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课:2007年法律硕士民法学主观题考前预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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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课:2007年法律硕士民法学主观题考前预测3
专业课:2007年法律硕士民法学主观题考前预测3
分析:1、乙不能对丙的房屋行使抵押权保护,因为房屋不动产提供抵押担保必须进行登记,登记是生效要件,担保合同无效。
2、乙可以要求丙承担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因为在担保合同的缔约过程中,丙有意不登记造成合同无效,因此可以要求丙承担此部分的赔偿责任,但缔约过失责任对乙债权的保护远远小于物权担保的保护力度,本案在法院的最后判决中判决丙支付乙5万元的赔偿。
3、乙不能对货车行使担保物权权利,因为质押权的生效是以质物的转移占有为生效条件的,质押无效。乙只能作为一般债权参与货车拍卖货款的比例清偿。
4、我认为乙能够行使摩托车的质押担保物权,但不能流质归自己所有,而是就拍卖的价款清偿债务,即质押成立但流质的条款无效。中央电台律师在讲解本案中说摩托车因规定流质使得质押担保无效,本人持不同看法。
【案例3】:某村民甲由于外出,将其家的一头牛交给同村村民乙代为饲养,村民乙将牛饲养了几天后便将牛卖给邻村的村民丙,村民乙用卖牛的价款2000元还了债务,村民丙将牛牵回后栓在门口,由于没有拴好,牛走失。某村村民丁在赶集回家的路上看到这头无人看管的牛,便捡回了家,见无人前来认领,便到牛市上将牛卖给了戊,戊在牵牛正准备回家的时候被前来找牛的丙遇到,被诉到法院。
问题:1、该牛的归谁所有?2、该案如何处理?
分析:1、该牛归丙所有,因为丙适用善意取得,但戊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因为盗窃物和遗失物不能适用善意取得。2、乙卖牛属于无权处分,乙应当对甲承担赔偿责任。丙取得所有权将牛牵回,应当向戊补偿,补偿后向丁追偿。
第二部分 民法学主观题复习提纲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1、P125准民事法律行为——主观题考点。要求掌握概念及:
1)简述准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比较。
2)准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
2、简述支配权与请求权的区别↓P123。×
第三章 公民
P131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主观题考点:
1)宣告死亡的概念、构成条件以及宣告死亡撤销的法律效果
2)简述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区别
3)宣告失踪的概念、条件和法律后果。
第四章 法人及其它组织
1)简述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把握概念特征,简答题与选择题)
2)简述法人成立的条件※——选择。×
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重点章
1、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P146。——简述题及《民通》第55条法条分析题。
2、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P143——简述
3、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P151。——法条分析《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第51条。《民法通则》第66条。——冲
4、不作为的默示——简答与多项选择题。
5、简述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参见P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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