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硕士学位授权点评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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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硕士学位授权点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为有效促进学位授权点的学科建设和研究生培养工作,巩固、提高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对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定期评估工作的几点意见》(学位[2005]19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委托省级学位委员会和军队学位委员会开展硕士学位授权点定期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06]11号)精神,山东省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决定对1998年以前(含1998年)获得授权的硕士学位授权点进行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通过对硕士学位授权点的评估,进一步促进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对学位授权点的建设,着力改善研究生教育的培养条件,优化创新培养、管理模式,加强学术队伍建设,增强科研创新能力,提高高层次人才培养质量,达到以评促建的目的;进一步完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推动我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二、评估方法

  评估采取单位自评和专家组评议相结合、实地考察与论文抽查相结合、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评估工作由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和山东省教育厅统一领导,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学位办)具体组织实施。

  三、评估步骤

  本次评估采取以下步骤进行:

  (一)单位自评。各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山东省硕士学位授权点评估指标体系》组织自评,在自评的基础上,将以单位名义正式行文的评估总结报告报省学位办。

  (二)专家组实地考察。在各单位自评的基础上,省学位办将以适当方式对所评估的学科、专业及各单位的自评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评估。

  (三)会议审定。在上述评估的基础上,省学位委员会将召开有关委员和评估专家组组长会议,对参加评估的硕士学位授权点进行会议评审,确定定量和定性评估结果。

  (四)将评估结果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并向全省研究生培养单位进行通报,同时在山东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网上公示。

  四、评估结果及处理

  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档。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确认后将作出以下处理:

  (一)评估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允许其继续行使硕士学位授予权。(二)对于基本合格即“存在一定问题须经整改才能合格”的授权

  点,责令其进行整改,两年后重新接受评估。

  (三)对于不合格的授权点,撤消其硕士学位授予权。

  五、时间安排

  本通知下发后,各单位应认真组织自评工作。于5月20日前将以下材料报送省学位办:

  (一)评估总结报告一式5份;

  (二)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基本数据表一式5份;

  (三)参加评估的硕士学位授权点报送近5年的硕士毕业论文信息。请于接到本通知之日即发电子邮件到xuwg@sdpec.edu.cn,以备论文抽查。

  专家组实地考察评估及会议审定拟安排在5月底进行,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六、几点要求和说明

  (一)加强对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单位自评是这次评估工作的重要基础,各学位授予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把自评作为加强管理、改进工作、推动本单位学位与研究生工作的重要手段,切实抓好。

  (二)对学位授权点进行评估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各学位授予单位要对各学位授权点基本数据表进行严格审核,确保真实无误。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严肃处理。

  (三)评估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自评基本情况、对每个参评学科的基本状态评价和评估结论、“存在一定问题须经整改才能合格”的学科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不合格”的学科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四)专家评审费由省学位办支付。专家组到有关单位考察的交通费、食宿费等由被评单位承担。

  (五)为了保证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调整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1)183号]规定,对每个参评的硕士点收取1200元的评估费,该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国库管理。各单位应缴评估费总额。请各单位务于4月30日前办理缴款手续,方式有:

  1、交现金、支票,请到省教育厅财务室703房间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到附近银行缴款。

  2、异地通过银行电汇,户名:行政事业代收费帐号:2730990000999999  开户银行:建行济南珍珠泉支行。备注中请注明收费项目的执行号25511231.

  3、异地需要办理银行汇票,户名:山东省财政厅  帐号:616801050007556  开户行:建行济南珍珠泉支行。

·山东省学位委员会 山东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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