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条例
为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提高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一、硕士研究生导师的资格
1.政治素质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治学严谨,为人师表,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含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且具有开设研究生课程的能力。
3.有较稳定的研究方向,目前正主持着科研项目(纵向或横向课题),或是省部级以上纵向课题的主要参加者(位次前三名之内),有必要的实验仪器设备和科研协助人员。
4.有一定的学术造诣,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发展动态,并且近三年内在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上发表过3篇以上学术论文(其中至少有2篇为第一作者);或有正式出版的著作(含主编教材);或有2项省部级以上主持鉴定的科研成果(位次前三名之内);或有国家级奖励(等级内额定人数)、省部级奖励且为主要完成者(一等奖位次前五名之内,二等奖前三名之内,三等奖前两名之内)。
5.为保证研究生能够顺利毕业,相同条件下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教师优先考虑,年龄在57周岁以上的教师原则上不再参加遴选。
6.为保证研究生培养的连续性,从研究生入学三年内,在外攻读学位或由于其它原因不能保证培养时间的教师,暂不参加导师遴选。
7.为保证硕士生导师队伍的相对稳定,原已确定为硕士生导师且符合上述条件的教师原则上遴选时不再变动。
8.因指导研究生和导师队伍建设需要配备副导师的,由教师本人写出申请,指导教师同意,研究生处审批。副导师不记工作量。
二、硕士研究生导师的聘任
1.具备申请硕士生导师资格的教师,须填写《山东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查表》,交学科所在院(系)。
2.申请人须提交近三年内正式发表或出版的论文、著作和其它成果的证明材料。
3.由各院(系)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牵头组成初选小组,根据申报材料,进行初步筛选。
4.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成指导教师遴选小组,确定出拟任硕士生导师名单。
5.将拟任导师名单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6.申请人一般只能申请一个学科的硕士生导师,特殊情况可以同时申请两个学科,但必须在资格审查表中按顺序填写,审批时严格控制。
三、硕士研究生导师的职责
导师应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教书育人,关心研究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及时向相关院(系)分管领导汇报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1.按要求参与研究生招生中的复试工作。
2.参与制订本学科的研究生培养方案,指导研究生制订个人培养计划,并督促其认真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任务。
3.承担研究生的课程教学,定期指导和检查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院(系)和研究生处反映。
4.定期与研究生开展文献专题研讨,引导研究生了解和掌握本学科的前沿动态,培养研究生逐步形成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和良好的学风。
5.指导研究生按时进行论文选题报告,并按计划开展论文研究工作,指导并督促研究生做好论文工作阶段汇报,指导撰写论文,评阅、审定论文。
6.对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给出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并协助各院(系)和研究生处作好论文的评阅、答辩、中期筛选、毕业鉴定及就业指导等工作。
四、硕士研究生导师的变更
1.导师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指导原招收的研究生,需及时办理导师变更手续。
2.导师出国或外出讲学,可委托同学科具有导师资格的教师代为指导,但须研究生处审核,分管校长批准。
3.若导师在学校专业技术人员聘任考核中考核结果为不称职,其导师资格相应取消,所指导研究生须办理导师变更手续。
4.导师变更手续,由各院(系)提出报告,研究生处审核,分管校长批准。
五、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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