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大小:0.1-10.0 MB
资源类型:rar
发布时间:2018-9-1 3:15:45
资源评分:★★★
资源简介:华东政法大学2000民商法基础试题(樊俊英12.27已对完)年考研真题考研试题
华东政法学院 2000 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 民商法基础卷 一、概念比较题 1.抵押权和典权(华东政法学院 2000 研) 答:抵押权和典权是既相互联系又有很大区别的两个概念,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 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履行债务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得就 其价值(折价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而典权是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 使用收益的权利。抵押权和典权存在着如下区别:(1)性质不同。抵押权是担保物权,而典 权同时具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性质,典权人对典物享有使用权与收益权,因此有用益物 权的性质,但与此同时它还具有担保物权的性质,典价不是不动产使用权的对价,出典人必 须偿还典价才能取回典物,而典权人对典物的占有则具有担保典价得到偿还的作用。(2)适 用范围不同。抵押权既可适用于不动产,也可以适用于动产,而典权只能适用于房屋、土地 等不动产。(3)是否具有从属性不同。抵押权是一种从属性的权利,随着主债权而产生、变 更和消灭,而典权则是一种独立的权利,不具有从属性。(4)是否转移占有不同。抵押权不 转移占有,而典权则转移占有,由承典人占有使用不动产。(5)是否有回赎期不同。抵押权 没有回赎期,而典权则有回赎期。回赎期是指出典人回赎典物的期限,法定回赎期为 2 年, 自典期届满后开始计算。(6)债务人违约的后果不同。抵押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 只能将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并就所得价金优先受偿。而出典人不履行债务,不在回赎 期回赎典物,典权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权,典期 15 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约定“到期不赎即 作绝卖”。(7)消灭原因不同。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抵押权人抛弃等原因灭失,而典权则 因期满回赎、典物灭失、回赎期消灭、找帖、留买、作绝、别卖、混同、抛弃典权等原因而 消灭。 2.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华东政法学院 2000 研) 答: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 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 的履行要求。不安抗辩权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 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 辩权具有如下主要区别:(1)适用范围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于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 务合同,如买卖合同等,而不安抗辩权则适用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2)权利主体不同。 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均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安抗辩权则只有应当先履行债务的 当事人才能享有。(3)双方当事人是否均已届清偿期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双方当事人均 已届债务清偿期而没有履行债务,而不安抗辩权中应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已届清偿期,而应 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还未届清偿期。(4)权利人的救济方法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中,一方 当事人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 应的履行要求。而不安抗辩权的权利人只能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并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 适当担保后,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 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3.法定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华东政法学院 2000 研)
它是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考过的真题试卷,属已解密信息,对于报考相关专业考生来说,统考专业课(业务课)科目考研真题对于专业课的复习是非常重要的,因为通过研究真题除了能了解到什么知识点最重要,考哪些题型之外还能给我们反映出老师出题的难度如何,考试考点及重点范围有哪些,每个知识点的历年出题频率,每个章节的分值比重,各个章节的出题比重,每年都要反复考的知识点等等。考试真题的重要性是任何的习题资料都高,比起网上流行的所谓“复习题笔记讲义”(少数除外,大部分都是以同一资料冠以不同学校名称冒充的资料),真题真实性高、渠道权威、试题原版扫描保证清晰。在考博信息网的考试资料体系中,也是把专业课真题作为最为核心、最为重要的资料提供给大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