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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我院自主教学能力,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规范教学管理,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 课程设置与讲授
第二条 课程设置
研究生课程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编制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简介》和《中国林科院研究生培养方案》设置。
开设的课程应有明确的课程名称、教学大纲、教案、教学用书、参考书目、学时(含实验课学时)、学分、开课学期、任课教师等。
第三条 开课组织方式
我院按以下两种方式组织开设课程:
1.研究生院指定研究所(中心,下同)开设课程。研究生院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开设部分课程,并由相关研究所组织教师开设。
2.主讲教师申请开设课程。主讲教师填写《中国林科院研究生开课申请表》,经研究所同意,在课程开出前三个月向研究生院报批。
鼓励研究所或主讲教师开设特色课程。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课程主讲教师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博士研究生课程主讲教师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同一任课教师在一年内担任同一层次研究生课程教学不得多于两门(研究生班讨论课除外)。
第五条 每门研究生课程应成立2人以上的教研组(可以聘请院外人员)。课程组主要负责讨论制(修)订教学大纲,选定教材、参考书目,商定课程教案等。根据课程性质,可安排部分自学章节,但自学学时不得多于该课程总学时的1/3。
第六条 研究生院负责课程安排。修课人数较多(10人以上)的课程由研究生院统一安排授课地点;修课人数较少的课程由研究所安排授课地点;京外研究所自行安排授课地点。研究生院负责在开学前一周将课表发给各所、任课教师、研究生。
第七条 课程教学时间一般应按课表进行。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停课或调课,任课教师应提前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课或调课。
第三章 选课与课程学习
第八条 课程学习要求
研究生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硕士学位要求课程学分不少于30学分,其中学位课程学分不少于18学分;博士学位要求15-17课程学分。
跨专业攻读硕士研究生补修本科骨干课程,不计学分。
外语和非学位课成绩60分为及格,其它学位课成绩65分为及格。
第九条 选课与注册
研究生必须在每学期的前三周进行选课并注册。第六周可以改选一次。改选并注册后的课程即视为正式注册。研究生选课、改选应在导师指导下进行。选课、改选时填写《中国林科院研究生选课单》,上报研究生院。
所有课程一经正式注册,一般不得放弃或改学。因研究生调整专业或更换指导教师需退注课程者,或因开课单位取消或推迟开设本课程而造成无法正常上课者可办理退注手续。
注册的课程必须参加考核。不参加考核或中途放弃均将以零分计入平均分,且不能获得学分。未经注册的课程无论是否参加考核,不计学分。
第四章 课程考核
第十条 课程考核方式
课程考核的方式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学位课程的考核一般采用考试方式,专题讲座课、研究生班讨论课和以实验为主的课程可采用考查方式;非学位课程可根据课程的性质进行考试或考查。考试中的闭卷笔试成绩应占该课程总成绩的60%以上。考试成绩以百分制记分,考查记“合格”或“不合格”。
第十一条 考试命题
考试命题应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难易程度、题量应按优秀生能够完成70%的标准掌握。学位课考试命题应由命题小组(2-3人)负责。小组成员中至少有两名副高以上职称者。试题经命题小组成员签字及研究生院审定后方可制卷。任课教师不得在考前指定考试重点和范围。
第十二条 研究生考试
研究生应按时参加所学课程的考核。因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有三等甲级以上的医院证明,经研究生院批准和开课单位同意后方能缓考。如因其它特殊情况,由导师、所长签字,开课单位同意和研究生院批准后方能缓考。缓考费用由缓考者自理。
如研究生因特殊原因经批准中断某课程的学习,可在该课程考核之前申请暂不跟班考核,而随下年级重修该课程后再考核。重修课程须经任课教师和研究生院同意后方可进行。对于请假超过二分之一课时、缺课超过三分之一课时的,本门课程选修无效,必须进行重修,修课费用由本人负责。
研究生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可以补考。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也可与下年级研究生考试同时进行。补考费用由补考者自理。研究生补考成绩登记为:××分/补考××分。
硕士研究生补修本科课程按下列两种办法进行考核,可任选其中一种:
1.考试。选修高校课程,参加高校组织的期末考试,并取得成绩交研究生院;
2.考查。旁听高校课程,在导师的指导下撰写课程论文,由导师或授课老师评分后,将课程论文和成绩交研究生院。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将终止培养,不再进行中期考核,并取消学籍,情况严重者勒令退学。
1.学习期间内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2.学习期间内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者或累计三门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3.考试作弊。一次考试作弊,若情节较轻,认错态度较好,未对其它考生造成影响者,除受纪律处分外,该门课程以零分记入平均分;若情节恶劣,且对其它考生造成影响或作弊两次者勒令退学。
第五章 试卷、成绩管理
第十四条 成绩登记和校核
1.考试结束后一周内,任课教师应评定完课程考试成绩,并填写《中国林科院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登记表》,签字后连同考试试卷一并交研究生院。进行考查的课程,任课教师应在课程结束后三周内将研究生的考查成绩、考查方式说明及试卷(含课程论文、专题报告等)一并交研究生院。
2.在北京其它单位上课的研究生应在所学课程的下一学期从开课单位将课程成绩(加盖开课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公章)交至研究生院。
3.在京外上课的研究生应在所学课程的下一学期通过本所人教处将考试试卷和课程成绩原件(加盖开课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公章)寄至研究生院。
4.在读研究生可通过网络查询本人成绩。
第十五条 成绩管理
1.研究生院将为毕业离院的研究生制作一式二份“中国林科院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单”,审核盖章后,一份存入毕业生人事档案,一份交研究生本人。
2.研究生出国成绩证明在研究生院办理,各所不得为研究生出具任何出国成绩证明。出国成绩证明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中文成绩单由研究生院提供,按原件原样及所需份数复印后,加盖研究生院公章;
(2)英文成绩单格式按研究生院提供的格式要求填写,课程名称及百分制成绩与中文原件成绩一致,不得修改分数和增删课程;
(3)申请英美等采取ABCD学分制的国家按以下对应系统进行换算:
①英语。第一学期通过北京市硕士学位英语考试成绩75分以上为A,70-74分为B+,65-69分为B,60-64分为C,60分以下为D;第二学期通过或补考合格的成绩80分以上为A,75-79分为B+,70-74分为B,60-69分为C,60分以下为D;
②其它课程。85-100分为A;80-84分为B+;75-79分为B;70-74分为C+;60-69分为C,60分以下为D。
第十六条 考试监考
参加考试人数在10人以上的考场,授课研究所应安排两名以上监考老师。所有学位课程考试,研究生院派一名工作人员协同监考;其他课程的考试,研究生院派人巡考。
闭卷考试的时间一般为120分钟或150分钟,口试时间一般为30分钟。考试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第十七条 研究生必须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自觉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肃静,服从监考教师的指挥。迟到30分钟者,不准入场;开考30分钟内,不得交卷出场。
第六章 考试规则
第十八条 凡闭卷考试,考生进入考场后,所携带的通讯工具、书包、教材、参考书、笔记本以及其他纸张必须放在监考教师所规定的地点,不准带入座位。
第十九条 考试时应携带研究生证和身份证,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监考教师查对。
第二十条 考试时不准有任何作弊行为,发现作弊者,按十三条第3款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试时,考生如有疑难问题,应举手询问,由监考教师解答,若有异议可于考试后处理,考生不得当场与监考教师争辩。
第二十二条 考生在考试时,不得中途离开考场,交卷后必须立即离开考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