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教育部教学司[2001]12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修订)的规定,结合北京大学院系专业设置情况,制定本体检标准(报考北京大学医学部考生,招生体检标准见医学部的有关规定)。
一、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录取:
1、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不超过0.5厘米,生长发育、营养状况良好能参加体育锻炼者除外)、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心肌病及其他器质性心脏病。
2、血压超过18.66/12kpa(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6kpa(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kpa(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a(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kpa(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a(50毫米汞柱)。
3、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均不能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4、支气管扩张病;幼年时患过支气管哮喘病,上高中后仍复发者。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各种恶性肿瘤;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除外)。
7、慢性肾炎;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两年。
8、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
9、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10、类风湿脊柱强直;慢性骨髓炎。
11、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
12、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用者。
13、除上述各项外,有影响健康和学习的疾病,能否录取,由医院会同相关单位根据欲录取单位的特点和要求研究确定。
二、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录取的专业:
1、切除一肺叶二年以上,肺功能恢复良好,或其他主要脏器(如肝、脾、肾、肠、胃等)做过较大手术二年以上功能恢复良好者;凡有心肌炎、胃或十二指肠溃疡、慢性支气管炎、风湿性关节炎等病史(14岁前患过上述各种疾病确已治愈者,不在此例);甲状腺机能亢进已治愈一年,无症状者不能录取到地矿类、水利类、能源动力类、海洋科学类、大气科学类、测绘类、法医学、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动物科学各专业、表演、舞蹈学、雕塑、考古学、地质学等专业。
2、先天性心脏病“房、室间隔缺损”手术治愈两年以上(间隔缺损不超过0.5厘米,生长、发育、营养状况良好能参加体育锻炼。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专科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动脉导管未闭”已手术治愈一年以上,目前心功能、体质状况良好,不能录取的专业同第二部分第1条。
3、重度下肢静脉曲张者,不能录取的专业同第二部分第1条。
4、任何一肢体不能运用,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脊柱侧弯超过4厘米;两下肢均跛行;显著胸廓畸形者,不能录取的专业同第二部分第1条。
5、皮肤过敏症,幼年时患过支气管哮喘,上高中后未复发者。不能录取到化学类、化工与制药类、药学类专业。
6、色弱,不能录取到化学类、化工与制药类、药学类、生物科学类、地质学类各专业,医学各专业。生物工程、轻化工程、植物保护、生物医学工程、动物科学、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农业资源与环境、材料化学、环境工程、生态学、心理学、应用心理学、高分子材料与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考古学、海洋科学等专业。
7、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同色弱外,还包括绘画、美术学、艺术设计、摄影、动画、博物馆学、应用物理学、天文学、地理科学、应用气象学、材料物理、资源勘探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等专业。
8、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字母、数码、几何图形、信号灯者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色弱、色盲外还包括经济学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工商管理类、公共管理类、农业经济管理类、图书档案学类各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专业。
9、屈光不正(近视眼或远视眼,下同)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不能录取到海洋科学、核工程与核技术、生物医学工程等专业。
10、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不能录取到地矿类、水利类、材料类、能源动力类、化工与制药类、森林资源类、环境生态类、心理学类、环境与安全类、环境科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材料科学类、地质学类、大气科学类、及地理科学、测绘工程、生物工程、动物医学各专业,及医学各专业。
11、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不能录取到工学、农学、医学、法学各专业及应用物理学、应用化学、生物科学、生物技术、地质学、生态学、环境科学、海洋科学、应用心理学等专业。
12、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不能录取到法学各专业,外国语言文学各专业。及外交学、新闻学、音乐学、录音艺术各专业,医学各专业。
13、嗅觉迟钝或丧失,不能录取到医学各专业,化学类、化工与制药类、药学类、生物科学类、地质学类、大气科学类、海洋科学类、环境科学类、环境生态类、心理学类、森林资源类等专业。
14、严重口吃,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科疾病之一而妨碍发音者,不能录取到通信工程、生物医学工程、医学各专业,及汉语语言学、汉语言、对外汉语、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外国语言文学各专业、新闻学、广播电视新闻、音乐学、戏剧学、广播电视编导类各专业,教育学各专业,及法学、外交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等专业。
15、行路步态跛行,着装后脊柱侧弯、驼背;面部,有较大面积(3×3厘米)疤痕、血管瘤或白癜风、黑色素痣等不能录取到教育学类各专业、外交学、法学、外国语言文学类各专业,广播电视新闻、新闻学、音乐表演、表演各专业。
(本体检标准经北京大学2004年3月23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并于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