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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讲 明清的法律制度
明朝的法律制度
1、 明朝的立法概况
*《大明律》―――明朝最主要的法典,洪武年间更定颁行。其篇目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隋唐以来沿袭已久的封建法律篇目至此一变。《大明律》增加、充实了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内容,是一部比唐律有所发展的封建法典。
*《大诰》―――明太祖亲自制定,与《大明律》一样,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大诰》共4篇,汇集了当时用严刑峻法惩治官民犯罪的典型案例,制定了新的法律规范,兼有明太祖对臣民的训诫。
*例―――判例或事例。明朝有多部条例,如《问刑条例》、《充军条例》。
*《大明会典》―――明朝调整封建国家各机关权力职责的行政法典。
2、 明律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严酷镇压危害君主专制统治的反抗行为
明律加重了对危害国家行为的镇压,谋反、大逆一律采用重罪加重的处罚原则。
*严惩侵犯地主阶级财产的行为。
*严惩臣下结党和内外勾结―――《大明律》专设“奸党”条。
*严惩贪官污吏―――《大明律》规定:对贪财枉法的“枉法赃”严惩;对监守自盗,不分首从,并赃论罪;对执行监察职务的“风宪官”,若犯贪污罪比其他官吏加重两等处刑。此外,明大诰也侧重打击贪官污吏。
*加强对经济关系的调整
*明律于唐律比较,大为严苛,所谓“轻其轻者,重其重者”。原因有三:(1)明朝处于中国封建社会后期,广大人民的反抗斗争更加激烈,统治者不得不诉诸刑律。这是明律严苛的根本原因。(2)明太祖以“重典治乱国”为指导思想制定明律,明律只能是重典。(3)宋元以后的商品经济的刺激,封建官吏更富有贪婪性、掠夺性,因而激化了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的矛盾,侵犯了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尤其是皇权利益。
清朝的法律制度
1、清朝的立法概况
*《大清律例》―――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其结构形式与《大明律》相同,律后分别附以奏准的“条例”。
*《清会典》―――康熙时仿《明会典》制定《康熙会典》,此后雍正等四朝均加以修订。其详细记载了清朝从开国到光绪朝各级行政机关的执掌、事例和活动原则。是中国封建时代最完备的行政法规,也是中国封建时代行政立法的总汇。
*适用于少数民族聚集区的法律―――《苗律》、《蒙古律》等。
3、 清律的镇压特点
*以严刑峻法推行政治、思想高压政策:(1)扩大反逆罪的范围机器株连范围;(2)以“文字狱”推行文化专制政策―――文字狱指因文字著述而被罗织罪名所构成的冤狱。
*维护满族享有更大特权的封建等级制度―――良贱同罪异罚,保护贵族官僚特权,赋予满族人更大特权(减等、换刑)。
*保护满汉地主阶级的财产所有权
*反映了封建社会后期阶级关系、阶级关系的变化
*建立了更加严苛的刑罚制度―――迁徙、充军、发遣、凌迟、枭首、戮尸。
明清法律对资本主义萌芽的摧残
1、 推行“禁榷制度”,限制商业发展
*明清统治者扩大禁榷范围
*统治者以极其严苛的刑律变化他们的极其制度
2、 奉行海禁政策,阻挠对外贸易
*明朝把“禁海”定为基本国策
*清朝颁布禁海令,进而变化迁海令。
3、 加强对矿冶业的监管,限制民间自由开矿
4、 重征商税,压制私人商业的发展―――广设钞关、重征商税。
明清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复核)、刑部(审判)、都察院(监察)。
*地方司法机关―――知县、知州、知府豆亲掌审判。明朝在省专设提刑按察院,清朝各省巡抚也有审判权。
*三法司会审―――对重大案件的会审制度有下三法司会审、大三法司会审。
*九卿会审―――特别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及通政使共同审理,是中央最高审级,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核准。
2、诉讼审判制度
*秋审―――清朝三法司会同确认官员每年秋季复审各省监候死刑案件的制度。
*朝审―――清朝三法司会同其他官员于每年霜降后复审刑部或京师附近监候死刑案件的制度。
*经过秋审和朝审的案件,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
*热审
3、监察制度
*明朝都察院是监督法律执行、维护封建吏治的最高监察机关;同时,依当时省制将全国划分为13道,设13道监察御史110人,分别掌管地方的监察工作。
*清朝监察制度的一个重要发展,就是在都察院内增设六科给事中,以加强对六部的监督。
第七讲 鸦片战争后清朝的法律制度
预备立宪
1、 实行预备立宪的政治背景
(1)实行预备立宪的原因
*日益高涨的人民革命斗争迫使清政府无法再照旧统治下去
*日益强烈的立宪舆论迫使政府不得不敷衍立宪派的要求
*日益加深的帝国主义侵略需要清政府披上宪政的外衣
(2)实行预备立宪的目的(三端大利)―――皇位永固、外患渐轻、内患可弭。
(3)实行预备立宪的原则――――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
2、 实行预备立宪的活动
(1)管制改革―――是清政府推行预备立宪的第一个环节
*中央管制改革中,清政府提出五不议原则,即军机处事不议、内务府事不议、八旗事不议、翰林院事不议、太监事不议。因此,根本贸易触动封建官僚机构的核心。
*地方管制改革,则把各省督抚的军权收归陆军部,财权收归度支部,同时采取名升暗降的方法消弱了地方督抚的实权。
(2)《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8月27日
*《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包括正文“君上大权”14条,附录“臣民权利义务”9条。这种结构形式本身就是反民主的,说明其重心在于维护君上大权。
*《钦定宪法大纲》的基本内容:规定皇帝神圣不可侵犯;皇帝职掌国家各种大权;人民有当兵、纳税、服从法律的义务,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和人身等自由权利,但皇帝得以诏令限制。
*评价―――《钦定宪法大纲》根本没有限制皇帝的任何权利,不过是用宪法的形式把皇帝至尊的地位和无上的权力加以确认而已;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的“宪法”。
(3)《谘议局章程》和《资政院院章》
*《谘议局章程》―――1908年7月22日颁布,表明谘议局是带有地方议会性质的机构。
*《资政院院章》―――1909年8月23日颁布,表明资政院是带有国家议会性质的机构。
(4)《内阁官制》―――1911年5月
*规定了内阁的组织
*规定国务大臣的职责
*规定了内阁总理纷呈的权限
*规定了内阁的权限
*规定了皇帝对内阁的控制权
(5)《十九信条》―――1911年11月3日
《十九信条》模仿英国宪法,限制了君权,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但却只字未提人民的民主权利,其基本精神仍然是企图以君主立宪的形式继续保持清朝皇帝的统治地位。
清王朝的其它立法
1、 立法指导思想
*参照、模仿帝国主义国家法律,同时维护、坚持三纲五常,以期中外通行。
2、 立法概况
(1)刑法
*《大清现行刑律》
*《大清新刑律》
(2)民法―――《大清民律草案》
(3)商法
*商事法规―――《商人通例》、《公司律》、《破产律》等。
*《大清商律草案》
(4)诉讼法
*《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
*《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
(5)法院组织法
*《大理院审判编制法》
*《法院编制法》
3、 法律的基本内容
*保护地主买办阶级的私有财产权
*承认和保护私营工商业
*镇压人民的反抗斗争
*维护封建礼教和封建家庭关系
*保护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特权和利益
4、 立法的特点
*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既要考虑维护封建统治,又要考虑保护帝国主义利益,即“商务期中外通行”。
*在具体立法时,一方面抄袭资本主义各级的法律原则和法律条文,另一方面继续维护以纲常礼教为思想基础的封建法律。
*在具体法律中,资本主义色彩的内容和封建主义色彩的内容合二为一。
总之,清末的法律奠定了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律制度的基础,对后来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司法制度
1、 司法机关的变化
*刑部改为法部,负责司法行政;大理寺改为大理院,是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地方设置高度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同时,把省按察院使司改为提法使司,负责地方司法行政。
*在各级审判厅内设置各级检察厅
2、 司法制度的改革
*正式区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
*实行四级三审制
*采取资产阶级的司法审判原则、制度,如回避、辩护、公开审判等。
3、 领事裁判权和会审公廨
*领事裁判权―――指外国在中国的侨民成为民刑事诉讼的被告时,如其本国与中国订有不平等条约,则中国法庭无权裁判,只能由其本国领事按其本国法律裁判。领事裁判权严重地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
会审公廨―――是清政府设置在租借内的审判机关,管理各国租借内钱债、斗殴、窃盗、词讼各等案件。凡牵涉有约国洋人必须到案的洋华诉讼,无约国洋人于华人的互相诉讼以及被外国人雇佣和延请的中国人的诉讼,外国领事均有权参加会审。会审公廨名义上是中国的司法机关,但实际上完全别外国领事所把持。
第十二章 太平天国的法律制度
(公元1851年―――公元1864年)
太平天国的主要立法
1、 立法概况
*《十款天条》
*《太平条规》
*《太平刑律》
*《天朝田亩制度》―――太平天国的基本纲领
*《资政新编》―――太平天国后期的施政纲领
2、 法律的主要内容
(1) 政权组织立法―――保举制度、保升奏贬制度
(2) 土地、经济立法―――平等平均的土地分配原则;国库制度。
(3) 刑事立法
*严厉镇压反革命分子
*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分子
*坚决取缔“妖书邪说”
*实行严刑峻法
(4) 婚姻立法―――男女平等、“凡天下婚姻不论财”、合挥、一夫一妻、寡妇可以再婚、禁绝娼妓。
司法制度
1、 司法机关
2、 诉讼制度
太平天国法制的革命性和局限性
1、 立法上没有先进的指导思想
2、 法律中存在着落后的内容
*夹杂封建因素
*渗透宗教色彩
*包含空想成份
*存在偏激倾向
3、司法上有神明裁判的落后表现。
第八讲 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
(公元1912年——公元1949年)
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性质——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政府组织法,1911年12月3日由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通过并公布。
●内容——共4章21条。
规定:临时政府由临时大总统、副总统、行政各部、参议院和临时中央审判所组成。临时大总统、副总统、行政各部是行政机关,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各省都督府代表选举产生;
参议院是立法机关,由各省都督府委派代表组成;临时中央审判所是司法机关。
●评价——《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采用了总统制资产阶级共和政体和三权分立原则,宣告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结束,因而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但没有规定人民的民主自由权利,是其严重缺陷。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性质——资产阶级宪法性质的文献,1912年3月11日临时大总统孙中山予以公布。
(2)内容——共7章56条
●根据孙中山民权主义学说,规定中华民国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为防止帝困之义侵略,规定中华民国领土的范围
●根据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规定中华民国的政治制度
●依据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规定人民的自由权利
●规定保护私有财产,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原则
(3)特点
●临时约法为限制袁世凯的权力,规定实行内阁制
●为加强对袁世凯的监督,进一步扩大参议院的权力
●为防止袁世凯破坏临时约法,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
● 增加”人民’—章
(4)评价——宣告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灭亡、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诞生,使民主共和的观念深入人心;具有反对帝国主义侵略、反对民族分裂的作用;其主要缺点是没有规定反帝反封建的民主纲领、没有规定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
3、其它革命法令
(1)关于保护私有财产,发展工商业和农业的法令
●保护私有财产——《保护人民财产令》
●发展工商业
●注重农业生产
(2)关于改革前清教育制度,实行资产阶级数育制度的法令
(3)关于禁止买卖人口,保护人权的法令
●禁绝贩卖“猪仔”
●禁止买卖人口
●保护人民权利
●保护华侨
(4)关于废除封建陋习,振兴民族精神的法令
●严禁鸦片
●限期剪辫
●劝禁缠足
●禁止赌博
4、司法改苏
●实行刘法独立原则
●提出禁止刑讯逼供,实行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禁让刑讯文》
●废止体罚制度——《禁止体罚文》
●实行公开审判制度
●实行辩护原则
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
l、北洋政府的约法、宪法
(1)《中华民国宪毖草案》
(2)《中华民困约法》——1914年5月1日公布
●取消责任内阁制,规定总统独裁制
●废除议会制度,规定设立咨询性质的立法院
●废止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法令
(3)《中华民国宪法》——1923年10月10日公布
●表面上规定中华民国是资产阶级共和国,实际上是军阀专制的国家。
●表面上规定中华民国实行内阁制,实际上实行总统制。
●表面上规定议会制,实际上实行军阀独裁制。
●表面上规定中央与地方分权制,实际上实行中央集权制
●表面上规定资产阶级民主自由权利,实际上实行独裁统治
2、北洋政府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1)主要内容
●严厉镇压人民的革命活动
●保护帝国主义的侵略利益
●保护地主买办阶级的利益
●维护封建婚姻家庭制度
(2)主要特点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恢复封建法制
●军队会审重于其他审判机构
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1、国民政府组织法
●规定国民党指导和监督国民政府
●规定实行集体领导的原则
●中国共产党直接参加武汉国民政府的领导工作
2、其它立法
●保卫广州、武汉国民政府,镇压反革命的破坏活动
●保护国民革命运动,惩治土豪劣绅
●保护妇女利益,提倡婚姻自由
●党员犯罪加重惩罚
3、司法改革
●改正法院名称,采用二级二审制
●废止检察厅,在法院内设置检察官
●采用参审制及陪审制
●废除司法官不党之法禁
●废止法院内行政长官制,实行行政委员会制
●减少讼费和状纸费,征收执行费
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1、《六法全书》
2、训政时期约法和宪法
(1)《训政纲领》——1928年lo月
●训政时期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
●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指导监督国民政府重大国务的施行
●将五项治权付托于国民政府,逐渐训练国民行使四项政权
(2)《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1年6月1日
●规定实行国民党专政、蒋介石独裁的政治制度
●打着中央与地方均权制的幌子,实行中央集权制
●规定虚伪的民主自由权利
●保护官僚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3)《中华民国宪法》——1946年12月25日
●标”民主共和国”之名,行蒋介石独裁之实
●打着“平均地权”、“节制资本”的幌子,保护四大家族官僚垄断集团和地主阶级的利益,抄袭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原则,标榜虚伪的民主自由权利
3、刑法
(1)刑法典
●《中华民国刑法》——1928年
●刑法修正案——1934年,与原刑法相比,增加《保安处分》一章,说明国民党刑法的日益法西斯化。
(2)主要内容
●维护国民党的反动统治,镇压人民的革命活动
●保护地主官僚买办阶级的私有财产
●维护帝国主义在华侵略利益
4、民商法
(1)民法典一一采取”民商合一’的原则,共分五编: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
(2)主要内容
●维护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的经济制度
●维护半封建半殖民地婚姻家庭制度
●保护帝国主义侵略者的利益
5、诉讼法
(1)刑事诉讼法
●竭力限制被害人的自诉权利
●实行镇压人民的侦查制度
●庇护剥削阶级犯罪分子的辩护制度
●保护地主买办阶级的保证金制度
●确认法西斯武断专横的”自由心证”原则
(1)民事诉讼法
●最大限度地剥夺人民的诉讼权利
●保护外国人的诉讼权利
●采用虚伪的”不干涉审理主义”原则
●实行剥削人民的高额诉讼费制度
●维护有利于剥削阶级利益的调解制度
6、审判制度
(1)普通法院的审判制度
●法院设置
●审级制度
(1)检察机关
(2)特种刑事法庭
●特种刑事法庭的设置
●特种刑事法庭的审判方式
第十四章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法律制度
(公元1927年——公元1949年9月)
工农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制定时间
●主要内容
●历史意义
2、工农民主政权其它革命立法的基本内容
(1)土地立法
●《井冈山土地法》
●《兴国土地法》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2)刑事立法
●确定了反革命罪的概念
●规定了刑罚原则
●严惩贪污腐化和各种违法乱纪行为
●规定了刑罚种类
(3)劳动立法
(4)婚姻立法
3、工农民主政权的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的组织与任务
●诉讼原则和审判制度
●诉讼原则和审判制度
抗日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1、抗日民主政权的施政纲领
●基本内容
●主要特点
●历史意义
2、抗口民主政权的其它立法
●湘事立法
●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
●刑事立法的基本形式和主要罪名
●刑领制度
●开侮立法的主要内容
(2)土地;民事立法
●既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
●减租交租,保障佃权
●减息交息,保护低利贷
3、抗日民主政权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2)诉讼制度
● 诉讼制度的主要原则
● 主要诉讼制度
●马锡五审判方式——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处理案件;依靠群众、正确判案;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
(3)调解制度
实事求是地处理案件
●调解工作的任务和范围
●调解工作的原则―――自愿、合法、不是诉讼必经程序
●调解的种类
●狱政制度
解放战争时期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1、宪法原则和施政方针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
2、新民主主义的经济政策和立法
(1)土地法
●五四指示
●中国土地法大纲——彻底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保护民族工商业;设立人民法庭。
(2)没收官僚资本的法令——《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
(3)保护民族工商业的法令
3、镇反政策和刑事法令
●镇反政策——如:《人民解放军总部发布惩处战争罪犯命令》
●刑事立法
4、婚姻和民事法令
●婚姻法
●民事法令
5、司法审判制度
(1)东北解放区人民法院的审判制度
(2)华北解放区人民法院的审判制度
●审判机构
●审判制度——取消人民诉讼须经区、村政府介绍的制度,取消讼费;重申研禁刑讯逼供、实行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设立裁判研究委员会,审断重要的民刑案件;规定上诉制度;确定刑事复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