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研究生考试,因拖延答题时间未按时交卷,被招生办取消单科成绩。考生不服处理,因而引发了诉讼。日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考生戴某的诉讼请求。据了解,这是我国首例研究生考试教育行政纠纷案。
2005年1月22日下午,上饶市考生戴某参加了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英语考试。在考试的过程中,戴某突发急病,经现场救治后继续答题。在考试结束交卷时,坐在戴某前面的一名考生,不小心碰倒戴某桌上的一杯水弄湿了试卷,戴某揩干试卷继续答题,在考试结束铃响后约20分钟才交卷。上饶市招生办依据《国家教育违纪处理办法》第五条至第十条规定,作出《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违纪考生的处理决定书》,取消该生英语科目的考试成绩。
戴某不服,于2005年3月14日向江西省教育厅提起教育行政复议申请。2005年3月30日,省教育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上饶市招生办的处理决定。戴某还是不服,于2005年6月8日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认为,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考生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第九条规定,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市招生办对戴某作出的处理决定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戴某的诉讼请求。
原判决作出后,戴某还是不服,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织合议庭。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