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某高校在给研究生胡某制定的培养计划中,将12门专业必修课全部定为学位课程,后因胡某有一门课程考了61分,学校便以未达到学位课程75分的合格要求为由,不授予胡某硕士学位。胡某不服,将学校告上法庭。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胡某胜诉。
梧州教师胡某系广西某高校2001级材料物理与化学专业硕士研究生。胡某入学后,该高校制定了《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计划》,将12门专业必修课均设为学位课程。胡某在校期间通过了外语学位考试,发表了3篇论文,通过了毕业论文答辩,完成总学分47分,完成学位学分34分,其中《数理方程》经补考为61分。2004年7月1日,胡某学习结束,该高校给胡某颁发了《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但以胡某学位课程《数理方程》未达到学位课程75分的合格要求为由,不授予硕士学位。胡某不服,于2005年2月3日将学校告上西乡塘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该高校不颁发给原告硕士学位证书的行为违法,并立即颁发给原告硕士学位证书。
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于2005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认为,该校在给胡某制定的培养计划中,将12门专业必修课全部定为学位课程,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也违反了其自己制定的《关于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混淆了专业必修课与学位课程的概念。胡某的12门专业必修课中,有11门达到了学校所制定的学位课程75分的合格线,仅有《数理方程》一门未达到75分,但达到了非学位课程60分的及格线,已经达到了上述两法规中规定的三至四门合格的要求,其学位考试课程水平已达到了颁发硕士学位证书的要求。
另外,学校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依照了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是否授予胡某硕士学位进行审核,应认定为审核程序违法。近日,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该校于2004年7月做出的不授予胡某硕士学位的行政行为;责令学校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召集该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胡某的硕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