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的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
(一)联系的客观性、普遍性和多样性
1.辩证法的总特征
辩证法是关于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的学说。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是辩证法的总特征。
2.联系的含义
联系是指一切事物、现象、过程之间及其内部诸要素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和相互制约。联系是辩证法的最基本的范畴。
3.联系的特点
(1)客观性。
联系是客观事物固有的本性。现实的联系总是事物、现象之间客观的相互制约关系,这是客观世界自身存在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2)普遍性。
联系既是客观的,又是普遍的。联系的普遍性是指:每一事物内部的各个要素、部分、方面及其发展的各个阶段、过程都是相互联系的;每一事物都与其他事物处于相互联系之中,世界是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每一事物都是世界普遍联系中的一个成分或环节,并通过它表现出联系的普遍性;世界的普遍联系是通过“中介”来实现的,所谓中介就是事物相互联系的媒介、环节或桥梁。世界的普遍联系是世界物质统一性的内在体现。
(3)多样性。事物的联系是极其复杂多样的。按照联系的特点和性质可分为内部联系和外部联系、直接联系和间接联系、主要联系和次要联系、必然联系和偶然联系、本质联系和非本质联系等等。
4.联系的条件性(常考点)
世界上任何联系都是有条件的。条件这一范畴指同特定事物相联系的、对它的存在和发展发生作用的诸要素的总和。一切以条件、地点和时间为转移。离开条件,一切都无法存在,都无法理解。不同的条件对事物的存在和发展所起的作用是各不相同的。具体地、全面地分析各种条件,是我们弄清问题、解决矛盾的必要前提。
(二)发展的永恒性和普遍性
世界是普遍联系的,必然得出世界是永恒发展的结论。因为相互联系包含着作用,而相互作用必然导致事物的运动变化。运动变化包含着三种方向,即上升的运动、下降的运动、平向的运动。发展是上升的运动或前进的变化。尽管世界有着下降的运动和平向的运动,但上升或发展的运动成为运动中的主流,所以世界表现为一个永恒发展的过程,这个过程是普遍存在的。
(三)发展的实质
1.发展的本质是新事物的产生和旧事物的灭亡
辩证唯物主义所理解的发展,不是同一事物的简单重复,也不是下降的运动,本质上是新事物不断产生和旧事物不断灭亡的过程。“新陈代谢”、“推陈出新”、“除旧布新”,是宇宙间普遍的、永远不可抗拒的规律。
2.新生事物是指符合发展的前进方向、具有远大前途的事物。旧事物是丧失了存在的必然性,从而日趋灭亡的事物。新事物旧事物的区别不在于形式,而在于它们的内容。是否符合发展的必然趋势,这是区别新旧事物的根本标志。
3.新生事物是不可战胜的
(1)新生事物不是凭空出现的,它是从旧事物母体中孕育出来的。因此,新事物对于旧事物来说,是促使它灭亡的因素,同时又是旧事物赖以存在的基础,这就注定旧事物是无法克服、无法消除新事物的。
(2)新事物比旧事物优越。新事物在旧事物的基础上产生,它否定了旧事物中腐朽的、过时的因素,吸取并发展了旧事物中积极的、合理的因素,并且还增加了一些旧事物所不能容纳的丰富的新内容,因而它比旧事物优越。
(3)新事物是符合历史条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因而它是不可战胜的。
(四)唯物辩证法过程论的内容和意义
1.唯物辩证法过程论的内容
(1)一切事物都是作为过程而存在和发展的。一切事物都处于发生、发展和灭亡的过程中,都是作为过程而存在、作为过程而发展的。所谓过程是指一切事物都有其产生、发展和转化为其他事物的历史,都有它的过去、现在和未来。在唯物辩证法看来,一切事物都处在发生、发展和灭亡的过程中,凡是在历史上产生的都要在历史上灭亡,任何事物都不可能永恒地存在。
(2)世界是过程的集合体。把世界看做过程的集合体,这是唯物辩证法的一个伟大的基本思想。恩格斯指出,“世界不是既成事物的集合体,而是过程的集合体”,这是“一个伟大的基本思想”。在唯物辩证法面前,“不存在任何最终的东西、绝对的东西、神圣的东西;它指出所有一切事物的暂时性;在它面前,除了生成和灭亡的不断过程、无止境地由低级上升到高级的不断过程,什么都不存在。它本身就是这个过程在思维着的头脑中的反映。”
2.唯物辩证法过程论的方法论意义
(1)它要求我们用历史的观点看问题,把一切事物都如实地看做是变化、发展的过程,把它们放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加以具体的考察,既要了解它们的过去,观察它们的现在,又要预见它们的未来。只有这样,才能全面、正确地认识事物,才能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发现新问题、提出新方法、解决新问题,不断地开拓前进。
(2)在今天科学地认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必然性、历史过程、历史阶段、发展规律和发展趋势,对我们坚定信念,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五)规律是事物内部的本质联系和发展的必然趋势
1.规律是事物内部的本质联系和发展的必然趋势
规律是在事物的联系和运动中形成的,但并非事物运动中的所有联系都是规律,只有事物运动发展中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的联系才是规律。
(1)规律是本质的联系。规律同本质是同等程度的范畴,规律是本质的联系或本质之间的关系。
(2)规律是必然的联系。规律性与必然性也是同等程度的范畴,事物发展的规律性也就是事物发展的必然性。
(3)规律又是稳定的联系。规律的稳定性也就是它的重复性。只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某种合乎规律的现象就会重复出现。
2.规律的客观性和决定论与非决定论的对立
(1)规律的客观性。规律的客观性是指规律的存在不依赖于人的意识,相反,人的意识活动本身则要受规律的支配。自然规律是客观的,社会规律也是客观的。
(2)社会规律的客观性。社会规律的客观性表现为许许多多人活动的相互作用所形成的“历史合力”,它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社会规律的特殊性就在于:它形成并实现于人的活动之中,但一旦形成它就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并反过来制约人的活动,决定社会发展的大致趋势。
(3)是否承认事物发展具有客观规律,在世界观上表现为决定论与非决定论的对立。决定论又分为机械决定论和辩证决定论、唯心主义决定论和神学宿命论。马克思主义主张决定论,反对非决定论,同时也反对机械决定论,主张辩证决定论。
(六)现象与本质(常考点)
现象与本质的辩证关系是感性认识向理性认识飞跃的客观依据。首先,现象与本质是对立的,现象与本质各有其特点。现象不是本质,这才需要把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如同马克思所指出的,如果事物的表现形式和事物的本质会直接合而为一,一切科学认识就都成为多余的了。其次,现象与本质又具有统一性,没有不表现为现象的纯粹本质,也没有不体现本质的纯粹现象。现象与本质的一致性,为人们透过现象抓住本质提供了客观的可能性。所以我们应该把现象看做是入门的向导,通过现象抓住事物的本质,这是一种科学的分析方法。
(七)必然性与偶然性(重要考点、常考点)
1.必然性与偶然性的内容
必然性是客观事物联系和发展中合乎规律的、一定要发生的、确定不移的趋势。偶然性是客观事物联系和发展中并非确定发生、可以出现也可以不出现的、可以这样出现也可以那样出现的不确定的趋势。
2.必然性与偶然性的区别
必然性和偶然性各有其特点:(1)二者产生的原因不同。必然性由事物内部的根本矛盾所决定,偶然性则由事物的非根本的矛盾和外部条件所决定。(2)二者的地位不同。必然性在事物发展中居于支配地位,偶然性则处于从属地位。(3)二者的作用不同。必然性决定着事物发展的前途和方向,偶然性则对发展过程起着促进和延缓作用,使发展带有这样或那样的特点和偏差。
3.必然性与偶然性的辩证关系
必然性与偶然性的关系是辩证的: (1)必然性存在于偶然性之中,没有脱离偶然性的必然性,必然性通过大量的偶然性为自己开辟道路。(2)偶然性体现并受必然性的制约。偶然性是必然性的表现形式和补充。凡存在偶然性的地方,其背后总是隐蔽着必然性。(3)必然性与偶然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由于事物范围的无限广大及其发展的无限性,在一定条件下,偶然性可以转化为必然性,必然性也可以转化为偶然性。
(八)原因和结果
1.原因和结果的含义
原因和结果是揭示事物或现象间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的哲学范畴。原因是指引起一定现象的现象,结果是指由原因起作用而引起的现象。
事物或现象之间这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就是因果关系。
因果联系有两个特点:其一,因果关系往往与时间顺序有直接联系,前因后果是因果联系的特点之一。其二,原因和结果是必然联系,只要有一定的原因出现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一定的结果。
2.原因和结果的辩证关系
首先,原因和结果的区分既是确定的又是不确定的。
其次,原因和结果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
在无限发展的链条中,原因和结果往往是相互作用,互为因果的。
3.因果联系的客观性、普遍性和多样性
(1)因果联系的客观性。因果联系的客观性是指因果联系为客观事物本身所固有,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因果观念只不过是客观因果联系的反映。
(2)因果联系的普遍性。因果联系的普遍性是指,世界上任何事物、现象无不处在一定的因果联系之中。
(3)因果联系的多样性。因果联系的多样性是指,因果联系在现实中的具体表现是复杂多样的。
首先,在不同的领域中,事物的因果联系具有不同的性质和情况。
其次,因果联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有一因多果、同因异果、一果多因、同果异因、多因多果、复合因果等多种表现类型。
4.原因和结果辩证关系原理的方法论意义
(1)揭示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是科学认识的重要内容。
(2)正确地把握因果联系是实践活动的重要前提。
(九)可能和现实
1.可能和现实的含义
可能是客观事物内部包含着的这种或那种发展的趋势。现实是可能的实现,是相互联系的变化发展着的各种客观实在的事物和现象的总和。
(1)现实。现实是包含内在根据的、合乎必然性的存在,是客观事物和现象种种联系的综合。
(2)可能。可能是和现实相对立的范畴,它指包含在现实事物之中的、预示着事物发展前途的种种趋势,是潜在的尚未实现的东西。
第一,区分可能和不可能。可能是指在现实中存在其出现的根据的东西。不可能性是指一事物的出现在现实中没有任何客观的根据和条件,因而它是永远不能实现的。
第二,区分现实的可能和非现实的可能(抽象的可能)。现实的可能是在现实中有着充分根据和必要条件,因而在一定阶段可以实现的可能性。非现实的可能性则是在现实中虽有一定根据,但根据尚未展开,必要条件尚不具备,因而只在以后的发展阶段才可以实现的可能性。
第三,区分两种相反的可能。在事物发展中往往存在着两种相反的现实可能。矛盾双方斗争中,既有新的一方战胜旧的一方从而使事物发展的可能,也有相反的可能。
第四,把握可能的量的方面。可能性有大小之分,即或然率,这就是对可能性在量上的测定。
2.可能和现实的辩证关系
可能和现实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1)可能和现实是对立的。可能性是还没有成为现实性的东西,现实性则是已经实现了的可能性。可能作为事物的潜在趋势,预示事物发展的方向和前景;现实作为现存的客观实际,标志事物的现状。它们具有质的区别。
(2)可能性和现实性又是统一的。第一,可能和现实相互依存。可能包含在现实之中,是没有展开、没有实现的现实;现实则是已经展开、已经实现了的可能,同时又孕育着新的可能。第二,可能和现实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
3.可能和现实辩证关系原理的方法论意义
首先,可能和现实是统一的,使人的主观能动性有发挥的余地。
其次,可能与现实的对立,又使人的主观能动性有发挥的必要。
最后,为了在变可能为现实的斗争中正确有效地发挥主观能动性,必须要力求正确地反映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全面地把握事物发展的各种可能性,这是促进事物由可能变为现实的客观前提。在这个前提下,还需要经过主观努力和积极斗争,创造有利的条件,力争实现最好的可能。
事物发展中的量变和质变、肯定和否定及其关系
1.事物存在的质、量、度
(1)质是一事物成为它自身并区别于他事物的规定性。事物质的规定性是由事物内部矛盾的特殊性所决定的。质和事物的存在是直接同一的。
(2)量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规模、程度、速度以及它的构成成分在空间上排列组合等可以用数量表示的规定性。量和事物是不可分离的,但量和事物的存在不是直接同一的,在一定范围内量的增减不影响事物的存在。
(3)质和量的统一为度。事物的变化是否超出度的范围,是区分量变与质变的根本标志。事物在度的范围内的变化是量变,超出度的范围的变化,就属于质变。度是保持事物质的稳定性的量的规定性。(常考点)
2.事物发展中的量变和质变及其相互转化
(1)量变与质变。事物的发展总是由量变到质变再到新的量变和新的质变,并不断前进。量变是事物数量的增减和场所的变更,量变表现为微小的不显著的变化,统一、相持、平衡、静止等,都是事物量变状态的表现。质变是事物性质的变化,是由一种质态向另一种质态的转变。质变表现为根本性的显著的突变,是对原有度的突破。统一物的分解,相持、平衡、静止的破坏,都是事物质变状态的表现。
(2)量变与质变的辩证关系。
事物的量变与质变的关系是辩证的:第一,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准备,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量变的成果只有通过它所造成的质变才能得到体现和巩固。第二,质变为新的量变开拓新路,在新质的基础上开始新的量变。第三,量变与质变是相互渗透的,在总的量变过程中有部分质变,在质变过程中有新量的特征。 量变与质变的辩证关系是我们反对“激变论”和“庸俗进化论”的有力武器。“激变论”只承认质变而否认量变,“庸俗进化论”只承认量变而否认质变,它们共同的特点在于割裂量变与质变的辩证关系。
3.事物发展中的肯定和否定及其相互关系
(1)肯定和否定的定义。任何事物内部都包含肯定和否定。肯定因素或者肯定的方面是事物中维持其存在的因素,是肯定这一事物为它自身而不是别物的因素或方面。否定的因素或否定的方面,是事物中促使它灭亡的方面,即破坏现存事物使它转化为他物的因素或方面。
(2)肯定与否定的辩证关系。肯定与否定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一是,肯定和否定作为事物内部两个不同的方面,处于相互排斥、相互对立中,当肯定的方面处于优势时,事物保持其原有的性质和自身的存在;一旦否定的方面取得了支配地位,也就达到对事物自身的否定。因此肯定与否定有着确定的界限,彼此之间相互对立。二是,肯定与否定两个方面又是相互依赖相互渗透的,一方面肯定包含否定,在一定意义上,肯定也就是否定;另一方面,否定中又包含着肯定,在一定的意义上,否定也就是肯定。世界上,同没有纯粹的肯定一样,也没有纯粹的否定。唯物辩证法的科学的否定观,就是建立在对肯定和否定的对立统一的辩证理解的基础上的。
4.辩证的否定观及其方法论意义
(1)辩证的否定观。
辩证的否定是事物内在矛盾基础上的自我否定。
辩证的否定就是“扬弃”,“扬弃”就是既克服又保留。
辩证的否定是事物发展的环节和联系的环节。
形而上学的否定观是割裂肯定与否定辩证关系的否定观。讲肯定就是绝对的肯定,是排斥一切否定的绝对肯定,讲否定就是绝对的否定,是排斥一切肯定的绝对的否定。
(2)辩证否定观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它是我们坚信新生事物不可战胜的哲学依据。新事物必然战胜旧事物,是由事物发展的辩证本性和新旧事物的本质特点所决定的。在社会领域中,新生事物代表着历史发展的方向,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所以它能得到广大人民的拥护。社会主义是在资本主义内部产生的新生事物,它必将战胜资本主义,这是社会发展必然性、上升性的体现。
它要求我们对一切事物采取科学的分析态度和方法。在考察事物时,必须同时看到它的肯定方面和否定方面。如果看不到肯定方面,就不能正确地把握事物当前的性质;如果看不到否定方面,就不能正确地展望事物发展的前途。在肯定中看到否定,在否定中看到肯定,不能肯定一切或否定一切。对待传统文化遗产,要批判地继承,“古为今用”,“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对待外来文化,要有选择地吸收,“洋为中用”,既不能一概拒绝,也不能全盘照搬。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要大胆地吸取人类社会包括资本主义社会所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同时对其腐朽的东西给予坚决的批判。
5.事物发展是前进性与曲折性的统一
辩证的否定不是一次完成的,而是经历两次否定、三个阶段的有规律的过程,即“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过程。事物的这种否定之否定过程,从内容上看,是自己发展自己、自己完善自己的过程;从形式上看,是螺旋式上升或波浪式前进的过程,方向是前进上升的,道路是迂回曲折的,是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
对立统一规律
(一)对立统一规律是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
对立统一规律是辩证法三大规律之一。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事物内部对立双方的统一与斗争,是事物普遍联系的根本内容,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动力。
(1)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事物普遍联系的根本内容和变化发展的内在动力,这就从根本上把辩证法与形而上学区别开来。只有深刻掌握对立统一规律,才能理解和把握发展的根本内容和根本动力。
(2)对立统一规律是贯穿于辩证法其他规律和范畴的中心线索,是理解和把握这些规律和范畴的关键。
(3)对立统一的方法,即矛盾分析法,是认识一切事物的根本方法,也是实际工作中的根本方法。
(4)是否承认事物内部矛盾,就是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根本对立点,因而是否承认对立统一规律是区别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试金石。
(二)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辩证关系及其方法论意义
1.矛盾的同一性与斗争性(重要考点、常考点)
矛盾的同一性指,矛盾双方相互联系、相互吸引的性质和趋势。矛盾同一性有两重基本含义:一是矛盾双方相互依存,矛盾双方在一定条件下共处于一个统一体内;二是矛盾双方相互贯通,矛盾双方不仅相互依存,而且相互贯通、相互渗透,存在着由此达彼的桥梁。矛盾的斗争性指矛盾双方相互离异、相互排斥的性质和趋势。矛盾的斗争性作为哲学范畴具有最广泛的内容,它有差异、对立、对抗等不同的形式,差异也是矛盾,也是斗争。
2.矛盾的同一性与斗争性的辩证关系
(1)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是相互联结的。一方面,斗争性是同一性的基础,没有斗争性就没有同一性,这也就是说,同一性依赖于斗争性,同一是斗争中的同一和对立面的同一,同一是包含着差别、对立的同一,因此没有斗争性就没有同一性;另一方面,斗争性寓于同一性之中,斗争是统一体内部的斗争,是同一之中的斗争。如果对立面之间不具有同一性,斗争性就不能成立。
(2)同一性和斗争性是相对与绝对的关系。斗争性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同一性是相对的、有条件的,斗争性最终导致同一性的分解,有条件的同一性和无条件的斗争性相结合,推动着事物发展。
3.矛盾同一性和斗争性辩证关系原理的方法论意义
(1)辩证认识的实质。矛盾同一性和斗争性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原理,要求人们在分析和解决矛盾时,必须从对立中把握同一,同一才具有不可分性;从同一中把握对立,对立才有相反性质。这是辩证认识的实质所在。
(2)同一性和斗争性相互制约的原理是我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有力工具,它是党制定战略策略的理论基础,是我们做好一切工作的重要方法。
(三)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
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就是回答事物的矛盾是如何推动事物发展的。这是对立统一规律所揭示的基本内容。所谓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是指矛盾着的对立面又斗争、又统一,或者说矛盾的相对的同一性和绝对的斗争性相结合,构成了事物的矛盾运动,推动着事物发展变化。
矛盾同一性在发展中的作用表现在三个方面:(1)同一性是事物发展的前提。没有同一性就没有相互依存统一,发展也就没有前提。(2)同一性是事物发展的内容之一。同一性使矛盾双方相互吸取有利于自身的因素,在相互利用、相互促进中各自得到发展。(3)同一性是事物发展的基本趋势。同一性使矛盾双方相互贯通,规定了发展的方向,因此,发展不是别的,发展是一物转化为他物,但不是转化为别的东西,而是转化为自己的他物,是向自己的对立面的转化。
矛盾斗争性在发展中的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1)促进量变。斗争性使矛盾双方相互排斥,引起双方力量对比的变化,促进量变,为质变准备条件。(2)完成质变。当矛盾双方力量发展达到了极限,斗争性则突破这一极限,使旧的统一体分解,新的统一体产生。这样,矛盾的斗争性突破事物的质,完成质变。
(四)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及其方法论意义
1.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含义
矛盾普遍性包含着两重意义:其一是说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即处处有矛盾;其二是说每一事物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自始至终的矛盾运动,即时时有矛盾。
矛盾特殊性是指具体事物所包含的矛盾及其每一矛盾的各个方面都有其特点。矛盾的特殊性是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本质,是世界上事物之所以有差别的根据。
2.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关系
(1)矛盾的特殊性与普遍性是相互区别的,有着各自内容。矛盾的普遍性指矛盾无所不在,无时不有,是事物的共性,它是无条件的、绝对的。矛盾的特殊性指矛盾着的事物及其各个方面都有其特点,是事物的个性,它是有条件的、暂时的,因而是相对的。
(2)矛盾的特殊性和普遍性是相互联结的。任何现实的事物都是特殊性和普遍性、个性和共性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普遍性离不开特殊性,普遍性即寓于特殊性之中,没有特殊性也就没有普遍性;另一方面,特殊性也必然与普遍性相联系而存在,只有特殊性、个性而没有普遍性、共性的事物也是不存在的。
(3)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区别是相对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由于事物的范围极其广大和发展的无限性,在一定条件下为普遍性的东西,在另一特定情况下则变为特殊性,反之亦然。
3.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原理的方法论意义
矛盾的共性和个性、一般和个别的辩证关系原理,是关于矛盾问题的精髓,它是客观事物固有的辩证法,又是科学的认识方法。客观事物本来就是共性和个性、一般和个别的有机统一,人们认识事物也总是从认识一个个具体事物的特殊矛盾开始的,从其中概括出对于事物普遍矛盾的认识,又以这种对于普遍矛盾的认识作指导,去进一步研究具体事物的特殊矛盾,并以此丰富对于普遍矛盾的认识。这是一个从特殊到普遍、又从普遍到特殊的循环往复、不断深化的过程。
所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际上就是分析矛盾的共性和个性的辩证关系,它是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全面地把握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不仅是理解和解决具体矛盾的出发点,而且是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论基础。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统一的原理,是坚持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与各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哲学基础,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哲学基础。
(五)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常考点)
1.主要矛盾与非主要矛盾
在复杂的矛盾体系中,矛盾发展是不平衡的,其中有主要矛盾与非主要矛盾的区别。主要矛盾指处于支配地位、对事物发展起决定作用的矛盾。主要矛盾的存在,规定和影响着事物复杂矛盾体系中的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非主要矛盾指处于从属地位、对事物的发展过程不起决定作用的矛盾。
主要矛盾与非主要矛盾之间的关系是辩证关系:(1)主要矛盾与非主要矛盾相互依赖,失去其中任何一方,另一方也不会存在。(2)主要矛盾与非主要矛盾相互影响。一方面,主要矛盾的解决影响非主要矛盾的解决;另一方面,非主要矛盾对主要矛盾有影响作用。(3)在一定条件下,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可以相互转化。
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的辩证关系原理,对于实际工作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1)在一切工作中必须首先抓主要矛盾,抓住了主要矛盾,其他矛盾也就好解决了。(2)当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发生转化时,要及时实现工作重点的转移。
2.矛盾的主要方面与非主要方面
任何一对矛盾,矛盾双方又是不平衡的。矛盾的主要方面是指矛盾双方中处于支配地位的、起着主导作用的方面。处于被支配地位的矛盾的另一方,是矛盾的非主要方面。
事物的性质主要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所决定的,即由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所决定。
3.内因和外因
内因和外因是辩证统一的关系。首先,内因和外因是相互对立的,它们在事物发展中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内因是事物的内在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根据和第一位的原因,它决定着事物发展的基本方向;外因是事物的外部矛盾,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条件和第二位的原因,外因对事物发展的影响要通过内因才能起到作用。其次,内因与外因相互依赖,相互联系,没有内因就没有外因,没有外因也无所谓内因。最后,内因与外因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由于事物范围的极其广大和发展的无限性,在一定条件下的内因,到了另一条件下可以变成外因,反过来也是一样。
4.坚持“两点论”与“重点论”的统一
把矛盾的观点、矛盾共性与个性的辩证关系运用到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上,就形成了两点论和重点论相结合的方法。两点论方法要求我们在分析任何事物、任何矛盾时,要看到矛盾的两个方面,即不仅要看到矛盾双方的对立,还要看到矛盾双方的统一;不仅要看到矛盾体系中存在着根本矛盾、主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还要看到非根本矛盾、次要矛盾、矛盾的次要方面;不仅要在诸多矛盾关系中把握它们的统一、转化,还要在复杂的矛盾群中把握它们的差异、排斥甚至对立,全面地研究矛盾的复杂关系。确立了两点论的方法,就反对了一点论的形而上学的僵化的思想方法。
辩证法的两点论的方法不是均衡论的两点论,而是有重点的两点论,重点论要求在看到事物存在着两点的同时,要区分重点,要紧紧抓住重点。这也是说,在分析矛盾体系时,要求首先抓住根本矛盾、主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并把它们作为解决其他矛盾的出发点。
辩证法的两点论与重点论是统一的,两点论是有重点的两点论,重点论是有两点的重点论。只有坚持两点论才能反对一点论,防止形而上学;只有坚持重点论,才能反对均衡论,才能抓住重点。
5.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
(1)从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基础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体现了唯物论和辩证法的统一。从具体问题出发,即从实际出发,一切以时间、地点、条件为转移,这是唯物主义的认识路线。具体分析就是用辩证法去分析具体事物的具体的矛盾,这又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原理。
(2)从马克思主义的作用来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无产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进行革命和建设的思想武器,是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思想武器。我们的党正是运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才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的,才能取得一个又一个的新胜利。
(3)从马克思主义的发展来看,只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使基本原理与具体国情结合起来,也才能使基本原理与时代的最新发展结合起来,从而坚持、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
(六)中国传统哲学中的矛盾观及其现代意义
1.矛盾的观念在中国早就产生了
《易经》以阴阳的变化来解释世界,并认为“一阴一阳谓之道”,这就把阴阳的矛盾看成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根本之道。 老子在《道德经》中提出关于阴阳、有无、大小、强弱、正反、攻守、静躁、生死、兴废、治乱等一系列相反相成的矛盾概念。
在后来的哲学发展中,中华民族对矛盾观念的理解达到很高的水平。王安石认为,万物“皆各有耦”、“耦之中又有偶”。朱熹认为,万物“无独必有对”,“万物皆有两端”,而且“独中又自有对”。
其他如“反者道之动”、“相反相成”、“一物两体”、“一分为二”、“合二而一”等,都是中国传统哲学对矛盾观念极其深刻的理解和表述。中国传统哲学中的矛盾观念表明,对立统一或矛盾观念是对客观世界普遍存在的矛盾运动的反映,不是任何人可以主观臆造的,同时也表明中华民族是一个善于进行辩证思维的民族,这一辩证思维传统将促进中华民族在当代的发展。
2.中国传统哲学中的辩证矛盾观念的现代意义
(1)中国传统哲学中的阴阳和谐辩证法,“两极相联”、“一分为二”、“合二而一”等矛盾观曾对欧洲哲学,特别是德国古典哲学产生过深远影响。
(2)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辩证法思想与中国传统哲学中的辩证法思想有许多相似、相通之处,这为马克思主义哲学在中国的传播和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中国化奠定了深厚的思想、文化基础。
(3)中国传统哲学中注重和谐统一的矛盾观和“中和”、“中庸”之道,对于维护生态平衡、维持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对于争取社会的和谐稳定、不同民族和国家的和平共处,对于促进社会人际关系的和谐有序、家庭的和睦相处等都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