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行政诉讼法学综合部分2000(答案)考研真题考研试题
行政诉讼法学综合部分 2000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 5 分,共 10 分) 1.抽象行政行为 [解答] 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行为的一种,行政行为按行为方式分类,可分为抽象行政 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范的行为。因此, 它一般不针对特点对象,而是规定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行政机关和被管理一方的行为规则 和权利义务关系。它具有普遍约束力,有时也称为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从我国目前 的立法体制看,行政规范大致可分为行政立法与其他一般规范性文件两类,这就是行政诉讼 法第 12 条(2)所称的“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 命令”。行政法规与规章为行政立法,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一般规范性文件。 两者都是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是排除了司法审查的 一种行政行为。 2.合法性审查 [解答] 合法性审查是我国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又称有限司法审查原则。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受案范围的有限性:行 政诉讼只受理具体行政行为和部分事实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被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2)审 查程度的有限性。行政诉讼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合理 性属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但法院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情况下可以审查行政行为 的合理性。(3)法院裁决权的有限性。法院无权直接代替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只能 对不合法的行政行为予以撤销,让行政机关自行再做出新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不仅 是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也代表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程度,即司法权在多大范围内能对 行政权进行控制、审查和监督。 [评述] 行政诉讼法的两个名词解释都是行政诉讼法理论和实践的核心概念。抽象行政 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行为划分方式的一种,也是行政行为最重要的—种分类,因为这 种分类直接与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相关。我国行政诉讼把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受案范围 之外,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立法和对一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合法 性审查是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是在对受案范围确定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基础上只审查具体行 政行为的合法性,这是司法权不能过分干预行政权的要求。合理性属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 的范畴,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考生应注意从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上 论述, [解答参考资料] 应松年主编《行政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行政诉讼法》条 文。 二、简答。(每小题 10 分,共 20 分) 1.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解答]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指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如何依据法律和事实,对具体 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裁判。总体说来,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原则是:依据法律、法规;参 照规章。 (一)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据法律、法规。法律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 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 方性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省、 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依据”的 含义是在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时,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来适用。 (二)参照规章。规章包括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是与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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