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大学关于2006年博士研究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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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关于2006年博士研究生录取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6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及北京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06年研究生录取工作的补充意见》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为做好我校2006年博士研究生的录取工作,确保招生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录取规定,重视生源质量

  2006年博士研究生的录取工作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研究生录取工作直接关系到考生和学校的利益,各学院必须认真贯彻有关录取精神,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出发,顾全大局,进一步加强招生工作中的质量意识和责任感,同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做好2006年博士研究生录取工作。在录取工作中,既要注意尊重导师及考生的意见,还要注意做好录取工作人员的培训管理,努力提高录取工作质量,维持我校研究生招生的良好声誉和形象,确保2006年博士生招生工作的顺利完成。

  各学院主管院长需掌握并协调各学科专业的博士生录取工作,同时和各学科专业博士生指导教师共同负责对本学院已达到学校录取基本分数线而未被录取考生的必要解释和遗留问题的处理。

  二、招生计划的执行

  2006年我校所有录取博士生均为秋季入学。各学院应参考《北京理工大学2006年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中公布的招生计划,综合考虑各学科的实际情况、生源情况和博士生导师人数等因素,确定拟录取名单。

  各学院合计录取的非定向、定向培养博士生人数与委托培养、自筹经费博士生人数比例按照1.5:1执行,每位博士生导师录取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6人。

  各学院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需调整招生规模的,可于5月18日前向研究生院提出调整招生规模的申请报告。

  三、博士生指导教师副导师配备工作

  属于以下情况的博士生指导教师要求配备博士生副导师:

  2006年9月1日前,前五批博士生导师中年满68周岁者。

  2006年9月1日前,第六批及以后博士生导师中年满63周岁者。

  除上述情况之外的指导教师,也可根据培养需要依据《北京理工大学关于遴选研究生副导师的暂行规定》配备博士生副导师。

  所有配备的博士生副导师须在录取前由各学院汇总报研究生院审批,原则上后期不再进行副导师的审批工作。

  四、考生报考资格复核工作

  各学院要根据考生名单核查考生的《报名登记表》等报考材料,且按教育部要求将录取考生的上述材料保存三年,未录取考生的上述材料退研究生院综合办,保存一年。

  五、录取工作

  1.录取的导师及学科专业必须与《北京理工大学2006年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一致。

  2.学院与博士生导师根据录取基本分数线制定学院的录取标准,必须综合考虑统考生、硕博连读生、本科直博生的录取名额分配,确定拟录取名单及拟录取类别。本科直博生原则上录取为非定向或定向。

  3.学院和导师负责初录符合录取基本分数线的考生,由于报考博士生导师的生源数量的不均衡,在考生同意的基础上,可调剂录取同一学科专业报考其他导师的考生,原则上不跨学科专业调剂,不得调剂录取报考其他学校的考生。

  五、加强领导,严肃纪律

  学校及各招生学院应加强对招生录取工作的领导,认真执行有关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各项规定,坚决抵制乱招生、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对违反招生录取规定、弄虚作假的单位,根据不同情况和性质追究其单位和相关个人的责任。

  六、录取基本分数线的划定

  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及考生的生源情况,学校统一划定北京理工大学2006年博士生录取基本分数线如下:

  外国语、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成绩不低于55分;

  专业综合考试(复试)成绩不低于60分;

  同等学力考生的政治理论成绩、两门加试科目成绩不低于60分。

·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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