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毕业证考研学位被撤 状告中大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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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毕业证考研学位被撤 状告中大败诉

昨日上午,广州市海珠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陈颖要求中大撤销宣布其毕业证无效并撤销硕士学位的决定的诉讼请求。

改证:研究生考试过关

今年38岁的陈颖是湖北省红安县人,1986年考入武汉水运工程学院(现武汉理工大学瑜家头校区)到大三时,其部分功课不及格,没能正常毕业,只拿到了肄业证书。

1994年11月,陈颖把自己的肄业证书涂改为毕业证书,以同等学力人员身份参加了中山大学1995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并被该校哲学系中国哲学专业录取。

据陈颖所称,他在大学里成绩不错,还是哲学系学生会成员。在顺利通过研究生课程的各种考试后,1998年7月,陈颖分配到广东省高等教育出版社工作,到1999年6月,陈颖的论文也通过了答辩,他被学校授予哲学硕士学位。

原告:撤证超过追诉期

2005年11月18日,中大研究生院的工作人员找到陈颖,询问关于当年他的研究生考试资格问题,陈颖当即承认了自己的造假行为,在这次调查问话结束一个半月后,中山大学决定撤销陈颖7年前获得的硕士学历学位证书。

在中大的撤销决定公布4天之后,陈颖所在单位广东省高等教育出版社的主管机关——广东省教育厅又因为其“学历上存在弄虚作假这个行为”,对陈颖作出了辞退的处理。

庭审时,陈颖的辩护律师称,母校以其报考时有作弊行为所作的撤证决定,明显超过行政处罚两年的追诉期限,而且报名时有作弊行为,应按当时所违反的规定来处理,不应以处理时相关的学位条例作依据。

中大:作弊有违道德要求

在庭审中,中山大学坚持认为,陈颖的作弊行为显然没有达到授予学位所必须达到的道德、法纪方面的要求。学校对原告(陈颖)舞弊行为的处理,属于既遵守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又符合办学自主、学术自治原则的一种特殊处理行为,是依权限对发现的不当利益的撤销,并非行政处罚行为,更不受两年的追诉时效的限制。

法院:发现舞弊撤证合法

海珠区法院在一审判决中也认定,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1988年5月12日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处罚暂行规定》第八条及国家教育委员会1990年1月20日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陈颖涂改肄业证书报考研究生的舞弊行为,显然属于不应录取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学校作出撤销原告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决定,没有违反该法律的规定。

在听到判决后,陈颖当即表示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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