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民法学1999(含答案)考研真题考研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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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民法学1999(含答案)考研真题考研试题

民商法学专业试卷(1999 年)
一、试论股东出资后其出资的权利归属。(提示: (但非限子):出资人、公司发起人、
公司对于出资各享有何种权利?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对于该规定你有何评价?)(25 分)
[解答] 我国《公司法》第 76 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认购
其应认购的股份,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第 80 条规定,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
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
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不得高估或低估。
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 20%。第
82 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以书面认
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
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第 93 条规定,发起人、
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
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第 133 条规定,公司向发起人、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对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
记名股票,也可以为不记名股票。第 143 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由上述规
定可知,股东、发起人对公司出资后,其对作为出资的财产不再享有所有权,而是享有股权,
是以所有权为代价换取了股权。所谓股权是指股东因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股份,基于股东资格,
在公司取得法律上的地位,于公司存续中,对于公司所享有的多项权利。股权的性质不同于
所有权,它兼有请求性和支配性。首先,股权的部分内容具有请求权属性,如财产性权利中
的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属于财产性的请求权能。公司事务参与权中的临时股东会召集
请求权等则属于非财产性的请求权能。其次,股权又具有部分的支配权内容,如通过行使表
决权支配公司的重大事务。但股权的支配性不同于所有权的支配性,因为在公司中,公司人
格的存在使股东不得直接支配公司财产,而只能按照法定程序,通过行使股权,以左右公司
重大事务,并且享有收益权。股东的收益来自公司,何况股权的具体权能又与所有权大相径
庭,因而股权绝非所有权。公司是以资本为基础而设立的,企业,股东的地位以股东拥有的
股份额或出资为惟一确定标准,即主要体现为表决权按出资额计算,股利和剩余财产按持股
比例分配。而且,股权还是一种能够以股份额或出资额计算经济价值的权利。股权的资本性
决定了股权的非身份性和可转让性,即经股东与他人合意,股东可按股权的经济价值将股权
转让给他人,他人因而成为股东并享有股权。股权的转让以股份或出资的转让为标志,因股
份已丧失资产产权的意义,也就变成了股权的象征,其转让即股权的转让。所以股东、发起
人将自有资产投入公司后,对这部分资产不再享有所有权,而是享有股权。
《公司法》第 4 条第 2 款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
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法》在此将公司与其财产的权属关系界定为“法人财产权”。
国家体改委政策法规司指出,法人财产权,不是归属意义上的财产权,而是一种独立的支配
权,主要指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但这种权利毕竟不是所有权,因为它只是所有权
的其中几项权能,是一种不完全的物权。从学理上来进,法人财产权是一个外延宽泛的法律
概念,不具有确切的法律内涵。因为在法律上,财产权是与人身枉相对称的民法学范畴,泛
指一切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在大类上包括物权、债权甚至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所以
“法人财产权”这个概念不能使法人与其财产之间的法律权利性质明确化,即未能界定清楚
法人与其财产之间的权属的法律性质。法人财产权首先排除了所有权属性,此外由于它包含
债权等财产权内涵,所以也不是一种独立的他物权。所以“法人财产权”的提法虽有一定的
积极意义,但它在学理上还存在着种种不足,不足以说明公司对其财产的权属性质,所以要
对《公司法》的这一提法予以修改。
公司对股东出资后的财产应享有所有权。所谓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
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不难看出,公司对其财产的权利完全符合所有权的特征:①
这种权利首先是一种归属性权利。归属的物权含义是将特定物归属寸:某权利主体,由其支
配和享受利益,并排斥他人的干涉和介入。归属的内容或目的是享受利益即使用价值和价值。
②公司对其财产的权利是一种完全的支配权。我国《监管条例)已将这种权利界定成排他性的
独立支配权,这种独占性支配权显然具有所有权的全部抽象属性,所以在性质上应认定为所
有权。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公司对其财产的这种所有权不具有终极意义,只具有中介意义,
它的存在是出资者个人所有权扩张的产物,它只能强化而不会削弱或损害出资者的利益。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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