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民法学(报考民商法学专业用)2002(有答案)考研真题考研试题
民法学(报考民商法学专业用)2002(有答案) 一、 《民法通则》第 72 条第 2 款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 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试界定“交付”的含义。(5 分) [参考答案]交付是动产物权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它是指物的出让人以物权变动为目 的,把自己占有的物或物权证书交给受让人占有的行为。简言之,交付就是出让人向受让人 转移占有的行为。通常,交付表现为当事人双方形成合意后,物的出让人将出让之物交给受 让人占有,但是有三种特殊的情况,与现实交付有相同效力,也就是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 占有改定。 2.试述物权的公示原则。(5 分) [参考答案]设立、变更、终止物权必须遵循两大原则,即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公示原 则是指物权变动行为须以法定公示方式进行才能生效的原则。所谓公示,是将物权变动的意 思表示公开向社会公众显示,由此,公示原则的含义就是:物权变动公示的,产生权利变动 的效力,即发生物权取得、变更、终止的后果,并受到法律的保护,未公示的,不能发生物 权变动的效力。 3.试论物权须公示的理由。(5 分) [参考答案]确立公示原则的立法理由主要在于:第一,物权是对世权,物权变动涉及人 的范围大,不公示不足以明确物权归属,不利于保护权利人。物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 人,物权人与一切人之间都存在物权关系。因此物权的变动对于不特定的任何义务人都发生 权利义务变动的后果。只有以公开方式将变动事实告知社会公众,才能使他人知道自己对何 人负有物权法上的不作为义务。第二,物权变动直接关系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对商品经济的 正常发展有直接作用,不公示不足以确保商品交换的安全和有效。物权变动是最普遍、最广 泛地财产交换关系。为了确保交换能够安全、有效地进行,就必须规定,凡是按法定方式转 让或取得标的物的,就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受让人就取得物权,这样就能够确立一个明 确的、合理的、可信赖的物权变动生效的法律标准,使人们放心地进行交换活动。 4.试区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问:其划分标准是什么?(5 分) [参考答案]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关系反映的正是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关系。根据行 为效果是否直接发生财产权转移或消灭的效果,可将财产行为分为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负 担行为也就是债权行为,它是指发生债法上给付义务效果的财产行为,亦即使一方或者双方 负担债务的行为。处分行为是指直接发牛支配型财产权设定以及一切财产权变更或者消灭效 果的行为。物权行为就是直接发生物权设定、移转或者消灭效果的处分行为。由此可知,区 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标准就在于其法律效果是否直接发生财产权转移或消灭的效果。 5.试区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问:不动产买卖中的标的物已交付而未为物权登记, 此时法律效力如何?(5 分) [参考答案]如不动产买卖中的标的物已交付而未为物权登汜,则债权行为已经生效,而 物权行为尚未生效,即不动产买卖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尚未变更。这是因为不动产物权的公示, 为当事人在国家主管机关登记变动事项,即登记。我国有关法律也是这样规定的。按照公示 原则,未经登记的,其所有权变更不生法律效力。 [参考资料]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修订第三版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年版。 二、《合同法》奉行契约自由原则,却在第 12 条规定了合同的一般条款,又于分则规定 了二十多种有名合同的一般条款,第 124 条却又规定当事人得创设无名合同。问: 1.当事人关于合同内容的约定何以优先于法定内容?(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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