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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9-1 3: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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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简介: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基础2002年考研真题考研试题
民商法基础卷 一、概念题 1.法人机关(华东政法学院 2002 研) 答:法人机关是根据法律和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 事活动,行使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个人或集体。其特征主要有法人机关具有自主的意志, 有权代表法人活动,其活动具有连续性,与人事更替无关,法人机关既可以是集体也可以是 个人。法人机关一般分为:意思机关、执行机关、代表机关与监察机关。 【参考资料】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梁慧星主编《民法总 论》,法律出版社。 2.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华东政法学院 2002 研) 答: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是指抵押权所具有的使抵押权人得跟踪抵押财产而行使抵押权的 法律效力。在传统民法中,遇到抵押人处分抵押物的情形时,通常采取赋予抵押权人追及权 或者占有权的方法来实现的。即使抵押人已经合法的处分了自己的抵押物,但是抵押物上的 抵押权并不因为所有权的转移而消灭,抵押权人仍然能够追及行使抵押权。 【参考资料】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梁慧星主编《物权法》,法 律出版社。 3.侵权行为之债(华东政法学院 2002 研) 答:侵权行为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通常所称的侵权行为之债,是指行为人因故意或过 失侵害他人财产权利或者人身权利,并造成损失而产生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在这种关系中, 债权人为受害人,债务人为致害人。 【参考资料】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王利明主编《侵权行为法》, 法律出版社。 4.商辅助人(华东政法学院 2002 研) 答:商辅助人是指在商事交易过程中,从属于商主体,受商主体委任或支配,辅助商主 体开展商事经营活动的人,商辅助人不是商人本身,不是独立对外的法律关系主体,但是在 对外交往中,他以商主体的名义为法律行为并且其行为的全部后果由商主体承担。 【参考资料】范健主编《商法》,高等教育出版社。 5.单纯承兑原则(华东政法学院 2002 研) 答:单纯承兑原则是指承兑人在进行承兑时,仅记载相应的承兑文句,不对承兑附加其 他的条件,也不对票据上的已有记载事项进行变更,承兑人完全依票据文义予以承兑,不附 加任何条件这一承兑原则。 【参考资料】范健主编《商法》,高等教育出版社;《票据法》第 43 条。 二、简答题 1.民事代理与商事代理的区别。(华东政法学院 2002 研) 答:现代商事代理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所谓直接代理是指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 进行商事营业的代理。从事这种商事代理的代理人在商业上称为代理商,亦称代办商。间接 代理是指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受托人利益而进行商事营业的一种经营活动。间接代理的 具体形式有多种多样。商事代理与民事代理的区别包括:(1)代理人的资格条件不同。商事 代理人作为一种独立的商人,应当具备作为商人的一般条件。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 才能成为商事代理人。在我国的法律中,对民事代理人的资格并没有严格限制,无论是法人 还是自然人,只要具有相应(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作为民事代理人。但是,对商事代 理人则有一些限制,如保险代理商、证券代理商等,我国目前还仅限于法人。商事代理人也 应当具有自己的名称、营业场所、从事代理活动的必要的财产。这是商事代理人作为一个商 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2)代理人的形式要件不同。除一些实质条件外,商事代理人还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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