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2006年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遴选条件
1、遴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条件,按照《聊城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条例》(聊大校发[2003] 98号)有关规定执行;
2、拟参加遴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年龄应在57岁以下(1949年7月1日以后出生);
3、凡聘期已满,愿继续担任研究生指导教师者,需重新参加遴选;
4、参加遴选的硕士学位点为我校2005年以前获得的20个硕士学位点,新增列的25个硕士学位点不在此次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之列。
二、遴选原则
1、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要强化岗位意识,淡化身份意识,形成有上也有下的遴选机制,实现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动态管理;
2、对拟新遴选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要从其学术水平、科研成果、科研经费及指导研究生的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对于聘期已满需重新参加遴选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主要从其目前承担的在研项目、科研经费、科研成果以及指导研究生的业绩,以及是否有精力从事指导研究生工作等方面进行审核;
3、各单位应根据本专业点的研究生招生计划、研究生培养工作需要、导师梯队建设和学科队伍建设确定遴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数量,坚持标准,宁缺勿滥;
4、原则上研究生指导教师不能跨专业参加遴选。申请人被聘为本学位点研究生指导教师后,不能再参加其它学位点的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
三、遴选程序
1、各单位根据招生计划与培养需求提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设岗意见与标准,并在本单位公开,实行竞争上岗;
2、个人申请,填写《聊城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连同三年(2003年5月至2006年4月)的科研成果原件及一份复印件于6月10日前上报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3、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于6月10日前负责审核遴选本单位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并公示遴选结果;
4、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拟遴选导师的所有材料于6月12日前送交校学位办公室(研究生处),校学位办成立专家组进行评议、审核;
5、校学位办汇总遴选材料并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四、填表要求:
1、 申请人要实事求是地填写《聊城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简表》;
2、 本表一般应由申请指导教师本人填写。委托他人代填应征得本人同意,填写的内容须经本人认可;
3、 本表为A4大小,于左侧装订成册;
4、 本表为打印填写,宋体,小四号,单面打印;
5、 封面上学科专业名称及其代码须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编写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简介》填写;
6、 在研项目必须列出项目编号,已鉴定或获奖的成果必须附有鉴定或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研究方向”必须和我校200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的研究方向一致;
8、 表格填写要符合要求,不符合条件者一律退回重新填写;
9、 本表一式三份,分别由申请人、学院和研究生处各保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