我国现代化建设和口腔医学事业。

  2、具有较强的临床分析和思维能力,能独立处理本学科(指口腔内科学、口腔颌面外科学、口腔修复科学、口腔正畸学等,以下同)领域内的常见病,达到卫生部颁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中规定第一阶段培训合格的临床工作水平。

  3、掌握口腔临床医学较宽广的基础理论和较系统的专业知识。

  4、能结合临床实际,学习并掌握临床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完成一篇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

  5、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较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能力。

  (二)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1、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团结协作,身心健康,愿献身于我国现代化建设和口腔医学事业。

  2、具有较严密的逻辑思维和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熟练地掌握本学科的临床技能,能独立处理本学科常见病及某些疑难病症,达到卫生部颁发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中规定的第二阶段培训合格的临床工作水平。

  3、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

  4、具有从事临床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能紧密结合临床实践,选定科研课题,实施科学研究,完成一篇具有一定临床应用价值的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

  5、掌握一门外国语,能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听、说和写作能力。

  四、申请资格

  (一)研究生申请口腔医学专业学位

  现行的口腔临床医学研究生采取分段连续培养、中期考核筛选、择优进入第二阶段、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的方式培养。完成第一、二阶段培养者,可申请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完成第一阶段培养但未升入第二阶段者,经过一年临床工作实践,可申请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二)在职口腔临床医师申请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1、申请人获得口腔医学专业的学士学位后,在本学科从事临床医疗工作至少三年,结束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一阶段并通过考核。

  2、申请人须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和条件成熟后增加的专业综合水平统一考试。

  3、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简历及学士学位证书;

  (2)所在单位推荐意见(包括政治思想表现、医德医风、临床工作能力等);

  (3)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一阶段考试成绩;

  (4)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及专业综合水平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证书;

  (5)两位口腔医学副教授或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家推荐书,其中一位应是学位授予单位的口腔医学研究生指导教师。

  4、申请人应在接受单位相应学科、专业,在导师指导下从事不少于六个月的临床工作,以考核临床工作能力,并由指导教师提出是否同意申请学位的意见。

  (三)在职口腔临床医师申请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1、申请人应已获得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2、申请人已完成第二阶段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3、申请人须通过全国医学博士外语统一考试。

  4、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简历及硕士学位证书;

  (2)所在单位推荐意见(包括政治思想表现、医德医风、临床工作能力等);

  (3)第二阶段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4)全国医学博士公共外语成绩合格证明;

  (5)两位口腔医学教授或主任医师推荐书,其中一位应是学位授予单位的口腔医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5.申请人应在接受单位相应学科、专业,在导师指导下从事不少十六个月的临床工作,以考核其临床工作能力,并由指导教师提出是否同意申请学位的意义。

  (四)具有研究生学历者在职申请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具有研究生学历并获得口腔医学硕士以上(包括硕士)学位者,自获得学位后在相应专业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经学位授予单位考核,认为其临床工作能力达到授予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要求的水平,可接受其在职申请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申请人可免于提交往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证书,其它需提交的材料,同本条第(三)款中的有关规定。

  五、考核与学位授予

  申请人必须通过学位课程考试、临床能力考核和学位论文答辩。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口腔医学专业学位。

  (一)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1、学位课程考试:考试科目包括政治理论、专业课及基础理论课,总门数不少于5门。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考试。

  2、临床能力考核与学位论文答辩:由学位授予单位按学科、专业组成考核答辩委员会,考核答辩委员会应由3至5名具有口腔医学副教授或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家(含口腔医学硕士生导师1-2名)组成。

  临床能力考核:主要考核申请人是否具有规范的口腔临床操作和独立处理本学科常见病的能力。

  学位论文答辩,由考核答辩委员会以论文答辩的形式考核申请人的临床科研能力。

  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的要求:

  (1)学位论文可以是包含文献综述的病例分析报告;

  (2)学位论文应紧密结合临床实际,以总结临床实践经验为主;

  (3)学位论文应表明申请人已经掌握临床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二)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1、学位课程考试:考试科目包括专业外语、专业课和基础理论课,总门数不少于4门。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考试。

  2、临床能力考核与学位论文答辩:由学位授予单位按学科、专业组成考核答辩委员会,考核答辩委员会应由5至7名具有口腔医学副教授或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半数以上应是具有口腔医学教授或主任医师职称的口腔医学专家(包括口腔医学博士生导师和外单位专家1-2名)。

  临床能力考核:主要考核申请人是否具有较高的口腔临床操作技能和独立处理本学科常见病和某些疑难病症的能力。

  学位论文答辩:由考核答辩委员会按学位条例规定程序组织论文答辩。

  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论文的要求:

  (1)论文课题紧密结合临床实际;

  (2)研究结果对临床工作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

  (3)论文表明申请人具有运用所学知识解决临床实际问题和从事临床科学研究的能力。

  六、经费

  申请人在申请学位期间所需经费,参照国家有关研究生的经费标准,原则上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支付。

  七、组织管理

  试点工作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和卫生部的领导下进行。选择部分学位授予单位进行试点,待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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