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政法学院研究生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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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学院研究生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根据《甘肃政法学院关于拟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意见》和《甘肃政法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核要求
 
  考核的题目应由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拟出,试题的难度和题量要适宜,既要有一定的难度,又要有一定的覆盖面,以利于鉴别研究生是否掌握该门课程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任课教师考前不得指定考核重点和考核范围。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学位课程一般应采用课堂闭卷或课堂开卷考试方式,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采用考查方式考核;非学位课程既可采用考试也可采用考查方式考核。实践环节、专题讨论、文献综述或其他研究型课程可采用考查方式。公共学位课程的考核由学校研究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专业课程的考核由所在学院负责组织。
 
  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布置的课程作业成绩可在总成绩中占一定比重,但学位课期末考试成绩占该门课程总成绩的比例不得少于60%
 
  二、考核资格
 
  1、考核课程必须是学校制定的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中选定的课程。
 
  2、一门课无故旷课三次或缺课1/4以上或不交作业者,不能参加课程考试,该课程应重修。
 
  三、考核时间
 
  学位课程的考试一般安排在每学期最后两周,具体时间应在考试前两周公布。学期中间结束的课程,考试一般安排在课程教学结束后进行,考试的具体时间、地点应提前通知学校研究生主管部门。公共学位课程的考试时间及试卷印制由学校研究生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专业学位课程的考试日期由各学院自行确定并报学校研究生主管部门备案,不得与公共学位课程的考试时间相冲突。学位课程的考试时间每门课不少于两小时。各专业非学位课程的考核由任课教师自行安排,形式可以灵活多样,但必须达到一定的考核要求。
 
  四、考试答题纸要求
 
  1、课程考试答题纸(英语课程考试答题纸除外)由学校研究生主管部门统一提供,对于部分选修课程,考核方式为大作业或论文形式的,可以用A4纸打印或书写,并附答题纸和封皮。各学院研究生秘书应拒收不符合要求的答题纸,同时暂不记载该课程考试成绩。
 
  2、考生在答题纸上必须写明学号、姓名和学院名称,否则任课教师可以不予评分。
 
  五、缓考、重修
 
  研究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必须事先办理缓考手续,经任课教师同意,所在学院分管院长批准(公共课须经学校研究生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登录。
 
  未经批准而擅自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课程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可以申请重修,课程重修原则上安排在下一学年相同课程中进行,考试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登录。学位课程重修不得超过两次。
 
  六、成绩评定
 
  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评定。学位课程成绩70分以上为合格,非学位课程成绩60分以上为合格。达到合格要求的方可取得学分。
 
  七、成绩录入
 
  1、课程考试(考查)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及时阅卷并评定成绩,登录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录入课程成绩。录入成绩一旦提交,不能更改,有关教师务必认真核实,准确无误。成绩提交后由学院审核并打印成绩单一式两份,经任课教师签字确认,一份学院自存,一份交学校研究生主管部门存档。
 
  2、课程结束后3天内,任课教师须将试卷等考试档案交各学院保存。公共学位课的试卷等考试档案材料由成绩单、各任课教师负责交学校研究生主管部门。
 
  八、试卷保存
 
  研究生课程结束后,学院研究生秘书应将试卷整理好后装入研究生专用试卷袋由所在学院保存,保存时间最少为学生毕业之后4年。
 
  九、研究生选修外校课程的成绩登记
 
  研究生应尽量在校内选课,如确需到校外选修课程,应事先列入本人培养计划,经导师提议,学院分管院长同意,学校研究生主管部门批准。课程学习结束之后,应凭选课学校研究生主管部门出具的考试成绩单,方予承认并给予学分。
 
  十、同等学历研究生、跨专业学习研究生补修课程
 
  1、同等学历研究生及跨学科(专业)学习的硕士研究生,须补修所攻读的学科(专业)的本科主干课程2门。
 
  2、同等学力和跨学科(专业)学习的硕士研究生,按本学科(专业)所确定的本科主干课程,入学时在导师指导下根据专业及研究方向制订补修计划,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同意,并报学校研究生主管部门批准后,将补修计划列入个人培养计划之内。
 
  3、补修本科主干课程学习手续在教务处办理,应按教务处规定交纳听课费。
 
  4、补修本科主干课程的学习随本科生教学计划进行,其学习方式可采用随堂听课或自学,但要求与本科生同堂同卷考试。考试成绩连同试卷由学生所在学院保管。
 
  5、补修本科主干课程的考试成绩按“合格”和“不合格”记载。
 
  6、不完成补修计划者,不得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7、补修的课程不计入总学分。
 
  十一、本规定由学校研究生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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