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年后中山大学是否有权追究作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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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年后中山大学是否有权追究作弊行为?

  因为研究生入学考试时作弊,毕业6年后被“秋后算账”撤销硕士学位的陈颖在一审败诉后,昨天再度和母校中山大学对簿公堂,要求中大撤销取消他学位的决定,昨天在广州中院的法庭上针对入学12年后学校是否有权追究入学时的作弊行为展开激烈辩论。

(《南方都市报》供稿)

  今年38岁的陈颖是湖北省红安县人,因为几门专业课不及格,1989年,他本科就读的武汉水运工程学院(现武汉理工大学瑜家头校区)给他颁发了肄业证书。1994年11月,陈颖伪造了大专毕业证书,以同等学力人员身份参加了中山大学1995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顺利通过考试,被该校哲学系中国哲学专业录取。

  顺利通过研究生课程的各种考试后,1998年7月,陈颖分配到广东省高等教育出版社工作。到1999年6月,陈颖的论文也通过了答辩,他被学校授予哲学硕士学位。

  2005年年底,中山大学以陈颖报考时学历造假为由宣布陈颖毕业证书无效和撤销其硕士学位的决定。

  随后,陈颖所在的单位以其学历不符合录用要求为由将他辞退。在告中大要求其撤销取消学位的决定一审败诉后,陈颖上诉到广州中院。昨天中院公开审理此案。陈颖及其代理律师与中山大学代理人围绕着几个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庭审激辩

  焦点1学校是否有权撤销学位?

  陈颖认为,取消学位应该是教育部门的职权,中山大学的行为超越了自己的职权,这样做是司法权代替了行政权,是越级行为。

  中大一方则认为,取消学位的决定按照程序已经报教育部,并未有超越职权。

  焦点2入学12年后是否有权追究?

  陈颖认为,入校前三个月学校已经进行了例行的入学资格审查,陈顺利通过,证明中大已经作出了复查后的处理.十二年后的再处理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中大代理人反驳,学校在当年是进行了形式性复查,没有查出陈颖作伪的情况。

  焦点3撤销学位是不是行政处罚?

  陈颖坚称,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我的造假行为已超过这一时限,中山大学不应再进行处罚。

  中大的代理人持不同意见:撤消学位的决定不是行政处罚行为,陈颖伪造学历,事实上是没有报考资格的,学校的处理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这个撤销行为的决定是在任何时间内都可以进行的。

  焦点4中大复议决定是否合法?

  中大的代理人提出,学校发现了陈颖的舞弊作伪,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决定撤销学位,学校的做法符合法律依据。

  陈颖质疑,行政委员会开会是否经过正当的法律程序?为何一审至今都没有完整的记录会议记录等证据,以显示这个决定在会议上表决通过的具体情况。

  焦点5学位取得是否不正当获益?

  陈颖强调,研究生学位证与毕业证都是通过陈颖努力奋斗得到的,都是合理合法的,学校评定为不正当获益是错误的。中大的代理人却认为,通过作伪获的考试资格就是不正当的,因而陈颖后来所获得的学位都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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