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是全国扩大部分高校招生自主权,由学校自定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分数线的34所改革试点单位之一。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选拔和公平公正原则,完善创新拔尖人才培养选拔机制,保障我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健康有序进行,根据《教育部关于硕士生招生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06]4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管理
(一)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负责复试录取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审批复试录取办法和录取名单。下设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监督小组和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监督小组负责复试过程各个环节的监督工作;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负责招生日常工作。
(二)院(系)成立以院长(系主任)为组长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根据本办法制定和实施本院(系)复试工作细则。下设以院(系)党总支纪检委员为负责人的复试监督小组,负责院(系)复试过程各个环节的监督工作。院(系)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和院(系)复试监督小组名单,须分别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监督小组备案。
二、复试基本条件
(一)报考湖南大学的考生参加复试必须符合我校自行划定的复试分数基本要求(另行公布),并经学校统一组织的资格审查合格。凡未经学校统一组织的资格审查或资格审查不合格者,一律不得参加复试。
(二)推荐免试生在推荐阶段进行复试,不再参加统考生复试。
(三)参加复试的考生人数一般为拟录取人数(即招生规模)的120%左右,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按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确定复试人选。
(四)学校不组织破格复试,不接受校外调剂复试。对个别合格生源不足的学科、专业,可在校内相近学科、专业的合格生源中进行调剂复试;申请校内调剂的考生必须经过报考学科、专业复试合格,且符合教育部有关调剂工作的学科、专业要求。
三、复试时间、形式和内容
(一)复试时间初定为2006年4月1日、2日、3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二)复试形式主要包括专业课笔试、外语听力测试和以综合素质及能力测试为重点的专业综合面试。专业课笔试科目(详见《湖南大学2006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简章》)考试由学校统一组织(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笔试时间为1.5小时,满分为100分。外语听力测试(其中,非外语专业的英语听力测试由学校统一组织,外语专业的听力测试由院系组织,具体办法另行通知。)时间为30分钟,满分为30分。专业综合面试包括外语口语测试、综合素质和能力测试以及对考生思想政治表现、大学阶段学习成绩、工作实绩和身体状况的评价,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满分为70分(其中外语口语测试满分为10分),具体面试形式、评分标准和实施方案由院(系)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学科、专业特点自行掌握(一些学科、专业需要对考生进行必要的实践环节考核,其成绩可计入复试成绩,也可不计入复试成绩、只作为录取参考),须在复试前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工商管理硕士、法律硕士以外的同等学力考生(包括成人教育应届本科生)必须加试所报考专业的两门本科主干课程(不可与初试科目、复试笔试科目相同),每门课程考试时间为1.5小时,满分为100分。加试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总分,但若有一门不及格(低于60分)将不予录取。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及参考书由院(系)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最迟应在复试前一周公布并在复试通知中提前告知考生本人。同等学力考生加试科目考试由学校统一组织。
(四)院(系)复试工作按照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统一时间,由院(系)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组织,按复试专业和复试人数组成复试小组,每一个复试小组应由以学科责任教授为主、不少于5名办事公正且无直系亲属报考本学科、专业的教师组成(其中硕士生导师不少于3人)。院(系)成立的复试小组名单须在复试前报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院(系)复试办法及基本程序必须在统一规定的复试日期之前公布,并通知参加复试的考生本人。复试过程必须规范操作,切实做好试题保密、复试现场记录(外语口语测试应录音,专业综合面试问答应有书面记录等)及保存等工作,确保复试的公平、公正和有效性。
(五)复试成绩不合格(即专业课笔试、外语听力测试和专业综合面试成绩之和低于120分)的考生不予录取。
四、录取办法
(一)研究生院根据学校招生计划下达各院(系)总招生计划(含计划内招生指标);院(系)根据总招生计划确定各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或研究方向招生计划(含计划内招生指标),并报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原则上,推免生计划内招生指标不低于总人数的50%,其中校外推免生计划内招生指标也不低于总人数的50%;各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或研究方向计划内招生人数比例基本均衡。
(二)院(系)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考生总分情况(即初试成绩与复试成绩之和)和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审批的招生计划重新排序,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由院(系)在学校统一规定的时间公示(法学院拟录取名单由学校公示)。
(三)实行录取名单公示制。拟录取名单张榜公示后,公示7天。公示期内,院(系)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办公室有责任接受考生的投诉,由院(系)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限期妥善处理,处理结果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公示期内,无争议或争议得到妥善处理的,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拟录取名单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和审批后由学校统一公布;院(系)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难以解决的争议,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复议仲裁,确定和审批录取名单并由学校统一公布。
五、其它
(一)各院(系)复试监督组应组织部分复试考生作为观察员参与院(系)复试监督工作。遴选复试考生为观察员应在复试考生自愿申请的基础上进行,且不影响其正常复试。
(二)所有参与复试录取工作的人员都应严格自律、认真负责,自觉遵守教育部和学校研究生招生制度,切实维护复试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对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