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器质性心脏血管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心肌病。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
(2)血压超过18.66/12千帕(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6千帕(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低于10.66千帕(超过160、低于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低于6.66千帕(超过90、低于50毫米汞柱)。
(3)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均不能录取:A.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B.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县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C.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4)支气管扩张病。幼年时患过支气管哮喘病,上高中后仍复发者。
(5)肝大、质中等硬度以上;肝、脾同时触及,肝在肋下2公分以内,脾在肋下1公分以内,肝功能不正常;肝在肋下超过2公分(肝生理性下垂除外);单纯脾大超过1公分,脾功能亢进;单纯脾大3公分以上。
(6)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考生高于9%克,女性考生高于8%克可录取)。
(7)慢性肾炎。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两年,或虽已治愈两年,但尿蛋白阳性,尿镜检不正常。
(8)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遗尿症、夜游症。
(9)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10)类风湿脊柱强直。慢性骨髓炎。
(11)麻风病患者(结核样型麻风病,经专科医生检查确定已治愈一年以上者除外)。
(12)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
(13)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1.0)者。
(14)两耳听力均低于2米。
(15)两上肢或两下肢不能运用者。
(16)除上述各项外,有影响健康和学习的地方病,能否录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特点和专业要求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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