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财经大学671法学综合一2012年考研真题考研试题
第 1 页 共 2 页 2012 年攻读浙江财经学院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科目代码:671 科目名称:法学综合一(B 卷) 答案请写答题纸上 一、名词解释(每题 4 分,共 32 分) 1、法律概念 2、法律部门 3、法律事件 4、行为能力 5、法的溯及力 6、公民获得救济的权利 7、《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8、诉讼中止 二、简答(每题 6 分,共 48 分) 1、简述法的局限性 2、简述法律原则的功能 3、简述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的原则 4、简述权利与义务的分类 5、简述司法的原则 6、简述我国国家主席的主要职权 7、简述公民在宪法关系中的地位 8、简述证明责任和提供证据责任之间的区别 三、论述(每题 10 分,共 40 分) 1、论述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2、论述法的基本特点 3、试论宪法实施评价的标准 4、论我国民事诉讼法是否应当设置第三审制度 四、材料分析(共 20 分) 材料:反观辛普森案的诉讼过程,当警方怀疑系辛普森作案准备对他逮捕时,就 通知了他的律师,之后又组成了阵容强大的律师团为他辩护;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辛普 森始终保持着沉默,无论他本人还是他的律师团都不承担证明他无罪的举证责任,相反 证明辛普森有罪的责任由发动起诉的控方承担;为此,他们准备了上千件的证据,其中 在案发后最初赶到现场收集证据的若干名警察作为控方证人都一一出庭作证,并接受辩 方律师的交叉询问;作为决定本案命运的主审法官和陪审团,则完全站在控辩以外第三 方的立场上,倾听双方的发言,分析双方的证据,特别是 12 位陪审团成员,是随机从 304 名候选人中按照既定规则产生出来的,没有特殊的背景,没有显赫的地位,都来自最基 层的社会,与控辩双方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并且都是法律外行,在连续长达 258 天的 法庭审理中,中断与外界的联系,一言不发,面无表情,最后本着无罪推定的原则和“排 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凭着他们的“天地良心”作出一致裁决:“奥伦多·詹姆士·辛普 森无罪”。 要求:结合本材料,分析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相区别的主要特点。
上一篇文章: 浙江财经大学671法学综合一2014年考研真题考研试题 下一篇文章: 浙江财经大学611公共管理学2014年考研真题考研试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