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大学选聘硕士生指导教师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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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大学选聘硕士生指导教师实施办法

  为了保证硕士生培养质量,促进硕士生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选聘硕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原则

  1.选聘硕士生指导教师,要充分考虑我校本学科建设的发展和学科结构的调整,有利于建设高素质的、结构合理的硕士生指导教师队伍,有利于培养出适应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创新性应用型人才。

  2.要根据确定的招收培养硕士生的学科、专业和指导教师岗位,以及担任培养硕士生指导教师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来选聘指导教师。

  3.逐步调整硕士生指导教师队伍的年龄结构,对己获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或相当职称),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4.选聘硕士生指导教师要坚持标准,公正合理。

  二、硕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2.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历,年龄一般应在55岁以下。

  3.有明确的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目前主持有厅(校)级以上重点科研项目,并具备基本的科研条件和足够的科研经费(尤其是理工科各专业);

  4.近三年内,在国内外核心学术刊物上至少发表1篇学术论文,或有公开出版的著作;或有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或授权有国家发明专利。

  5.在第一线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教学效果好。参与过研究生教学、指导工作,有一定的培养研究生的经验

  6.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指导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和论文工作。

  三、硕士生指导教师的选聘程序

  1.申请担任硕士生指导教师的人员应向本学科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培养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并提供说明其学术水平和教学科研情况的材料(著作、论文原件或复印件、科研项目的证明,获奖证书等)。

  2.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硕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对申请人的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教学科研情况及指导硕士生能力进行全面评审,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分委员会将初选名单、评审结论、投票结果及有关申报材料上报校学位办。

  3.校学位办将初选通过的申请人材料和评审结论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评议,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得到会委员人数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者,作为通过。

  4.外单位申请人申请在我校作为兼职硕士生指导教师,其资格审核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四、加强对选聘硕士生指导教师工作的监督、检查

  1.申请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应实事求是,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申请资格。

  2.建立回避制度,凡申请硕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不得参与涉及本人的评议工作和有关的组织领导工作。

  3.增加审核工作的透明度,对初选通过的名单要在全校公布,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名单公布后的半个月内,如有个人或单位对评审工作或结果提出申诉或异议,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受理,并做出处理或仲裁。

  4.对已聘任的硕士生指导教师,如发现不符和招收培养硕士研究生条件或因各种原因不能担负起实际指导硕士生的责任者,取消下一年度硕士生指导教师的资格。

  5.硕士生指导教师经选聘上岗后,承担指导培养硕士生的各项职责。硕士生指导教师只有在实际上岗指导培养硕士生其间方享受硕士生指导教师的有关待遇。

  五、本实施办法由新疆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六、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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