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机关工作人员在职攻读研究生学历(学位)的意见》,明确可以延长休假、申请学费资助等,鼓励机关工作人员在职攻读研究生学历(学位)。
近年来,机关工作人员在职攻读研究生学历(学位)存在一些教育培训单位管理不严、滥发学历学位证书,少数机关工作人员片面追求学历学位等问题。对此,《意见》强调,机关工作人员在职攻读研究生学历(学位)应遵循学以致用、适应职业发展需要、不脱产学习的原则,并须经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同意。报考的学校应为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具有研究生招收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省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的具有研究生招生资格的党校、行政学院。同时,要严格执行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关于检查清理和规范管理干部学历学位的实施意见》中关于实行干部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备案登记和干部学历、学位认证呈报制度的规定,严格审核备案手续。
为鼓励机关工作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经批准同意在职攻读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可在年休假的基础上再增加14天,用于参加学校的集中面授。取得国家承认的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可在本单位培训经费中申请一定的学费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同时,原则上每人只能享受一个学历(学位)层次的学费资助。赴国(境)外攻读研究生学历(学位)的不在本通知资助范围之列。
《意见》同时指出,各级各类高等教育机构举办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或短期班,是一种非学历、学位教育形式。对参加这类进修班或短期班的,只视为一项培训经历,不给予学费资助。机关工作人员在职攻读研究生学历(学位),凡获得过学费资助的,在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后,最低要在本人所在单位服务5年(因组织原因变动工作的除外);未达到最低服务年限的,调离时应退还所资助的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