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坚持依法治校,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院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其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向学院陈述理由,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在册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
第四条学生必须根据“诚实可信、有理有据”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机构
第五条学院成立“皖南医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院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常务委员,处理具体申诉案例时,吸收学生所在系部的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各一名任委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审处。
第六条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职责是:
1. 受理学生对其本人处理的申诉;
2. 对申诉学生提出的申诉理由,证据等进行调查核实;
3. 在规定时间内,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复查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诉学生;
4. 对需改变处分决定的,根据第十一条第2款处理。
第三章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学生对学院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等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院提出申诉。
第八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院作出决定的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 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况;
2. 申诉的事项、理由、事实根据及要求;
3. 提出申诉日期。
第九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告知申诉人,并在自接到申诉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作出复查结论。无法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的,可在事先征得申诉人同意的情况下适当延长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2. 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3. 不属于申诉范围,不予受理。
第四章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条学生申诉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及时按第五条的规定组织相关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听证会的方式,负责处理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学生申诉委员会对涉及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决定:
1. 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依据不足,处分不当的,作出变更决定,或建议。对变更原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直接作出决定;对变更原取消学籍,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3.学生申诉委员会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决定,以学院名义发布,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
第十三条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依然有效,不停止执行。
第十四条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撤回申诉后,不得再次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五条学生如对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复查决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处理通知、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学院或安徽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六条听证程序由学生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对没有请求听证的,又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情况,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当。
第十七条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2. 决定听证的延期、终止或者终结;
3. 询问听证参加人;
4. 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5.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6. 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十九条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条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一条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2. 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3. 申诉当事人的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
4.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5. 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6.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二条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
第二十三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在2005年9月1日起实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