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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讲 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
(公元1912年——公元1949年)
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
1、《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性质——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政府组织法,1911年12月3日由各省都督府代表会议通过并公布。
●内容——共4章21条。
规定:临时政府由临时大总统、副总统、行政各部、参议院和临时中央审判所组成。临时大总统、副总统、行政各部是行政机关,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各省都督府代表选举产生;
参议院是立法机关,由各省都督府委派代表组成;临时中央审判所是司法机关。
●评价——《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采用了总统制资产阶级共和政体和三权分立原则,宣告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结束,因而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但没有规定人民的民主自由权利,是其严重缺陷。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性质——资产阶级宪法性质的文献,1912年3月11日临时大总统孙中山予以公布。
(2)内容——共7章56条
●根据孙中山民权主义学说,规定中华民国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为防止帝困之义侵略,规定中华民国领土的范围
●根据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规定中华民国的政治制度
●依据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规定人民的自由权利
●规定保护私有财产,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原则
(3)特点
●临时约法为限制袁世凯的权力,规定实行内阁制
●为加强对袁世凯的监督,进一步扩大参议院的权力
●为防止袁世凯破坏临时约法,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
● 增加”人民’—章
(4)评价——宣告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灭亡、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诞生,使民主共和的观念深入人心;具有反对帝国主义侵略、反对民族分裂的作用;其主要缺点是没有规定反帝反封建的民主纲领、没有规定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
3、其它革命法令
(1)关于保护私有财产,发展工商业和农业的法令
●保护私有财产——《保护人民财产令》
●发展工商业
●注重农业生产
(2)关于改革前清教育制度,实行资产阶级数育制度的法令
(3)关于禁止买卖人口,保护人权的法令
●禁绝贩卖“猪仔”
●禁止买卖人口
●保护人民权利
●保护华侨
(4)关于废除封建陋习,振兴民族精神的法令
●严禁鸦片
●限期剪辫
●劝禁缠足
●禁止赌博
4、司法改苏
●实行刘法独立原则
●提出禁止刑讯逼供,实行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禁让刑讯文》
●废止体罚制度——《禁止体罚文》
●实行公开审判制度
●实行辩护原则
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
l、北洋政府的约法、宪法
(1)《中华民国宪毖草案》
(2)《中华民困约法》——1914年5月1日公布
●取消责任内阁制,规定总统独裁制
●废除议会制度,规定设立咨询性质的立法院
●废止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法令
(3)《中华民国宪法》——1923年10月10日公布
●表面上规定中华民国是资产阶级共和国,实际上是军阀专制的国家。
●表面上规定中华民国实行内阁制,实际上实行总统制。
●表面上规定议会制,实际上实行军阀独裁制。
●表面上规定中央与地方分权制,实际上实行中央集权制
●表面上规定资产阶级民主自由权利,实际上实行独裁统治
2、北洋政府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1)主要内容
●严厉镇压人民的革命活动
●保护帝国主义的侵略利益
●保护地主买办阶级的利益
●维护封建婚姻家庭制度
(2)主要特点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恢复封建法制
●军队会审重于其他审判机构
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1、国民政府组织法
●规定国民党指导和监督国民政府
●规定实行集体领导的原则
●中国共产党直接参加武汉国民政府的领导工作
2、其它立法
●保卫广州、武汉国民政府,镇压反革命的破坏活动
●保护国民革命运动,惩治土豪劣绅
●保护妇女利益,提倡婚姻自由
●党员犯罪加重惩罚
3、司法改革
●改正法院名称,采用二级二审制
●废止检察厅,在法院内设置检察官
●采用参审制及陪审制
●废除司法官不党之法禁
●废止法院内行政长官制,实行行政委员会制
●减少讼费和状纸费,征收执行费
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1、《六法全书》
2、训政时期约法和宪法
(1)《训政纲领》——1928年lo月
●训政时期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
●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指导监督国民政府重大国务的施行
●将五项治权付托于国民政府,逐渐训练国民行使四项政权
(2)《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1年6月1日
●规定实行国民党专政、蒋介石独裁的政治制度
●打着中央与地方均权制的幌子,实行中央集权制
●规定虚伪的民主自由权利
●保护官僚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3)《中华民国宪法》——1946年12月25日
●标”民主共和国”之名,行蒋介石独裁之实
●打着“平均地权”、“节制资本”的幌子,保护四大家族官僚垄断集团和地主阶级的利益,抄袭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原则,标榜虚伪的民主自由权利
3、刑法
(1)刑法典
●《中华民国刑法》——1928年
●刑法修正案——1934年,与原刑法相比,增加《保安处分》一章,说明国民党刑法的日益法西斯化。
(2)主要内容
●维护国民党的反动统治,镇压人民的革命活动
●保护地主官僚买办阶级的私有财产
●维护帝国主义在华侵略利益
4、民商法
(1)民法典一一采取”民商合一’的原则,共分五编: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
(2)主要内容
●维护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的经济制度
●维护半封建半殖民地婚姻家庭制度
●保护帝国主义侵略者的利益
5、诉讼法
(1)刑事诉讼法
●竭力限制被害人的自诉权利
●实行镇压人民的侦查制度
●庇护剥削阶级犯罪分子的辩护制度
●保护地主买办阶级的保证金制度
●确认法西斯武断专横的”自由心证”原则
(1)民事诉讼法
●最大限度地剥夺人民的诉讼权利
●保护外国人的诉讼权利
●采用虚伪的”不干涉审理主义”原则
●实行剥削人民的高额诉讼费制度
●维护有利于剥削阶级利益的调解制度
6、审判制度
(1)普通法院的审判制度
●法院设置
●审级制度
(1)检察机关
(2)特种刑事法庭
●特种刑事法庭的设置
●特种刑事法庭的审判方式
第十四章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法律制度
(公元1927年——公元1949年9月)
工农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制定时间
●主要内容
●历史意义
2、工农民主政权其它革命立法的基本内容
(1)土地立法
●《井冈山土地法》
●《兴国土地法》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2)刑事立法
●确定了反革命罪的概念
●规定了刑罚原则
●严惩贪污腐化和各种违法乱纪行为
●规定了刑罚种类
(3)劳动立法
(4)婚姻立法
3、工农民主政权的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的组织与任务
●诉讼原则和审判制度
●诉讼原则和审判制度
抗日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1、抗日民主政权的施政纲领
●基本内容
●主要特点
●历史意义
2、抗口民主政权的其它立法
●湘事立法
●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
●刑事立法的基本形式和主要罪名
●刑领制度
●开侮立法的主要内容
(2)土地;民事立法
●既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
●减租交租,保障佃权
●减息交息,保护低利贷
3、抗日民主政权的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2)诉讼制度
● 诉讼制度的主要原则
● 主要诉讼制度
●马锡五审判方式——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处理案件;依靠群众、正确判案;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
(3)调解制度
实事求是地处理案件
●调解工作的任务和范围
●调解工作的原则―――自愿、合法、不是诉讼必经程序
●调解的种类
●狱政制度
解放战争时期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1、宪法原则和施政方针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
2、新民主主义的经济政策和立法
(1)土地法
●五四指示
●中国土地法大纲——彻底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保护民族工商业;设立人民法庭。
(2)没收官僚资本的法令——《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
(3)保护民族工商业的法令
3、镇反政策和刑事法令
●镇反政策——如:《人民解放军总部发布惩处战争罪犯命令》
●刑事立法
4、婚姻和民事法令
●婚姻法
●民事法令
5、司法审判制度
(1)东北解放区人民法院的审判制度
(2)华北解放区人民法院的审判制度
●审判机构
●审判制度——取消人民诉讼须经区、村政府介绍的制度,取消讼费;重申研禁刑讯逼供、实行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设立裁判研究委员会,审断重要的民刑案件;规定上诉制度;确定刑事复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