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博士研究生招生改革,探索和构建多样化、多层次符合博士研究生招生规律的机制与模式,扩大博士研究生导师的招生自主权,切实选拔专业基础扎实、科研能力强、具有培养潜质的优秀创新人才,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十三五”规划》(教研〔201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申请—考核制”是指学校面向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试点选拔具有优秀科研业绩和培养潜质的硕士研究生以个人申请考核取代统一入学考试选拔博士研究生的招生方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高级科学专门人才。
第三条 “申请—考核制”包括个人申请、研究生院资格审查、博士招生学院综合能力考核、学校审批四个环节。符合报考条件的申请人自愿申请,提交能够反映其科研能力、综合素质、英语水平的相关材料,经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审查后,符合条件者到各博士招生学院参加综合能力考核,各博士招生学院根据综合能力考核成绩确定拟录取名单,最后上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条 “申请—考核制”和公开招考是并行的博士研究生招生方式,申请人可根据自身条件自主选择。
第五条 各博士招生学院须成立由院长、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及博士生招生导师代表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并由院长任组长,分管研究生招生培养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负责组织本学院博士生的申请、考核工作,并根据“申请—考核制”工作要求,广泛征求导师意见基础上,制定符合本学科特点的申请考核实施细则。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参加“申请—考核制”的考生必须满足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规定的条件,并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行良好,成绩优良,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及其他违纪违法受处分记录。
(二)全日制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应届生在入学前须获得硕士学位),硕士入学前为全日制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硕士就读专业与所申请博士专业原则上相同或相近;持国外文凭者应出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报告。
(三)专业理论基础扎实,对科学研究具有浓厚兴趣,具有突出的科研能力,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潜质,且已取得较为突出的科研成果。外语水平符合报考学科专业的博士培养要求。
(四)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体检标准。
(五)有两名所申请学科专业领域内的教授(其中一人为所申请导师)实名推荐。
第七条 各博士招生学院可结合学位点情况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关条件。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确定年度实行“申请—考核制”的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数,并在年度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中明确。
第四章 个人申请
第九条 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进入湖南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名,并按要求向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
第五章 资格审查
第十条 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将对所有申请人的各项申请材料进行逐一审查,审查通过者方可参加各博士招生单位组织综合能力考核。申请人必须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伪造有关证明。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录取资格,直至学籍。
第六章 综合能力考核
第十一条 各博士招生学院须成立由5名以上(含5名,申请人选择的导师必须参加审核工作)博士生招生导师代表组成的考核工作小组,并相应制定学院“申请—考核制”选拔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综合能力考核采取面试与笔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考核申请人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能力、科研能力、培养潜质及是否具有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等,并进行外语(如文献阅读、写作、口语和听力等)测试,同时对申请人的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情况、人文素质以及举止、表达和礼仪及心理状况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工作小组结合考生的申请材料和面试、笔试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判断考生是否具备博士研究生培养的潜能和素质,并对申请人的考核总体情况进行评分。面试成绩、笔试成绩满分均为100分。考生的面试成绩=各考核小组成员评分的总和÷考核小组成员人数。笔试成绩占考核总成绩的权重为30%—50%,笔试内容及所占权重由学院确定并在考核前公布。考生的考核总成绩=面试成绩×面试成绩权重+笔试成绩×笔试成绩权重。
第十三条 各博士招生学院在综合考核过程中须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根据考核总成绩、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情况确定拟录取名单并上报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
所有考核内容各学院都应有可复查的记录材料。
第七章 学校审批及录取
第十四条 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汇总各博士招生学院上报的拟录取名单,上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经学校审定后,上报教育部,通过录检后方可录取。
第八章 纪律要求及公示公开
第十五条 各博士招生学院应制定具体措施,规范博士招生工作,公布投诉电话及邮箱,接受投诉及监督。学校纪委、监察处对“申请—考核制”工作全程监察与监督。经查实,属于考生的问题(如提供虚假材料),将取消其录取资格;属于导师的问题,将视情节轻重,取消该导师当年乃至以后的招生资格;属于招生学院的问题,将暂停其“申请—考核制”招生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各博士招生学院需及时公示本院申请人科研学术情况、综合能力考核成绩及拟录取名单等重要信息。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公示 “申请—考核制”拟录取总名单,统一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切实保障考生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申请人对公示情况有异议可向学院或研究生院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