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2001年(含答案)考研真题考研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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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2001年(含答案)考研真题考研试题

诉讼法学专业试卷(2001 年)
一、简答题。 (共 4 题,每题 7 分,共 28 分)
1.简述民事诉讼中的委托调查。
[解答] 委托调查是法院收集证据的一种方式,是指基于某种必要,受诉法院依法委托
其他法院对案件的某些事项进行调查的诉讼制度。委托调查的基础是审判权由法院统一行使
的原则,委托法院与受托法院之间的关系是工作上的协助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
解释的规定,实行委托调查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受诉法院所委托的必须是其他人民法院,任何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都不
能成为委托调查中的被委托人。
2。受诉法院只能在必要时才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调查,主要是指被调查对象不
在受诉法院管辖区域以内,此时才可以委托被调查对象所在地的法院进行调查。
3.受托法院在委托调查时,必须提出委托调查书以及明确的委托项目和要求,以使受
托法院杜绝调查工作的盲目性,这也是受托法院代为调查的基础。但是,为了保证调查事项
的完整性并以此满足诉讼活动的客观需要,受托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而不必拘泥于受托人
民法院的委托范围。
4.受托法院受到委托法院的委托调查书后,应在 30 日内完成调查,这是为了防止调查
的滞延。因故不能完成调查的,应在 30 日内函告委托法院。
委托调查可以在保证调查质量的前提下降低调查成本,提高调查效率。但和就地调查一
样,作为法院收集证据的一种方式,也应该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同时,
通过委托调查获得材料和事实,必须经过法庭辩论和质证,经过全面的审查核实之后,才能
作为法院认定事实、作出裁判的依据,
[评述] 委托调查是法院收集证据的——种方式,主要的是结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
析其中应该注意的事项,包括委托调查的主体、条件、程序要求和期限等。最后还必须认识
到法院的这种调查收集到的证据的效力问题。
[解答参考资料] 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 (21 世纪法学系列教材),中国人民大学出
版社 2000 年版;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9 年版。
2.简述民事诉讼中的执行承担。
[解答] 民事诉讼中的执行敢担,即民事诉讼中的执行当事人的变更,是指在执行过程
中,因某种特殊原因或其他意外事故的发生而导致执行当事人的更换。执行当事人的变更,
实质上,是原当事人资格消灭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人来承继这一资格,是为执行承担。
1.执行承担的后果
当事人变更后,原当事人所进行的法律行为对新当事人发生效力;新当事人承继原当事
人继续进行执行活动。
2.执行当事人的变更,可能是权利人(申请执行人),也可能是义务人(被申请执行人)。
不管何方当事人,只要有发生变更的事由,法院都应予以变更。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司
法解释,仅对被执行人(义务人)的变更作出规定。实际上,被执行人的变更及其事山大体也
适用于权利人。
3.执行当事人的变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作为执行当事人的公民死亡,由其继
承人作为执行当事人继续进行执行。如果义务人的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不发生义务人变更,
可直接执行义务人的遗产。(2)作为执行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权利义务
由变更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受;被撤销、解散或宣告破产的,根据有关实体法的规定,由
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参加执行。(3)作为执行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由名称变
更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执行当事人。(4)以其他组织名义参加诉讼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可执行该法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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