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财贸学院]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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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财贸学院]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多渠道促进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培养和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授予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98]54号文件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品行端正,积极完成本职工作,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和专门技术已达到硕士授予标准的在职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可到我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并有一届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的学科专业,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但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三条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二)申请人应向校学位办提交以下材料:
  
  1、经培养单位签署同意的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申请书(一式2份)
  
  2、学士学位证书(复印件一式2份);
  
  3、最后学历证明(复印件一式2份);
  
  4、申请人应提交按我校相同专业在校硕士研究生课程考试成绩,学位课75分以上为合格;
  
  5、申请人提交参加全国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统考科目的成绩合格证(验原件,交复印件2份)
  
  6、公开发表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独立或第一作者)以上,或发表1万字以上的译文(复印件一式2份);
  
  7、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推荐书(一式2份),内容包括申请人的简历、历史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情况。推荐书应加印密封送交学位办;
  
  8、按照培养方案制定的个人培养计划表(一式2份);
  
  9、交纳同等学力申请学位费收据;
  
  10、学位办按规定进行资格审查。接受申请。
  
  第四条我校培养系(院)应指定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进行指导,并组织开题论证会。
  
  第五条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提交学位论文,并于答辩前至少三个月向校学位办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并且在答辩前2周向校学位办提交学位论文打印件10份,摘要一式2份,论文软盘一份。
  
  第六条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
  
  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且是本人在工作实践中独立完成的结果。
  
  与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提出申请,并附该项目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它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
  
  第七条学位论文的评阅
  
  1、论文评阅人:由培养系(院)聘请至少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内学术造诣较深,近年来在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的专家。聘请的论文评阅人中至少有一名既不是我校也不是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得受聘作为论文评阅人。学位论文应在答辩日期两个月以前,由培养系(院)送交论文评阅人,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
  
  2、论文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要求,可否进行答辩的意见等。论文评阅采用双向匿名方式。论文评阅书(一式两份)提交答辩委员会审议。
  
  第八条学位论文的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人是研究生导师,至少有一人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得受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选应先得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认可。各培养系(院)应在论文答辩日期以前,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2、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并有详细记录。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书(一式三份)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3、论文答辩未通过者本次申请无效。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九条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硕士生申请学位的规定对同等学力申请学位进行审核和表决。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公示一周无异议后颁发硕士学位证书。证书单独编号。
  
  第十条学位办和各培养单位应严格执行审批程序,认真履行职责,负责组织和做好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查、课程考试、论文评阅、论文答辩等工作。
  
  第十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为准备参加学位课程考试或论文答辩,申请人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
  
  第十二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中第十三条,收取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费。我校收取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费伍千元。
  
  第十三条申请人申请学位的有关材料,除归档材料以外,其余材料(如试卷等)在其获得学位后由各培养系(院)保留五年,以备检查和评估。
  
  第十四条同等学力人员获得硕士学位,表明本人已达到所获学位的学术水平,具有相应学位的研究生同等学力水平,但不颁发任何学历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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