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则
第一条 复试是进一步考察考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的重要环节,是录取工作的重要依据。随着研究生招生规模和学校自主招生权的逐步扩大,复试工作在整个研究生招生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重要。各有关学院必须积极探索和完善复试形式和办法,坚持复试标准,加大复试权重,公开复试办法,严格复试程序,提高复试的公平性、公正性、有效性和选拔性。
第二条 所有拟录取的考生均必须经过复试环节,复试合格后方能录取。
第三条 各学院复试比例(复试参加人数与本单位招生规模指标之比)原则上应不低于120%。
第四条 各学院应根据教育部及学校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具有本学科特点的复试标准和办法,报研究生学院招生办公室备案,并向所有考生公开和网上公布。
第五条 复试和录取工作必须在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统一布置和指挥下完成,各环节必须遵守有关条例和规定,严明纪律、依法办事、杜绝徇私舞弊。
二 管理机构以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校当年研究生招生复试基本要求,根据教育部制定的复试基本分数线,分配各学院招生基本计划数、招生规模数和最终录取数。审批各学院上报的调剂、破格复试名单,统一协调全校的复试以及录取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需成立相应的招生领导小组,小组组长应是学院院长或分管院长,成员包括相关专业的学科带头人或学术骨干,一般为3-5人。
第八条 各专业学科在复试时成立临时复试导师组,成员应包括专业的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硕士生导师,指定一人为组长,一般为5-7人。
第九条 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1)根据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复试录取标准和复试办法;(2)根据学科特点,成立各学科专业的复试导师组;(3)负责本单位的专业课复试(含笔试、面试)的命题、复试和阅卷工作以及对同等学力考生的加试科目的命题、复试和阅卷工作;(4)负责制定本单位外语口语、翻译能力测试的实施方案,必要时聘请英语系教师参加;(5)负责审核各专业复试导师组的复试记录和复试结果;(6)负责组织对考生其他情况的审查和认定工作;(7)负责确定拟录取名单和申请调剂、破格录取名单以及扩大增招的计划;(8)负责对参加复试而未被录取考生的必要解释和遗留问题的处理;(9)负责及时上报所有与复试录取有关的材料。
三 复试内容和形式
第十条 复试内容包括(1)专业课考试;(2)外语水平测试(含听力、阅读、翻译、语言表达);(3)综合面试。同等学力考生必须加试两门涵盖本科阶段的主干课程的考试,外专业本科考生原则上也应加试本科阶段的主干课程。部分工科专业的考生允许增加试验动手能力测试的考核。
第十一条 正式复试前,应核对和检查考生的身份证、准考证等相关材料是否一致,杜绝冒名顶替。
第十二条 复试工作应根据专业特点制定具体的办法,形式上建议如下:(1)专业课复试原则上采用笔式为主,考试时间2-3小时,满分为100分。试题内容由专业学院自主确定和命题,考试由学校统一组织;(2)对考生外语水平的测试由学院自行组织,要求测试考生的听力、阅读、翻译、语言表达等方面的能力,条件不具备的学院可以申请英语系教师予以协助;进行水平测试前必须制定较为详细的办法和明确的评分标准,测试过程应当场给分(客观题部分除外),条件允许,应将口语测试过程全部录音。外语水平总成绩也以100分计;(3)综合面试的目的是为了更加全面地了解考生的综合素质,内容要适当加深、加宽、加难,拉开考生的素质得分档次,但要注意不同考生之间的公平性,满分也以100分计; (4)为了确保外语口语、听力、综合面试等非客观题目测试的公正性,测试前应当拟定若干有选择性的问题,进行抽题回答;(5)同等学力考生加试业务综合课程的门数、内容涵盖范围、命题工作有学院自主确定,但需要事先上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并在招生简章中予以公布。考务工作有研究生学院统一组织。考试形式一律采用笔试,每门课程的考试时间为2-3小时,满分均为100分。试题难度应该严格按照本科教学大纲掌握。加试内容不得与初试和复试时的内容重复。(6)外专业本科考生原则上也应加试本科阶段的主干课程,有关办法参照同等学力考生加试业务课程执行;(7)工科专业的考生是否增加实验动手能力测试的考核由学院自主确定,此项加试成绩与综合测试成绩一同累加,总分为100分。
四 复试录取成绩折算
第十三条 复试录取成绩计算办法如下:(1)复试期间发现考生不符合报名条件、考试违纪、替考、身体及政治思想道德状况不符合录取要求以及确实存在其他舞弊行为的考生,复试成绩记为零分。(2)同等学力考生加试业务综合课程中的任何一门考试成绩低于60分,视为复试不合格,复试成绩记为零分。(3)复试成绩由专业课考试、外语水平测试(含听力、阅读、翻译、语言表达)、综合面试成绩三部分组成,复试总成绩按照加权计算,总分仍为100分,权重可根据各专业特点自行确定,须在复试前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备案,建议权重(系数)为4:3:3。(4)同等学力考生加试成绩只考核是否合格,不计入复试总成绩。(5)最终录取成绩由初试成绩和复试总成绩加权得到,权重可根据各专业特点自行确定,须在复试前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备案,建议权重(系数)为5:5。
五 复试和录取程序
第十四条 录取工作应贯彻“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公平公正”的原则。学校根据国家教育部规定的当年复试标准,结合本校考生实际情况,制定各招生专业的复试分数线,由各学院确定复试名单。
第十五条 各学院按照复试总成绩和初试成绩折算录取时的成绩,按照此成绩依次从高到低排序,并签署是否同意录取的明确意见。
第十六条 学校下达各学科招生基本计划数和招生规模数以及拟增招指标数。最终录取数由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七条 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依据复试结果确定拟录取名单。拟定遵循以下原则:(1)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2)复试成绩记为零分者不予录取。(3)复试小组签署明确不录取意见者不予录取。(4)复试期间被认定有舞弊行为者不予录取。(5)其他任何形式的复试(查)结论为不能录取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6)拟录取名单按照学院成绩排序和该学科专业招生人数确定,报主管校领导和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八条 对拟录取的考生,向考生档案所在单位商调档案(往届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应届毕业生的学生档案),由考生所在单位出具政审表,对拟录取考生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才能正式录取为硕士研究生。
六 调剂与破格复试
第十九条 任何专业的生源调剂必须经过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的调剂服务系统,其他形式的承诺视为无效。
第二十条 调剂复试的考生必须达到教育部规定的调剂复试线,各单位如果在教育部统一划定分数线之前进行联系调剂或复试,必须与考生说明,由考生承诺,初试分数低于国家分数线,无论复试成绩如何,学校一律不予录取,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专业学科第一志愿上线的考生数,如果低于该专业学科招生基本计划数(招生宣传广告公布的招生数只供参考),可以调剂到招生规模数参加复试所规定的名额。凡第一志愿上线的考生数高于该专业学科招生规模数的,原则上不再进行调剂。调剂时优先考虑本科毕业生或重点院校转来的考生。
第二十二条 被调剂的考生初试科目应与拟调剂录取专业的考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试题种类必须与拟调剂录取专业的考试科目相同。
第二十三条 单独考试的考生不得调剂复试录取。
第二十四条 凡符合录取条件,由于名额有限,不能录取的考生可在业务课相同或相近的本校招生专业间进行调剂录取。对不能录取又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应及时上网公布信息。
第二十五条 凡校内专业间调剂的考生,录取专业名称必须是参加复试的专业名称,且录取后不得随意更换。
第二十六条 破格复试应当从严掌握,任何考生的破格复试均需经过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同意,并填写《安徽工业大学破格复试线下生审批表》。
第二十七条 破格复试考生的原则如下:(1)要求破格复试的考生必须在本专业线下考生中总成绩名列前茅,或确信有培养前途,或为了解决国家急需、学校重点扶持但上线人数较少的学科,或基础学科、艰苦专业的学科。(2)破格人数只能是报考我校的考生,人数必须严格控制,一般不超过本单位招生规模的3%。(3)破格复试的考生只能单破,不能够双破或多破,且只能有一门课程的成绩低于国家分数线,最低分不能超过3分界线。
七 相关复试(查)内容
第二十八条 复试体检。参加复试的考生须备本人一寸近照一张,在规定时间到安徽工业大学招生办公室指定的医院体检,并交纳规定的体检费用。体检须在安徽工业大学进行,特殊情况需在外地体检的考生,应在复试前与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联系,同意后到所在地区的二等甲级以上医院体检,复试时提交体检表。考生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更高一级的医院复查,并以最后检验结果为准。体检不合格者不能录取。
第二十九条 考生资格复查。资格复查包括:(1)有效身份证上照片与个人相貌、报名登记表照片的一致性复查。(2)报考登记表各项内容的审查,应届毕业生应有学校教务处或学生处的公章;应届毕业生属于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考生,须签订委托定向协议;在职人员或历届生需有档案所在地的公章。(3)以同等学力报考的考生,须审查毕业或工作年限。资格复查不合格者不能录取。
第三十条 毕业证书审查。在复试时应对全部拟录取历届考生的毕业证书原件进行严格审查,无原件或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材料的考生一律不能录取。对原件有异议的,应及时报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向发证单位核实。在国外获得学位的考生,应提供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证明,无此证明者不得录取。
第三十一条 思想政治品德审查。复试内容应涉及思想政治方面的考核,拟录取名单确定后,各院(系)必须认真了解和审查考生所在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和本人现实表现,严格思想政治道德审查。思想政治道德考察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工作学习态度、职业道德、社会道德、遵纪守法等方面。考核方式可以采取调阅档案、函调或外派调研等方式,函调必须由组织完成,并加盖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劳资或党群部门公章。
八 复试录取纪律
第三十二条 复试录取的各个环节均是保密性、政策性和规范性极强的工作,任何个人或单位必须遵守招生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听或传播有关保密信息,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复试录取工作的时间界限十分明确,任何提前操作或没有得到上级或业务主管部门同意而进行的活动,均是不允许的,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当事人承担,并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复试录取环节应在学校纪检部门的参与和监督下进行。
第三十五条 复试和录取期间出现的任何违纪违法事件,必须立即向学校招生领导小组汇报,尽可能挽回影响。对于无法挽回影响的,应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九 复试时间
第三十六条 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复试时间一般在4月中下旬前,各学院应尽早通知学生,对于部分路途较远的考生尽可能通过电话联系。
第三十七条 没有特殊原因,不到场参加复试的考生,按照缺考处理,复试成绩为零分,不得录取。
第三十八条 各学院在复试完成后,须在3天之内提交全部复试录取材料。
拟录取时间一般在5月底结束,学生名单在报经教育部和省招生办批准后,方可发录取通知书。
十 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对于个别考生,如果通过一次复试无法准确判定录取与否的,各学院有权进行二次复试。
第四十条 如果考生对复试结果持有异议,考生可通过书面报告向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提出复试请求。在请求理由充足的条件下,经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同意后,有关学院重新组织复试,以最后一次复试成绩为准。
第四十一条 申请保留研究生入学资格者,应在接到复试通知时,即向报考的学院提出申请,时间应在复试结果公布后,拟录取操作前,逾期不再办理,也不得随意变动。申请表由 学院审核,报研究生学院批准,上报教育部和省考试院,申请者如是本校应届毕业生,则还应由所在院学上报学校就业指导中心列入当年分配计划,与用人单位联系并取得同意后,可与本届毕业生同时派遣,与研究生学院签订保留入学资格协议。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至二年。
第四十二条 对复试不合格者,有关院学应及时向考生本人发出不与录取通知。
第四十三条 本文件细则如随国家政策调整,以最新的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