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理论2000年(含答案)考研真题考研试题
法学理论专业试卷(2000 年) 法理学 一、试述法的价值的概念和特征。 (20 分) [解答] (一)法的价值的概念 研究法的价值的概念,首先需要了解“价值这个概念。“价值”这个哲学的、一般社会 学的概念,说明的是主客体之间的关系,是客体能够满足主体生存和发展的需要的一种性能。 这种性能是潜在的,只有在与主体的关系当中才显现出来。一种对象、客体,能满足主体的 需要和利益,就是对主体有用的、有价值的。所以,可以把价值理解为客体对满足主体需要 的积极意义。因此,价值既决定于价值“载体”,即客体伪性能,又决定于主体的需要。客 体离开主体的需要就没有价值。需要的变化就是价值变化的客。观基础。 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阶级、社会需要的积极意义。一种法律制 度有无价值、价值大小,既取于这种法律制度的性能,又取决于一定主体对这种法律制度的 需要,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能否满足一定主体的需要以及满足的程度。 (二)法的价值的特征 如同任何客体的价值一样,法的价值也有两个特性:一是客观性,一是主体性。 法的价值的客观性是指法对主体的积极意义,不管主体认识到没有,都是客观上存在的。 主体的需要和利益是一定历史条件下客观存在的。但正像需要和利益并非总是被主体认识 得很清楚一样,客体的价值也是不问是否被主体所认识而客观存在的。在一定社会实践中形 成和发展起来的、受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的人们的需要和利益,具有客观必然性,因而是 客观的,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这就是法的价值的客观性的基础。 法的价值的主体性是说法或同一种法律制度对不同的主体的价值是不同的,并且对不同 时间、不同地点条件的同一主体的价值也是不同的。法的价值的主体性又表现为法的价值的 变异性和多维性。 法的价值的变异性或时间性是说,法的价值是随着主体的需要和利益的变化而变化的, 主体的需要和利益是变化的,法的价值也是变化的。 法的价值的多维性是说主体的需要和利益。是多种多样,多层次的,从而法对满足主体 需要和利益的积极意义也是多样的。例如,法有确认和保护人们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行为自 由的价值,有使主体获得生存条件的价值,有保护主体一定安宁、名誉、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等价值。主体的需要是多维的,法的价值也是多维的。 [浮述] 法的价值一直是千百年来哲学家和法学家们思考的主题之一。研究法的价值问 题,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也具有实践意义。其中法的价值的概念及特征是这一问题的非 常重要的方面。这在指定教材中都有详细论述。 考生在复习中,一定要以教材为本,掌握其中的基础知识。这一点对考生来说是十分有 益的。片面地追逐学术热点,不顾教材,这样做往往会拿不到高分。 [解答参考资料] 卢云《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孙国华《法理学教程》,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二、硬遂社会规范的概念和一般特点。(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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