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大专毕业证并顺利考上中山大学研究生,在取得学位参加工作数年后,陈立(化名)忽然被母校撤销了学位,原因是当年考研学历造假的行为被学校发现。虽然承认自己确实有“作假”行为,但陈立却觉得事情过了12年,学校已无权处罚,遂一纸诉状将母校告上了法庭。(《信息时报》5月16日)
从表面上看,这起官司是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争——伪造大专毕业证只是获得学位的前期程序,并非获得学位的核心条件,是否因此而撤销学位,取决对程序正义的坚持,还是对实质正义的靠近。当“作假”行为曝光时,学校与学生站在各自的利益上,选择了不同的判断标准,争议和纠纷自然也就在所难免。
而在旁观者看来,这两种意见,都有其逻辑上的合理性。因此,单纯地讨论学校的处罚是否合适,恐怕难以形成共识。当面对这样一起因报考程序而引起的官司时,与其花大力气去厘清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轻重问题,倒不如去探讨现有的研究生报考程序是否合理,更具现实意义。事实上,陈立造假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其对报考程序及其价值取向的不遵守和不认同。
我们知道,研究生报名考试并非面向所有人,直到现在,其在学历方面的要求都没有放开。具体说,其要求是:大学本科毕业生可以凭本科毕业证报考,大专毕业生则必须在毕业一年半后才能报考,并且要有本科的学习经历和论文发表。各个学校稍有不同,但条件大致如此,甚至更为苛刻。这个学历上的高门槛无疑把许多有心无“历”者拒绝在了门外。
而这样的高门槛并不是合理和必要的。首先,其合理性不充分。考生以前的学历只是学习经历的一个证明,不一定就是真实能力的体现。在未进行统一的、科学的考核之前,谁也不能说本科生就一定比专科生更有研究能力。既然如此,专科生以及其他低学历的考生为何要承担更多的时间成本?这种以学历取人的倾向是否违背了教育公平的原则?
而且,其必要性也不存在。允许专科生和更多学历者报考,并不意味着他们就会浑水摸鱼,造成整体研究能力的下降。因为,在入学时,有严格的入学考试在筛选他们;在入学后,有科学的考核标准在评价他们。如果那些专科生和其他低学历者确实火候未到,那么这些报名后的考试和考评自然会将他们淘汰出来,学校没有必要对考生在考前作出认定和区分。否则,就难免造成“误伤”,也让人感觉学校对自己培养方式的不自信。
尽管,整体上说,高学历通常意味高能力,但这只是整体而言,是在理论上成立的。具体到现实中的每个考生,他们的能力除了与其学历有关,还与其学习的刻苦和自身的悟性有关。所以,无论是从教育的公平性,还是选拔的科学性来看,降低研究生报名的学历门槛,都有其现实的必要性。选拔的低门槛和考核的严要求,才是保证研究生质量的正确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