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多渠道促进我国高级专门人才的成长,进一步提高教育和科技队伍的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1998]54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国务院学位办[1998]8号、河南省教育厅教高字[1999]8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的我校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并已有硕士生毕业的学科、专业,均可接受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领域做出成绩,学术水平和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申请标准的同等学力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向河南科技大学申请硕士学位。
第四条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与授予统招毕业研究生硕士学位一样,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授予学位的质量,代表学校的水平,关系到学校的声誉。因此,学校有关教师、工作人员和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文件和本实施细则进行。要统一认识、互相配合、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第二章 申请人的基本资格
第五条 学位申请人必须是学士学位的获得者,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三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绩,在国家正式出版刊物上至少发表2篇以上与申请有关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或至少参加一项经过鉴定的科研项目。
港澳台和外籍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基本条件同上。
第六条 申请学位人员应持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申请学位的介绍信,携带学士学位证书、最后学历证明及获奖证书的原件,于每年的三月十五日以前,到我校研究生处进行资格初审。
第三章 课程考试与登记
第七条 申请人必须在四年内通过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相应专业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研究生处建立申请人的考试成绩档案。
第八条 申请人应于每年的3月或9月向我校研究生处申请课程考试,经审核同意后办理考试注册手续。因故变动某门课程考试时间须在该门课程考试前一个月提出更改意见,每门课程在考试前一个月由研究生处将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课程考试通知单下达给任课教师,并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申请人员在准备考试的过程中,需要跟随我校研究生同堂学习者,可到研究生处办理有关手续。其课程考试按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条 申请人的课程考试一律与我校硕士研究生同堂同卷同评分标准,如果人数较多,可安排分堂考试,但必须是同时同卷,由研究生处会同任课教师组织。若考试不及格,允许重考。成绩合格者记录在申请人的考试成绩档案中。
第十一条 申请人必须参加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外语水平、专业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参加考试的次数不限,但必须在四年内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申请人曾参加其他各类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和研究生班取得的各科成绩,以及在研究生处办理资格初审手续之前所取得的研究生课程成绩,均不认可。
第十三条 对因病、因事中断硕士研究生的学习,修完全部课程但未进行论文答辩者,在职申请硕士学位的各科成绩予以认可,但从最后一门课程考试通过之日起三年内有效。对因受党纪、政纪处分或自动退学而未获硕士学位者,在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工作三年以上,可以在职申请硕士学位,但其各科成绩不予认可,须重新进行课程考试。
第四章 论文答辩、学位申请与授予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在全部课程考试通过后的一年内,向我校研究生处提出学位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 河南科技大学同等学力人员学位申请书;
2. 最后学历、学位证明(原件);
3. 硕士研究生课程成绩证明;
4. 申请硕士学位的论文;
5.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语水平、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
6. 经所在单位领导审定签署的登记表(包括申请人简历、政治思想表现、工作业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
7. 申请人在工作中取得成绩的材料,如近期公开发表的论文、出版的专著、参加的科研以及获奖证书和专利证书等。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第十五条 学位申请材料由研究生处初步审查符合要求后,提交有关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组织由三至五位有关专家组成的审查小组对申请人的政治、品德和业务进行全面审查,必要时,可到申请人所在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审查结果由分委员会审批后报研究生处。研究生处在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如申请通过后,申请人到研究生处办理论文答辩和论文补充、修改等事宜。
第十六条 申请人所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应是在工作实践中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发明、发现等,对其中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成论文,并附送有关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申请人撰写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进行。导师应是我校相应学科、专业的硕士生导师。
第十七条 两位推荐人须了解申请人所提交论文的实际工作过程或曾指导其论文工作,其中一位应是申请人的导师。
第十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由有关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聘请三位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进行评阅,其中一位必须是校外(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专家,并且必须从推荐人以外的专家中聘请。
第十九条 论文答辩和答辩委员会的组成按照《河南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规定进行。论文答辩采取公开进行的方式,论文答辩日期在申请人所在单位和我校公布,欢迎有关人员参加。若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答辩委员会可根据情况作出允许重新答辩的决定,并在一年内完成论文答辩,第二次答辩未通过或一年内未完成论文答辩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二十条 硕士学位的授予按照《河南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规定进行。授予具有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有关材料、证明(复印件)等在申请者获得学位后保留五年,以备检查和评估。
第五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处设专人负责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工作。负责对申请人基本条件的审查、办理课程考试注册手续、论文答辩和学位授予的组织工作,负责组织课程考试、成绩和档案的管理。
有关院(系)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对申请人的政治、品德和业务进行全面审查,并具体实施学位论文答辩工作。
第二十二条 我校每年就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的质量,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一次自我评估。由参评专家对申请学位资格、课程考试成绩、科研成果、论文水平和答辩情况进行评价,并认真填写《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自我评估登记表》存档备查。通过自评发现学位质量未达到《学位条例》规定的申请者,校学位委员会根据情况对其作出重新答辩或取消学位的决定,对有关学科、专业提出警告或暂停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工作,并进行整顿。
第二十三条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论文质量的检查和评估与我校在读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的检查和评估一并进行。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处按规定向申请人收取申请费,收费标准参照国家研究生培养经费以及我校培养在读研究生过程中对该经费的分项使用情况确定。
第二十五条 河南科技大学向同等学力人员颁发学位证书和向有关单位送交论文,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学位证书单独编号。同等学力人员获得学位,表明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已达到硕士学位水平,但不涉及学历。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工作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从1999年5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属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