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学位授予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对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定期评估工作的几点意见》(见学位〔2005〕19 号文件附件)及《关于委托省级学位委员会和军队学位委员会开展硕士学位授权点定期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06]11号)的精神,受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托,现将2006年我省硕士学位授权点评估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评估范围
本次评估的范围是1998年以前(含1998年)获得授权的硕士学位授权点(不包括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一级学科点和二级学科点及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 点所包含的硕士学位授权点,下同)。
评估范围内的所有硕士学位授权点均应参加本次评估,不参加者视为申请放弃其学位授予权。你单位应参加2006年评估的硕士点名单(见附件一)。
二、评估的组织实施
本次我省的硕士学位授权点评估工作由广东省学位委员会组织领导实施。 各有关学位授予单位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硕士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工作。
三、评估内容与方式
本次评估主要针对获得授权以来,学术队伍的变化情况、人才培养情况特别是人才培养质量、取得的科研成果及承担的科研项目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硕士点评估参照的基本要求见附件二
本次评估采取自我评估、基本状态评价和硕士学位论文抽查三个环节进行,必要时将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在此基础上,由广东省学位委员会确定评估结果,以适当方式公布,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最终确认。
(一)自我评估
各学位授予单位应对有关硕士学位授权点进行一次认真的自我评估,提交《硕士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报告》并附上《硕士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表》(附件三)。该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本单位在硕士学位授权点建设方面的措施和成效,本次自我评估的具体做法,参评硕士点的整体状况及分析,对各个参评点的评估结论以及下一步整改或加强学位点建设的措施等。通过自我评估,本单位认为达不到基本要求的硕士学位授权点,可以申请放弃其学位授予权。
(二)基本状态评价
参加评估的硕士学位授权点应按规定填写《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简况表》(表格样式见附件四)。申请放弃其学位授予权的硕士点也应填写此表。
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将组织有关专家对硕士学位授权点的基本状态进行评价。
(三)硕士学位论文抽查
本次评估,每个硕士点抽查3篇硕士学位论文。被抽查论文应填写《硕士学位论文简况表》(表格样式见附件五)。被抽查论文清单见附件六。
四、评估结果及处理
本次评估的指标体系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要求和我省硕士点的具体情况而制定。评估结果分合格、需整改与不合格三类。通过自我评估,认为达不到基本要求的硕士学位授权点,可以申请放弃其学位授予权,不参加本次评估,但仍需提交《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简况表》并书面报告广东省学位办公室。
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将评估结果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由其最终确认评估结果并据此作出以下处理:
(一)评估为“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将允许其继续行使硕士学位授予权;
(二)评估为“需整改”(存在一定问题须经整改才能合格)的学位授权点,由于存在影响学位授予或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问题或现象,需责令其限期整改,二年后重新参加评估;
(三)评估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由于学位授予和研究生培养方面存在严重问题,不能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撤销其硕士学位授予权。
五、评估材料与报送
本次评估需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1、《硕士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报告》一式10份;
2、《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简况表》一式10份;
3、被抽查论文(原件复印)一式4本,《硕士论文简况表》、答辩委员会决议(原件复印)及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原件复印)一式4份;
被抽查论文请于2006年5月10日前,其他评估材料请于2006年5月20日前送达广东省学位办公室。逾期未送评估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其学位授予权。所有与评估相关的佐证材料请各单位及授权点自行准备好以备查。
六、对硕士学位授权点进行定期评估,是完善学位质量监督体系的重要环节,对于巩固并不断提高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具有重要作用。请各有关学位授予单位高度重视,确保评估工作及时有效完成。同时,要严肃评估纪律,坚决制止不正之风对评估工作的影响和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