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1999年(含答案)考研真题考研试题
诉讼法学专业试卷(1999 年) 一、简答题。(每题 7 分,共 28 分) (一)简析本证与反证的区别及关系。 [解答] 1.将证据分为本证和反证是依据证据与证明责任的关系进行的分类。本证是指 能够证明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所主张事实的证据,反证是指能否定负证明责任一方当 事人所主张事实的证据。 2.本证与反证的证明标准是不同的。本证若要举证成功,须达到证明对象不存在真伪 不明的状态,而反证又须使事实处于真伪不明即为举证成功。 3.在诉讼中,本证一般由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先行提出,反证通常在本证之后提出, 是由对方当事人为阻止本证举证成功提出的。所以可以把本证与反证看成是双方当事人围绕 着同一争议事实展开的证据较量。例如,原告诉被告借款未还而提出的借据是本证,被告提 出证明借据为假的事实为反证。但如果被告承认借款事实但又主张已还并提出的还款收据为 本证,因为依据证明责任原理主张还款的证明责任应由被告承担。 4.本证和反证并不专指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院依职权调查取得的证据,依其与 举证责任的关系,也可以分为本证与反证。 [评述] 本证与反证是证据理论上对民事证据进行的分类。区分的意义在于在具体证据 中落实证明责任,明确举证顺序,有利于衡量双方当事人的举证效果从而依据证明责任作出 裁判。我们认为,本证和反证的区别在于与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关系 以及证明标准不同。它们的关系可以看做是双方当事人围绕同一争议事实展开的证据较量。 此外,对于证据理论上对民事证据的其他分类,比如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原始证据与传来 证据,大家可进一步思考。通过理论上的分类,可以揭示各类证据的特点,有利于在诉讼实 务中正确地使用证据。 [解答参考资料] 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江伟主编《民事诉 讼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二)简述执行管辖的种类。 [解答] 执行管辖是划分人民法院办理民事执行案件的职权范围,确定各人民法院管辖 具体执行案件的权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及民事执行的实践经验,民事执行管辖 主要有以下几种: 1.由人民法院制作发生法律效力并有财产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裁定和刑事判决、裁 定的执行案件,由制作该项法律文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管辖;即使该案经过第二审人民法院 审理,或者依审判监督程序进行过再审,该案的执行仅由原来的第一审人民法院管辖。这里 所指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一定是基层人民法院,也可以是作为该案一审审理的中级以上人 民法院。如果作为第一审的人民法院没有执行组织,则可交由适当的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组 织执行。 2.发生法律效力依法由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财产内容的涉外执行的案件,由中级人民 法院管辖。 3.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先予执行和财产保全的裁定书,由制作该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4.发生法律效力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机构制作的法律文书,包括裁决书和调解 书的执行,由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涉外仲裁机 构制作的法律文书的执行案件,则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保证该项法律文书正确、及时地 执行。 5.发生法律效力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公证机关证明的债权文书的执行案件,由被申 请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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