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博士研究生招生改革,切实选拔优秀创新人才,提高博士生招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考核制”和公开招考是并行的博士研究生招生方式,入学申请人可根据自身条件自主选择。“申请考核制”是对那些具有优秀科研业绩和培养潜质的硕士毕业生,施行以个人“申请-考核”入学攻读博士学位。
第三条 以申请考核制招收的博士研究生原则上按非定向类别录取。以定向类别报考的考生,在报考时应提供由本人单位人事部门签章的同意考生被录取后 3 年内在校学习的证明。
第四条 校内各培养单位以“申请考核制”招收博士研究生,招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年招生总人数的 30%;每位博士生导师每年最多接收 1 名以“申请考核制”方式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详见学校当年招生简章。
第五条 “申请考核制”包括个人申请、校招生部门资格审查、博士培养单位综合审查及考核、学校审批四个环节,按我校相关博士培养单位在本办法基础上制定、并经研究生院审定备案的实施细则具体实施。
第六条 各培养单位成立由院长(部长)、分管副院长(副部长)、学科负责人及博士生导师代表等组成的招生工作小组,由院长(部长)任组长,总体部署、组织实施本单位招收博士生的“申请-考核”工作。各单位要根据学校申请考核制的总体要求,制定符合本培养单位实际的“申请-考核”工作方案。
第二章 个人申请
第七条 申请人首先须符合学校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规定的报考条件,志愿攻读我校博士研究生。
第八条 申请人应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突出的科研能力和培养潜质,已经取得较为显著的科研成果和业绩。
第九条 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进入我校指定的博士研究生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名,按学校招生简章的要求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条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对所有入学申请人的各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通过者列入参加各博士培养单位组织的综合审查与考评名单,同时在我校研招网进行公示。申请人必须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一经发现并核实存在伪造、舞弊等行为的,将取消其考试资格、录取资格,直至取消学籍。
第三章 博士培养单位的审查与考核
第十一条 各培养单位成立由一级学科或相近二级学科 5名以上(含 5 名,人数必须为奇数)博士生导师组成的审核工作小组(申请人选择的导师必须在内),审核工作小组的主要工作是:在考评名单中对申请人材料进行综合审查、评价并确定入围考核名单,根据招生专业的实际情况采取面试或笔试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对入围考生进行综合考核。
第十二条 对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转送的符合资格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由审核工作小组组长召集全体成员以无记名方式,根据本单位实施细则独立地对申请人按应届硕士毕业生、往届硕士毕业生分类进行综合审查、评价,汇总后进行级差排序并现场公布结果,据此择优选拔入围考核环节的考生。
各单位拟定的申请考核制招生计划数与入围参加考核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 1:3。
第十三条 综合考核是评价考生的关键环节,各单位应精心设计符合本学科特点的考核内容与方式,主要包括:思想政治、人文素质、心理健康状况,以及基础理论知识、科研潜质、创新意识和专业能力和外语水平等方面。
具体考核时间、形式和内容由各培养单位报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开。考核的全过程,各单位应留存可复查的录音、录像及文档等考核记录,并在招生结束后将原件密封送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存档、本单位复制相关材料留存建档。
第十四条 各培养单位根据综合考核成绩确定拟录取名单并上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第四章 学校审批及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汇总各培养单位上报的拟录取名单,上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经公示后向审批通过者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 纪律要求及公示公开第十六条 各考核单位应制定好规范招生工作的具体措施,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招生工作科学、公平、稳妥。要公开咨询和申诉渠道,及时、依规受理考生申诉活动。一旦发生经查属实的招生违法、违规行为,一律按国家法律、政策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各考核单位要在本单位网站主页及时公示综合考核成绩及拟录取名单等重要信息,报名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入围考核名单及成绩公示时间不少于 7 个工作日。学校招生部门对拟录取名单及成绩的公示时间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广西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实施办法(试行)》(见师政教学〔2016〕2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