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2005年3月发布)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取得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籍的各类研究生。
第二章 学籍、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被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录取的研究生,通过入学注册审核后即可取得并在规定期限内具有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籍。取得学籍的研究生可在学籍有效期内与学校正式建立“接受教育服务和管理”与“提供教育服务和管理”的关系。
第四条 学籍状态为“注册”的研究生,在校期间以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注册研究生的身份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注册与请假
第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凭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的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应事先向研究生处请假,请假最长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其中,体检复查必须在校医院或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合格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应进行健康复查。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在一年内可以治愈恢复,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学年新生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向研究生处提出入学申请,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提出入学申请,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所在学院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不能如期注册,可以申请暂缓注册。未能按期注册又不申请暂缓注册、或虽有申请但未获批准,以及未在与学校约定的暂缓注册期限内完成注册,按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注册。
本条不适用于新生的入学注册。
第十条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的研究生,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已经取得学籍研究生,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移送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因事因病不能按时返校或必须在学习期间离校时,应提交必要的证明并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请假在3天以内由导师批准,由系(院、所)审批; 3天以上由系(院、所)主管领导批准;两周以上由研究生处审批。研究生一学期累计事假不得超过一个月,病假不得超过两个月。请假期满后,应及时返校并办理销假手续。未按时返校或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研究生,依据《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研究生须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和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个人档案。
第十三条 考核、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课程重修(或补考)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有作弊行为,相应课程的考核成绩记为无效(“零分”或“不通过”),同时根据《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 学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调换学科、专业的申请。如因所学专业调整、导师工作调动或有其它特殊原因必须调换学科、专业的研究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查同意,研究生处批准后,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研究生本人同意,可以适当调整其所修学科、专业。
研究生调换学科、专业之后,必须按调换之后的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重新制订培养计划。
第十七条 学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如因健康原因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需要转学的研究生,经学校批准后,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第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 应予退学的;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研究生因病因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可以申请休学。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导师签署意见,委培、定向研究生还需委培单位或定向单位签署意见,经系(院、所)主管领导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审批。因病休学需提供校医院或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
第二十条 休学的研究生办理休学手续后应离校,由学校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休学期间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满一年仍不能复学者,应当退学;休学期满返校时按复学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逾期不提出复学申请的研究生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复学必须通过学校复查,合格之后方可复学。复学申请由研究生本人在休学期满之前提前10个工作日提出,并由导师签署意见,委培、定向计划研究生还需委培单位或定向单位签署意见,经系(院、所)主管领导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审批;因病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还需要提供校医院或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不受理请假出国探亲事宜。假期出国应当在开学时返校报到,逾期不报者按旷课计算。出国进修、留学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学业未结束的研究生需要出国(境)攻读学位者,应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凭入伍通知书办理保籍入伍手续;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在其退役后一年内可申请复学,并按复学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逾期不提出复学申请,按退学处理。不办理保籍入伍手续者,应办理退学手续。
第七章 退 学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 研究生在学业进展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1.研究生参加规定的必修课学习,在学校规定的修业期限内未达到规定的学分者;
2.无故不完成论文计划,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弱,或者科研中伪造数据,剽窃他人成果者;
3.一学期内,事假累计超过两个月,或旷课累计达十五天,或未经请假擅自离校达十五天者;
4.意外伤害无法坚持学习者;
5.其他无法坚持学习者。
(二)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虽申请复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虽申请继续休学但未能获准。
(三) 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四)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没有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五) 本人申请退学。
(六) 符合本规定中其它退学条件。
第二十六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务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报北京市教委备案。如无法在校内将退学决定书直接送交退学的研究生,则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视为送达。
第二十七条 被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者,由学校报北京市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者,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八条 被退学的研究生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按有关规定进行申诉。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按照学校和所在学科、专业的要求,完成课程学习且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在学校规定年限内,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或无故未进行答辩者,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
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根据答辩委员会的建议,硕士生可在结业离校半年之后至一年以内,回校重新答辩一次。答辩通过的研究生,换发毕业证书。
未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者,可在离校前提出申请,指导小组根据学位论文评阅人的评阅意见进行综合评议,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经研究生处批准,硕士生可在结业离校半年之后至一年以内,回校进行一次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换发毕业证书。
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时,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三十二条 对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发给肄业证书;对学习不满一年退学的研究生,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三条 对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研究生,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业、结业证书信息报北京市教委注册,并由北京市教委备案;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
第三十六条 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一律不予补发或换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应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全部学业。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对研究生的处分按《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应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在认真核实之后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研究生本人档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对接受学历教育的港澳台侨研究生、外国留学研究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于2005年 月 日修订,并经校务会讨论通过,自2006年9月1日执行。原《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研究生处
200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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