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生应根据个人培养计划书确定其选修课程。
二、研究生应按培养方案要求,在导师的指导下选课。导师应根据研究生业务水平和专业需要提出选课建议。
三、各学科点应在选课前公布各门选修课程的授课教师及教学大纲,内容包括选课要求、学时、学分、教学目的、考试办法、参考书目等。
四、各专业的研究生三年学习期间需修满培养方案规定学分,专业选修课的总学分一般不超过10个。
五、课程一经确定一般不予更改。确有正当理由必须加(退)选课程时需在每学期开学后2周内在研究生处网站上提交个人培养计划书变更申请,经导师及研究生处审核同意后方为有效。第三周开始,所选课程均不能再作变动。
六、对于未办理选课手续而听课的研究生,不安排参加考试,不计课程成绩和学分。
七、选课后未按规定办理退选手续而未坚持上课和参加考试者,该门课以零分计,并记入成绩档案。
八、面向各点设置的公共选修课选课人数达20人以上方可开课,由研究生处组织教师授课。
九、研究生应当根据所选定的研究方向选课。按可选方向开设的课程选课人数原则上达到4人以上方可开课。
十、研究生选课结束后,研究生处培养科按课程汇总确定各专业选修课程,发到各学科点,由学科点安排授课教师并报研究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