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博士应成为能引领本专业科研方向的专业人才,他们能够及时地获取和掌握本专业最新动态和信息,及时把握本专业快速运转的脉搏,能够迅速发现和捕捉各种专业机会,并且科学地予以运用。
■法学博士教育的学术性和实践性要求法学博士教育塑造复合型的专业法律人才。
■法学博士生的教育,除了专业素质的培养以外,更要注意道德素质的培养。
法学教育是整个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系统工程的基本内容。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我国法学教育亦随之发展,并呈超速、超规模发展之势。2001年,全国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为292所,2005年发展到559所。随着研究生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我国法学博士教育亦得到空前发展,有权授予法学博士学位的高等院校2005年为48所,我国现有法学博士研究生7000多人。
毋庸置疑,博士教育不应当是大众教育,而是精英教育。随着研究生教育的快速发展,硕士生毕业后到高校或研究部门从事教学和研究工作的比例将会越来越小。博士是科研的主干力量,他们与导师之间既是师生关系,又是同事关系,共同研究问题,体现了真正的教学相长。同时博士又是知识的传播者和知识的重要创造者,优秀的师资和科研人员,甚至高级专业应用人员就是来源于这个优秀的群体。法学博士教育的发展关系到未来法学院、整个法学教育甚至中国法治建设的整体发展。
与国外法学教育相比,我国法学教育中的博士生教育相对薄弱,法学本科和硕士教育与国外的差距相对较小。然而,对于法学博士的主要就业市场---高校和科研机构而言,中国法学院毕业的法学博士面临着与国外法学院毕业的法学博士的激烈竞争。严格地讲,我国现阶段法学博士生教育无论是培养目标,还是培养方式都处于摸索阶段。法学博士教育担负着为国家培养高层次的法律人才的重要使命。
法学博士教育必须把提高博士的培养质量放在首位。当前我国法学博士教育现状问题突出,法学博士教育亟待改革。我们认为,法学博士教育改革的关键,首先在于更新法学博士教育观念,进一步确立正确的法学博士教育培养目标,明确法学博士生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
环视全球,大多数发达国家的法学博士教育建立了多元化的培养目标。法国1984年通过的《高等教育法》确立的博士生培养目标,即为研究型、复合型和应用型三个类别;而英国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研究生培养,也呈现出了研究型、复合型和应用型的多元化目标和类型结构;与此同时,德国也摒弃纯研究的培养目标,通过效仿美国大学建立跨学科的研究生院,既注重个人研究能力的培养,也注重团队精神和能力的提升。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的研究生教育也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形成了研究型与专业型相结合的学位结构,以满足社会对各类特殊人才的需求。尽管如此,美国高等教育界认为本国的博士生教育也存在着过度关注研究,而对于如何成为未来的教师、如何在学术之外的社会领域开拓就业市场关注不够的问题。在此背景下,美国在2003年启动了重新规划PhD的研究,让博士生广泛接触各种职业是这一研究提出的建议之一。
可以看到的是,由于近年来法学博士招生规模急剧扩大,加之国外法学院毕业的法学博士的参与竞争,法学博士毕业生已经从原来的“香饽饽”呈现出“就业难”的苗头。许多法学博士毕业后难以在高校和科研机构谋得职位,不得不去从事实务工作,甚至到公司、企业任职。因此有人认为这是理论研究型人才的一种严重损失和浪费。
中国法学博士教育应当塑造什么素质的法律人才,是研究型、复合型还是应用型?
时代在变迁,法学博士教育培养的不应当仅仅是法学理论研究型人才。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浪潮正扑面而来。经济全球化进程深刻地改变着全球法律生活的基本面貌,重新塑造着每一个国家或民族的法律架构,进而对法学教育产生显性影响,使法学教育出现全球化的趋势。法学教育的全球化主要表现为世界范围内的法学教育的跨国界、跨民族、跨文化的多边交流、合作与援助的活动过程或发展趋势。
这种趋势随着中国加入WTO后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加入WTO是中国融入世界经济主流的重要步骤,也是中国法学教育实现全球化的一大飞跃。它迫切要求法学博士教育能够培养既具有国际意识与国际视野、谙熟国情,又具有高度的法律素质,能自觉运用法律思维的兼具研究型和应用型特点的复合型法律人才。
因此,随着法学博士就业市场的供求变化,以及我国当前面临的时代要求,我国法学博士的培养目标亦应当发生转变。法学既是一门理论性很强的学科,又是一门应用型学科。法学博士教育的学术性和实践性要求法学博士教育应当塑造复合型的专业法律人才。
具体来说,我们认为:法学博士应成为能引领本专业科研方向的专业人才,他们能够及时地获取和掌握本专业最新动态和信息,及时把握本专业快速运转的脉搏,能够迅速发现和捕捉各种专业机会,并且科学地予以运用。博士应该对本专业以外的专业领域有广泛的兴趣和知识,他们有能力组合各种社会资源,并使之产生各种社会价值;他们应该有能力成为某一个研究领域或社会团体中的领导骨干;一旦产生相应的平台,他们就能够成为社会栋梁。
当然,法学博士生的教育,除了专业素质的培养以外,更要注意道德素质的培养,尤其是使之具有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对他们来说,世界观和人生观问题集中在要有正确的权力观、金钱观和服务观。
除了要有渊博的知识,法学博士更要有博大的心胸,要能够把学到的知识和社会的现实结合起来,解决社会问题。
为塑造复合型的专业法律人才,法学博士教育一定要想方设法为学生架起从复合型人才通向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桥梁,即:学校与社会之间的桥梁;理论与实践的桥梁;知识与能力的桥梁;能力与实现个人价值目标之间的桥梁。(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 沈四宝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博士 袁杜娟)