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07]研字2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促进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探索适应社会和时代发展需求,体现我校特色和学科特点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理念以及研究生培养模式、培养手段,学校决定设立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以下简称研究生教改项目),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教改项目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申请的项目应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和可行性,研究成果能够在近期内应用、推广,直接产生良好的教学效益。
第三条 研究生教改项目每项建设经费为0.5万元至1.5万元。每年审批立项一次;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两年,个别研究意义重大的项目研究周期可适当延长。
第四条 研究生教改项目的申请人应为我校在岗教师和管理干部。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
第五条 研究生教改项目申请人每次只允许牵头申报一个项目,在原项目结束前不得申报新的项目。
第六条 研究生教改项目的申报范围
1.研究生教育质量评估和监控体系研究。
2.创新型人才的培养模式、培养机制和培养手段研究。
3.研究生培养方案与课程体系研究。
4.研究生课程教学方法研究。
5.研究生实践教学研究。
6.研究生管理模式改革研究。
第三章 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研究生教改项目工作在学校分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领导负责下,由研究生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研究生教改项目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因故需要更换的,由研究生培养单位推荐新的负责人报研究生处审定,并及时做好项目相关工作的移交。
第四章 项目的立项、中期检查与结题
第十条 研究生教改项目的立项程序
1.研究生处确定当年度的立项计划。
2.项目申报人提出申请。
3.项目申报人所属单位初审,并形成推荐意见。
4.相关专家论证、评审。
5.学校审定立项。
第十一条 研究生教改项目的立项标准
1.项目研究目标明确,符合研究生教育的发展规律。
2.项目研究方法得当。
3.项目组具备开展研究的基本条件。
4.项目组人员教学或管理经验丰富,结构合理。
5.项目经费安排合理。
6.研究成果紧密结合我校实际,有推广价值。
第十二条 研究生教改项目立项一年后,项目负责人须向研究处提交项目进展中期报告,内容包括项目进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阶段性成果等,由研究生处组织中期检查。中期检查不合格者,应予以整改,整改后检查仍不合格者停拨剩余经费。
第十三条 研究生教改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结束后,写出总结报告,向研究生处申请结题。研究生处收到申请后,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成果验收,具体要求是:在研究领域取得一批理论成果;在核心以上等级学术期刊发表一批与项目相关的论文;有望获得教学成果奖励。
第十四条 未通过成果验收的研究生教改项目,应按专家组建议进行整改,另行申请结题。整改后,验收仍未通过者,学校停拨剩余经费;学校在三年之内不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关于我校研究生教育研究项目的申请。
第十五条 研究生教改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期间,若因故中止研究的,须办理中止手续,并退还剩余经费;未办理手续的按擅自中止研究处理,并应退还全部经费。
第五章 项目的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研究生教改项目立项后,财务处按立项计划为每个项目设立专门账户。经费采取分期拨款方式,立项后拨付经费总额的60%,中期检查通过后再拨付经费总额的30%,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剩余经费。
第十七条 研究生教改项目经费应专款专用,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财务部门和研究生处的监督。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资料费、调研费、会议费、论文版面费等。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本办法已经2007年7月5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西北大学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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