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4日,西南政法大学全国研究生统一考试考场。
这天上午考政治,下午考英语。
考场外,慌忙而至的考生彭某、周某、肖某(女)、李某、胡某等人,除与其他考生一样紧张外,更有一番别人不知道的着急和心跳。考生彭某除了和几位一起来的考生一样耳洞中塞有微型耳机外,在他的衣袖里还装有一个微型摄像头。
8时30分,考试开始。安静的考场里,考生忙着答题,半个小时过去了。彭某仔细看了政治试卷后,用携带的摄像头拍摄了几页试卷发了出去。很快,耳机里面传来“不太清楚”要求再拍的话语。彭某再次拍摄发送,不久,微型耳机传来了政治试题的选项答案。
紧张的政治考试结束后,从考场出来的彭、周、肖、李、胡等人来到距考场不远的招待所327房,验证了政治考试中传来的答案选题的正确性。为搞好下午的英语考试,几人来到位于烈士墓的一家餐馆。负责接收和打印试题的窦某,在吃饭时总结了上午拍摄不清楚,影响了“枪手”做题的速度等问题,确定下午继续按照原来的分工搞好英语考试。
下午,英语开考不久,彭某将英语试卷全部拍摄后传给了在招待所负责接收的窦某。窦接收并打印出来,随即交给身边的“枪手”做好,负责传递的一女生迅速将答案送往校外距考场很近的发射点,由唐某用对讲机念试卷答案,传给考场内的几位考生。考场内的彭某等人陆续接听着英语答案,一会儿,耳机里信息断了。这时,监考老师前来仔细查看了彭某的身份证件。
彭有些恐慌,预感到出了问题的他早早离开了考场。
此时,窦某用手机与唐某联系不上,旁边的“枪手”提醒窦某:是不是出事了?窦在与彭取得联系后,告诉彭,唐某那边可能出事了。
彭即按约赶到外语学院大门外,与窦、周二人见面后,想再与其他几位同学联系,但未联系上。几人断定,唐某等人肯定被抓了。他们来到烈士墓附近,看到租赁房楼下停有两辆警车。周某让其女友前去打探消息未回。惊惶失措的彭、窦、周三人赶紧又用手机与其他同学联系,结果发现全部关机。三人慌忙商定:先到九龙坡区杨家坪,后逃往北碚区一招待所藏匿。
老师起疑 窝点被端
原来,14日下午英语考试开考后不久,负责英语考场监考的王老师见从考场教室窗户刮进来的风很大,就前去关窗户。这时,王老师无意之中听见外面传来朗读英语单词的声音。“正在考试,竟有人在朗读英语单词?”王老师想了想,立即叫来监考的其他老师听后,证实确实是有人在读单词,而且内容好象就是试题上的答案。同时,老师们还发现,读单词的声音就是从距考场不远的一居民楼上发出来的。王老师立即将此情况报告了巡考的校纪委王书记。该校文保分局东山派出所的民警接此情况后联想到,上午政治考试结束后,校保卫处就接到一个匿名电话举报,说考场内有人作弊,结合老师反映的情况,民警判断可能有人作弊。
下午4时左右,民警按老师提供的方位,赶到了校外一幢居民楼6楼时,听见朗读英语单词的声音就是从6-1号屋内传出来的。民警马上进到屋内,发现里面有唐某等四男一女,其中一男生正在用对讲机念英语单词。这所房屋与校内考场直线距离不过30米。几人见民警突然出现,慌了手脚。民警当场收缴了对讲机等无线通讯设备,还查收了打印出来的政治、英语试卷(上面有做好的答案)若干张。在民警忙于处理现场的同时,有二人逃脱。随即,民警将现场的二男一女带回派出所审查。民警根据唐某等人的交待,立即赶到校内招待所327房。见房内的几人都已逃离,民警只从屋内查获了笔记本电脑、打印机、天线、电视接收器、对讲机、微型耳机和充电器、电池等各种无线通讯设备和器材数十件。同时,民警还在现场查获打印出来的试题共113页。
出逃后,寝食难安的窦某、彭某和周某在外与其他几名同学取得联系后,知道民警正在找他们及参与作弊的“枪手”,真是惶惶不可终日。1月17日,彭某将这次考研作弊的事情告诉了远在四川雅安工作的父母,彭的父母要求其立即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窦某和周某的女朋友也相继打来电话,称事情不大,并要求他们都回学校向派出所投案,争取宽大处理。于是,后悔莫及的窦、彭、周三人在亲朋的规劝下,于1月18日回到学校,到派出所交待了此次从密谋策划到作弊的全过程。
考研心切 误入歧途
窦、彭、周及参与作弊的唐、肖、李、胡等人,分别来自安徽省六安、四川省雅安、南充和重庆等地。2003年9月,他们在西南政法大学和重庆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分别报考了法律专业的自考及继续教育的学习。在几年的法律专业学习中,几人分别获得了法律本科文凭。2005年7月,就读法律本科的周某在遇到一起参加法律学习、正在找住房的窦、王二人后,很乐意地合住在了一起。课余时间,几人经常在一起聊天。窦某准备考研的女朋友肖某及彭某、周某等同学,也经常到该处玩耍和闲聊。
他们时常为现在就业难、文凭不高不好找工作而感叹。窦某的女朋友肖某以及周某、彭某都准备参加今年的全国研究生考试。在闲聊中,彭、周等人都感到研究生考试太难,担心英语过不了关。这时,熟悉电脑运用且经常上网的窦某,提供了自己在网上看到一个网站销售微型摄像头和无线耳机等器材的信息。几人想,能否用这种设备解决英语考试的难题?
2005年11月,窦某得知在深圳的堂弟即将出国学习,准备前往深圳看望。周、王等人凑了3000元交给窦某,交待如看到这类器材就买回来。11月底,窦某带着女朋友肖某一起到达深圳,在其堂弟的陪同下,到一个电子商城,以2900元的价格买下了微型摄像设备。12月底,窦某回到重庆后,周、彭二人认为光有这个东西还不行。于是,窦某又在网站上查到了“某某公司”,找到该公司帐号后,窦某以500元一套的价格,向该公司订购了五套微型耳塞和接收器。很快,他们就收到了该公司寄来的设备。之后,几位学生又凑钱给窦某,窦先后通过邮寄订购、到重庆几家电子商场购回了对讲机、充电器、电池、接收天线、视频转换接收器和打印机等设备。购置这些作弊器材,他们共花去人民币9000多元。
器材购置齐全后,已是2006年1月10号。在以后的几天时间里,窦、彭、周三人就在自己的租赁房内加紧调试,并明确分工:窦某负责接收、转换和打印,彭某负责用摄像头拍摄考卷并传输,周某则负责找“枪手”做题和找人用对讲机念答案。经过反复调试成功后,几人为自己的“杰作”而兴奋。
在去年底窦某忙于购买器材的同时,他们在烈士墓车站及网吧的墙上看到了提供“枪手”的小广告。周、彭几次打电话与“枪手”联系。“枪手”承诺政治和英语保证能上线,双方谈好英语、政治两门5000元。今年1月13日,已在重庆某单位工作的唐某接到同学周某打来的电话称:“我们第二天要考试,请你过来帮助念答案。”唐见实在不好推托就答应了,并向单位请了假。谁知,这场“闹剧”未演完,民警就从天而降。
学法犯法 构成犯罪
窦某、彭某均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专业的自考生。案发后,他们还不知大家的行为已触犯了法律,有的还构成了犯罪。
今年5月16日下午2时,沙坪坝区法院刑事审判大厅座无虚席。由沙坪坝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倍受社会关注、属重庆市首例、犯罪主体及罪名特殊的窦、周、彭三名大学生(其他人另外处理)因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一案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窦某等三人利用窃取的方式,非法获取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试题,并通过无线电传输方式向参加考试的学生传递,根据教育部、国家保密局教密2001年2号、教育部教密2005年1号文件,关于将全国统一招生考试试题启封和启封后并使用完毕前定为绝密级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法庭辩论中,被告律师提出,彭、周都是通过报名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因此获取试题是合法的,而并非通过窃取的手段,其行为应定性为作弊,属于违规并非犯罪,应受到行政处罚而不是刑事处罚。
出庭公诉的检察官指出:彭某和周某虽然拥有合法获取试题的权利,但不拥有非法获取试题答案的权利。窦、彭、周在犯罪中分工不同,但是完成的是一个完整的犯罪行为。他们的行为,其客体指向的是国家的保密制度,因此不能定为简单的作弊行为。根据《刑法》第282条的规定,窦、彭、周三人的行为属于共同犯有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月2日,沙坪坝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窦、彭、周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鉴于窦某等三人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及犯罪的事实和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一审判处窦某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彭某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周某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