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外国语大学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规定
(2008年7月7日校党政联席会修订通过)
一、总 则
为加强我校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培养目标
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具有高尚健全的人格、严谨的学风和良好的学术道德修养,身心健康,有事业心、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和基本的科学研究方法,具有开拓进取的创新精神、广阔的国际视野、较强的综合实践能力和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能力;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招生原则
1.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和按需招生的原则。
2.招生单位及其学科、专业必须经教育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学校许可。
3.学校各培养单位须在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统一协调下,根据招生规划开展招生工作。
(三)招生对象
国家承认学历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已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的在职人员;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学历后两年以上(含)并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的人员;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仅可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
(四)招生类型
招收的硕士生分为:非定向硕士生、定向培养硕士生、委托培养硕士生和自筹经费培养硕士生四种类别;学习方式为全日制脱产学习。
(五)招生方式
招收硕士生的选拔方式分全国统一考试、单独考试、推荐免试三种。
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一)管理机构
北京外国语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研招办”)是北京外国语大学唯一合法的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机构,全面负责并组织实施北京外国语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
(二)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主要职责
1.执行国家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及相关规定以及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北京市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规定。
2.确定专人负责招生的具体工作。
3.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相关科研工作。
4.制定北京外国语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根据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调整各培养单位的招生计划。
5.编制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
6.审查考生的报考资格。
7.组织命题、考试、考核、评卷和录取等工作。
8.复查新生思想政治、业务水平和身体健康状况。
9.调查处理本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中发生的其它各种问题。
三、招生计划和专业目录
(一) 编制招生计划
1.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编制应根据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近期及长远需要及国家高等教育的发展规划、结合我校的培养能力和学科建设规划确定。
2.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有计划招收研究生。
3.计划招生总数不超过国家教育部当年下达的规模数。培养单位每届招收硕士研究生人数,须严格控制在学校规定范围内,特殊情况须经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报学校党政联席会讨论批准。
(二) 编制招生专业目录
招生专业目录是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考生通过招生专业目录,了解我校的招生情况,填报志愿,做好考前准备工作;我校以此为依据,受理报名,组织安排考试,做好录取工作。
1.学科、专业名称
招生学科、专业名称须采用国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的学科、专业名称全称,且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2.研究方向
研究方向的设定应符合学校学科建设总体规划要求。新的研究方向的申请和论证报告,须交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由其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后,交学位委员会审核。未经批准,培养单位不得在学科、专业下随意设置研究方向。
3.指导教师姓名、职称及计划招生人数。
4.应试科目:政治理论(全国统考);第二外国语;专业课考试科目(一般为两门)。
四、报 名
(一)全国统一考试
报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须符合下列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在研究生入学前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2)已获得国家承认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的在职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生只能以同等学力资格报考。并须符合以下条件:
A.专科毕业两年或两年以上(从大专毕业到录取为硕士生当年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
B.在所报考专业领域的国内外核心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过两篇以上(含)学术论文;
(4)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再次报考硕士生,但只能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的硕士生;
(5)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教育(函授、自考、网络教育)本科毕业生或因故未取得学士学位证书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在报考当年11月10之前未取得学士学位者,只能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要求达到以下条件:在所报考专业领域的国内外核心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过两篇以上(含)学术论文;
3.年龄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或自筹经费者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4.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体检要求。
(二)推荐免试
参照《北京外国语大学关于推荐、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实施办法》要求。
(三)其他规定
1.按照国家教育部公布报名日期,每年10月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上报名(网址http://yz.chsi.com.cn),我校研究生处接受考生咨询,每年11月中旬办理报名确认、照相手续。
2.根据国家教育部规定的报考条件制定本单位的报考条件,并对考生进行报考资格审查,核发准考证。
3.体检工作由市招办或学校组织,体检须在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国家教育部、卫生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执行。
五、考 试
(一)考试形式
1.全国统考:
(1)全国统一考试的初试日期由国家教育部公布;
(2)考试的初试科目一般为四门(部分学科、专业以教育部当年政策为准):政治理论、第二外国语(或公共外语)、基础课、专业课。
每门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政治理论、公共外语或第二外国语满分为100分,基础课、专业课满分为150分,考试均采取笔试方式;
(3)初试的政治理论和公共外语科目,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命题,其它考试科目由学校自行组织命题。参加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由国家教育部确定,复试由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自行组织。
2.推荐免试:
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按规定推荐我校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对其免初试资格进行审查,由学校进行复试选拔。复试时间、内容及方式由我校确定。
(二)具体要求
1.各考试科目根据本科教学大纲和对硕士生入学的基本要求进行命题。
2.评卷应遵循公正、准确的原则。
3.国家教育部制定参加复试考生初试成绩的基本要求,我校根据教育部要求制定本校有关复试的具体要求。
4.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全校复试工作,各院系按统一布署安排复试各环节内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复试试卷、成绩报送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由研招办核算分数、排定顺序。
5.复试时对考生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内容包括:考生身份、学历、同等学力考生的录取条件;复试的内容包括:外语听力、业务科目口试/面试。参加复试的考生名单、具体复试方案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制定,其中拟准予破格复试的按国家教育部当年规定办理。
六、录 取
招生单位按照国家教育部制定当年录取工作的规定和要求,根据考生入学考试的初试、复试成绩,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能力、身体健康状况等综合素质确定录取名单。
拟录取为定向或委托培养硕士生的考生,必须在录取前,分别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签定定向或者委托培养协议书。
按国家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北京外国语大学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应事先凭相关证明向研究生处请假,最长不超过两周。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者请假逾期者(已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除外),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七、处 罚
对在报考中违反有关规定,有舞弊行为的考生,有关部门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处理。如对取消录取资格有异议,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对取消学籍有异议的可以按有关规定进行申诉。
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徇私舞弊或者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相关人员,由校行政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其他规定
(一)本规定解释权在北京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处。
(二)本规定自2008年7月7日起实施。同时废除1998年10月执行的《北京外国语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